請問直行超速機車撞到前方左轉汽車?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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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0-04-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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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甲當左轉汽車.乙代替直行超速機車..敘述一下事發經過:
甲某日開車經過十字路口並在綠燈亮起左轉,當甲剛剛通過十字路口並離開中心線三公尺時,對向直行一輛機車騎士乙也正通過路口(他騎在慢車道,時速60公里,該路段機車速限40公里),乙稍往左邊閃躲仍相撞。假設甲車右後葉子板和防撞桿受損(修理各要五千元和七千元),並且右後大燈組全部破損(新的一組六千元)。乙本身也受傷,大腿骨折,需要手術費、住院費各兩萬元和一萬元,兩個月不能上班(每月薪水五萬元),復健費用一萬元。乙的機車受損,修理費一萬元。
警察有來處理,製作筆錄、照相和畫圖,並表示他們無法處理和解事宜,必須當事人自己設法解決。
事後甲認為乙超速,並且自己已經彎出中心點,乙車應該讓他先過彎。乙則認為自己是直行車,轉彎車應該禮讓直行車,何況甲車還未轉彎完畢,是甲不對。
如果甲乙兩人互不相讓,想請問如果我是乙的顧問,要幫他設計一份企劃書,設想各種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處理步驟並幫忙備妥相關文件(包含內容大小細節)。(請查查看,這樣的車禍,雙方過失責任如何分配)希望專業人士可以指點一下方向.謝謝
已更新項目:
請問因為乙方也有超速之次要肇因.那麼在做和解賠償金額時.雙方應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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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avatar
By Ivy
at 2010-04-15T07:55
我用甲當左轉汽車.乙代替直行超速機車..敘述一下事發經過:
甲某日開車經過十字路口並在綠燈亮起左轉,當甲剛剛通過十字路口並離開中心線三公尺時,對向直行一輛機車騎士乙也正通過路口(他騎在慢車道,時速60公里,該路段機車速限40公里),乙稍往左邊閃躲仍相撞。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規定: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故轉彎車為肇事主因,而直行車有涉嫌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因.
假設甲車右後葉子板和防撞桿受損(修理各要五千元和七千元),並且右後大燈組全部破損(新的一組六千元)。乙本身也受傷,大腿骨折,需要手術費、住院費各兩萬元和一萬元,兩個月不能上班(每月薪水五萬元),復健費用一萬元。乙的機車受損,修理費一萬元。
雙方損害應依雙方肇事責任分攤理賠.
建議於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另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警察有來處理,製作筆錄、照相和畫圖,並表示他們無法處理和解事宜,必須當事人自己設法解決。
是的,警方依規不得介入民事, 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事後甲認為乙超速,並且自己已經彎出中心點,乙車應該讓他先過彎。乙則認為自己是直行車,轉彎車應該禮讓直行車,何況甲車還未轉彎完畢,是甲不對。
己於95年刪除原同條6款之但書規定:「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所以現行已無轉彎車己到路口而直行車要讓轉彎車這回事了。也就是不管你車己經有幾分之幾過了路口都是一樣.
如果甲乙兩人互不相讓,想請問如果我是乙的顧問,要幫他設計一份企劃書,設想各種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處理步驟並幫忙備妥相關文件(包含內容大小細節)。(請查查看,這樣的車禍,雙方過失責任如何分配)希望專業人士可以指點一下方向.謝謝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及應注意的事項,供你參考即可。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另可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2010-04-17 22:43:05 補充:
有超速肇因
有部份地區鑑定委員會將此肇因列為同為肇事因素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0-04-14T19:14
這位大大,機車的部份可以說是完全不用負責任的。
因為鐵的條例,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用這一條就打天下了。
超速部份,只要當時路口未設有測速照相機,超速部份是任由雙方在說的,汽車說機車超速60,機車也可以說汽車時速200甩尾轉彎。
還有一點,針對當時雙方汽機車有無改裝方向燈來做非常有力的証據,如果一方有改裝方向燈的話,就可以咬住這一條來說對方違規了,例如,其中一方改藍色的方向燈,你可以說,道路交通法規(與處罰條例不一樣哦)內規定方向燈為紅色或黃色,其他色一併視為改裝或併裝,也就是可以說,你打藍色的燈我不知道是什麼燈,我看不懂,用這一條同樣也可以打天下。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0-04-14T09:27
道安事故"如擬過程應屬機車追撞汽車尾*
為這起傷害事故之爭善后責任誰屬...係罷
純粹意外發生原因//不外應注意而不小心!
然究交通安全守規則依序使用[道路交通]
便利順暢.不就是監理單位與交通號誌設置
的初衷了嗎?!
擬題人所述不外以自身觀點為損失計較得
失"....講真話機車駕駛人~人身傷害處部份
如誠屬追撞前車而造成自身體受損傷....試
問:強制險公司是否願意~就其原保險理賠.
不就很清楚誰的過失了嗎?反過來講汽車駕
駛人如係車首部位與(前方汽機車)發生用路
插撞所形成的交通意外傷害時"再申請鑑別

故擬題之解決方式應請醫療證明確定所受
傷患部與汽車接處位置由各強制險單位做
解剖善后不就解決了嗎!誰是不當駕駛用路
人"其所造成的問題自然得由其自行承擔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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