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簡易判斷這宗車禍責任比例好嗎? - 汽車
By Eden
at 2009-11-26T00:00
at 2009-11-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前一陣子在台南機場圍牆外側便道
一條雙向總寬約15米
有很細的安全分隔島
但沒有設置紅綠燈裝置的T型路口
我開車與機車發生擦撞。
我要左轉
汽車速度很慢
對方機車沿圍牆直行
速度飛快
因為路口同時還有其他車輛待轉擋住雙方視線
雙方於路口發生約15度左右的擦撞
兩車均受損
對方由後往前擦撞我右前葉子板後
往前摔了20多公尺遠
我的車子在五公尺內停住
沒有煞車痕
現場有警察記錄劃圖
也有我自己拍的許多重點照片
因為有戴安全帽
對方騎機車摔車時僅受一些皮肉傷
但機車損依車行估價約需花兩萬元
刮花的安全帽據對方說也要3000元
我自己修車約花了5000元
對方人員肘與膝關節處輕微挫傷
我請第三人強制保險公司以醫療實支實付理賠
對方要我車損帽損全部理賠
我認為對方超速亦有過失
應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因此相約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依現場照片之佐證
請求討論合理之責任過失比例
雙方依此比例共負擔雙方車及帽之損失
請問依據上述情形
我能夠爭取到的最低的責任比例應該約為幾成?
請大大們為我客觀簡易拿捏一下
以便我能於調解會議中合理爭取不必全部無條件賠償
謝謝大家!
Update:
回答峰...
有些不明白的地方再請問您:
對方的挫傷依據保險員的說法對方人員受傷在 20萬元額度內,只要有與傷勢醫療行為有關之車馬費及醫療恢復費用都可依實支實負的方式( 應該是指不得假借無關名目混充虛報吧 )理賠,依對方當事人自己的說法也表示根本花不到那麼多錢,換句話說對方人的傷勢醫療部分以我的強制第三責任險全額賠償絕對沒問題( 他傷得很輕微,經醫院檢查也無後遺症),請問在這種情況下他可能以何種途徑興訟告我何過?過失傷害嗎?那全額賠償的作為並沒有補償作用嗎?還有,對方超速真的鐵證如山,真的不用為自己的傷勢和車損負任何一點責任嗎? 還是現在的車禍責任鑑定還是停留在傷者為大的觀念中? 請釋疑謝謝!
Update 2:
再請教峰...
還是說我沒有選擇只有全賠以換取他不告我(告什麼呢)? 另外如果我全賠了他一時不告,但事後就絕不能反悔再告我嗎? 我的疑問依然有增無減...
Update 3:
謝謝所有關心的大大以及史努比,我會持續聆聽各種好心的建議的謝謝又再謝謝了...
Update 4:
回答om...
路口沒有任何號誌燈,警察稱那只算是一條雙向一共兩線道的「便道」,我依照片及路人口述客觀判斷他的車速大約60~70以上。謝謝您!
Update 5:
依各位建言及以下考量:
1.不願姑息只要受傷超速就能免責的心理。
2.監理單位鑑定通常認定「車禍形成的因素往往不只一宗甚至相當複雜,可說沒有一方是完全沒有任何責任的」
3.如果受傷輕微且自己還應負擔局部責任,以及對方已同意接近合理程度賠償並請求和解仍然不成的情形下,對方就真的採取民事及刑事追訴的話,據我及朋友的經驗所知,為瑣事任意興訟似乎易受法官斥責且很難如願。
我擬低調提出對方人傷由第三責任險全賠;己方車損(5000元)自行認賠;對方(20000元)車損及安全帽損(3000元)則願負責賠償70%,以請求對方同意和解,且不得再提出任何民事及刑事追訴之承諾。請幫我確認這樣進行是否合宜!萬分感激!!
Update 6:
每多一些珍貴的知識進來,我就更感到清醒一些,這個世界處世的原則彷彿早已從情、理、法的排序變為法、理、情的鐵律了...明天過後我想我會選出一個不會令人跌破眼鏡的最佳解答的。包括讀者,謝謝大家。
一條雙向總寬約15米
有很細的安全分隔島
但沒有設置紅綠燈裝置的T型路口
我開車與機車發生擦撞。
我要左轉
汽車速度很慢
對方機車沿圍牆直行
速度飛快
因為路口同時還有其他車輛待轉擋住雙方視線
雙方於路口發生約15度左右的擦撞
兩車均受損
對方由後往前擦撞我右前葉子板後
往前摔了20多公尺遠
我的車子在五公尺內停住
沒有煞車痕
現場有警察記錄劃圖
也有我自己拍的許多重點照片
因為有戴安全帽
對方騎機車摔車時僅受一些皮肉傷
但機車損依車行估價約需花兩萬元
刮花的安全帽據對方說也要3000元
我自己修車約花了5000元
對方人員肘與膝關節處輕微挫傷
我請第三人強制保險公司以醫療實支實付理賠
對方要我車損帽損全部理賠
我認為對方超速亦有過失
應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因此相約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依現場照片之佐證
請求討論合理之責任過失比例
雙方依此比例共負擔雙方車及帽之損失
請問依據上述情形
我能夠爭取到的最低的責任比例應該約為幾成?
請大大們為我客觀簡易拿捏一下
以便我能於調解會議中合理爭取不必全部無條件賠償
謝謝大家!
Update:
回答峰...
有些不明白的地方再請問您:
對方的挫傷依據保險員的說法對方人員受傷在 20萬元額度內,只要有與傷勢醫療行為有關之車馬費及醫療恢復費用都可依實支實負的方式( 應該是指不得假借無關名目混充虛報吧 )理賠,依對方當事人自己的說法也表示根本花不到那麼多錢,換句話說對方人的傷勢醫療部分以我的強制第三責任險全額賠償絕對沒問題( 他傷得很輕微,經醫院檢查也無後遺症),請問在這種情況下他可能以何種途徑興訟告我何過?過失傷害嗎?那全額賠償的作為並沒有補償作用嗎?還有,對方超速真的鐵證如山,真的不用為自己的傷勢和車損負任何一點責任嗎? 還是現在的車禍責任鑑定還是停留在傷者為大的觀念中? 請釋疑謝謝!
Update 2:
再請教峰...
還是說我沒有選擇只有全賠以換取他不告我(告什麼呢)? 另外如果我全賠了他一時不告,但事後就絕不能反悔再告我嗎? 我的疑問依然有增無減...
Update 3:
謝謝所有關心的大大以及史努比,我會持續聆聽各種好心的建議的謝謝又再謝謝了...
Update 4:
回答om...
路口沒有任何號誌燈,警察稱那只算是一條雙向一共兩線道的「便道」,我依照片及路人口述客觀判斷他的車速大約60~70以上。謝謝您!
Update 5:
依各位建言及以下考量:
1.不願姑息只要受傷超速就能免責的心理。
2.監理單位鑑定通常認定「車禍形成的因素往往不只一宗甚至相當複雜,可說沒有一方是完全沒有任何責任的」
3.如果受傷輕微且自己還應負擔局部責任,以及對方已同意接近合理程度賠償並請求和解仍然不成的情形下,對方就真的採取民事及刑事追訴的話,據我及朋友的經驗所知,為瑣事任意興訟似乎易受法官斥責且很難如願。
我擬低調提出對方人傷由第三責任險全賠;己方車損(5000元)自行認賠;對方(20000元)車損及安全帽損(3000元)則願負責賠償70%,以請求對方同意和解,且不得再提出任何民事及刑事追訴之承諾。請幫我確認這樣進行是否合宜!萬分感激!!
Update 6:
每多一些珍貴的知識進來,我就更感到清醒一些,這個世界處世的原則彷彿早已從情、理、法的排序變為法、理、情的鐵律了...明天過後我想我會選出一個不會令人跌破眼鏡的最佳解答的。包括讀者,謝謝大家。
All Comments
By Ula
at 2009-11-30T18:49
at 2009-11-30T18:49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
當然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才需要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本案
幾可預期"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50天計算也要花五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至於對方超速的部分"
現場圖上,既然無劃上煞車痕 ,就很難判定時速,[更無鐵證如山] 的說法與依據。
時速不是用猜的,是以現場煞車痕為換算依據。
例如"
以市區道路限速50KM換算,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不過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是事實 ,也應負起本案肇事之次因分攤責任無誤 。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By Hamiltion
at 2009-11-27T17:44
at 2009-11-27T17:44
我沒有要票選
系統自動轉入票選(事時間到了自動變票選嗎?我不知道)
如果還能做什麼的話
我是事主
今天調解會結束我依史奴比的高見行事
我以 兩萬元不包刮第三責任險的理賠(由保險公司另外負責)
換得對方同意以放棄日後民刑事的追訴權達成和解並銷案
算是獲得了雙贏的結局
請大家接受我的呼籲
如果必須到須流於投票的方式票選最佳答案
請幫我一致投給史努比好嗎?
謝謝史努比
也謝謝大家
By Agnes
at 2009-11-29T20:55
at 2009-11-29T20:55
2009-11-30 14:04:55 補充:
小弟因涉獵其中多年,且深知何種處理方式較妥善,雖然未必公平,但總能圓滿,並獲雙方認同,不是在臭屁的,調解委員會曾有數件無法達成和解之案件,交至小弟手上,除非金額懸殊過大(相差百來萬那種),小弟多半能再花1個小時左右給予溝通,協助,最終達成雙方均滿意之狀況下和解。因為我常常會藉由宗教思想勸慰雙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他、讓他、看他如何,有得就有失、一時失去並非真正損失、將來得到勢必更多,贏了少許未必真正獲勝、佔了便宜將來勢必以更多損失補償罪惡,有時候退一步後、即刻身、心、靈海闊天空,執著多久困擾就有多久,以上,仍尊重大大選擇。
2009-12-01 13:03:48 補充:
此問題除常態理賠事項千篇一律故以複製方式外,其餘皆一字一句依個人累積經驗所拼湊,非以數分鐘直接複製未加一字一句剪貼而成,此題不若其餘回覆花上1-2個小時篆文,仍用心詳述,近日來以【前題】宣導始終成效不彰,無奈,原期待發問者已公告將自行選出等待至最後一分卻未實行,若自行選出,即便非本人亦欣然接受,此題又將淪為票選,自知票選結果不敵,選擇退出囉。
By Christine
at 2009-11-29T20:28
at 2009-11-29T20:28
機車為次因或無肇責
財損以肇責賠償
重點來了
因為對方有受傷多了籌碼
請自行評估是要賠錢了事還是讓對方提告
最佳的方式是
請你的保險理賠人員是否可提高賠償金額讓對方滿意
讓你免負擔或較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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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25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