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式車輛依時限規定停放於貨車停車格,平常時停車管理處收費員對於完全相同車種之車輛停放於相同位置之時,是依告示限時停車費率繳費來開立繳費通知單來計時收費(有檔案照片可以證明),但是交通警察卻突然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來舉發箱式小客車為”佔用卸貨停車格”?!上述的停車狀況沒逾時停車的問題卻突然成為車種不依規定的問題,請問這算是違反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嗎?!坦白講,小型
貨車收費停車格沒逾時卻被拖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嗎?!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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