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公司有一相當有趣的個案
想說提出來發問順便請教一下是否有其他看法
發生大綱就是
在我司貨車行進間有旁邊停靠的車輛開門
因未注意而讓車門彈回導致車主手指夾傷
我司的貨車是台15噸的貨車
在事發當時為直行且未超速行駛
對方則是停在路邊
開啟車門的時候沒有注意旁邊來車
打開車門後撞到我司貨車的[後車斗]
車門彈回而將車主的手指夾傷
以上情況我司貨車前方有行車紀錄器可供參考
但現在法官卻要雙方先協調?而對方則要求我司賠償他!
好像是他開了車門來撞到我司的貨車?
且開車門前本來就要先行注意不是嗎?
否則那些騎機車去撞到他人開車門的騎士
不就都是活該?
想請問
1.這件事情從頭到尾我司有沒有任何的責任歸屬?
2.若無,該用什麼樣的說法讓對方知難而退呢?
以上~謝謝
想說提出來發問順便請教一下是否有其他看法
發生大綱就是
在我司貨車行進間有旁邊停靠的車輛開門
因未注意而讓車門彈回導致車主手指夾傷
我司的貨車是台15噸的貨車
在事發當時為直行且未超速行駛
對方則是停在路邊
開啟車門的時候沒有注意旁邊來車
打開車門後撞到我司貨車的[後車斗]
車門彈回而將車主的手指夾傷
以上情況我司貨車前方有行車紀錄器可供參考
但現在法官卻要雙方先協調?而對方則要求我司賠償他!
好像是他開了車門來撞到我司的貨車?
且開車門前本來就要先行注意不是嗎?
否則那些騎機車去撞到他人開車門的騎士
不就都是活該?
想請問
1.這件事情從頭到尾我司有沒有任何的責任歸屬?
2.若無,該用什麼樣的說法讓對方知難而退呢?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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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司 貨車行進間有旁邊停靠的車輛開門
因未注意而讓車門彈回導致車主手指夾傷
我司的貨車是台15噸的貨車
在事發當時為直行且未超速行駛
對方則是停在路邊
開啟車門的時候沒有注意旁邊來車
打開車門後撞到我司貨車的[後車斗]
車門彈回而將車主的手指夾傷
以上情況我司貨車前方有行車紀錄器可供參考
但現在法官卻要雙方先協調?而對方則要求我司賠償他!
好像是他開了車門來撞到我司的貨車?
且開車門前本來就要先行注意不是嗎?
否則那些騎機車去撞到他人開車門的騎士
不就都是活該?
想請問
1.這件事情從頭到尾我司有沒有任何的責任歸屬?
依照汽車肇事責任分擔處理原則規定
如A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未注意B 車,A車負100% 肇
責;倘B車超速,則A車分攤肇責70%,B車分攤肇責
30%。參考法規: 條例第40條、第56條第1項第9款。道安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12條第3項。
所以這部份對方車輛開門時未注意我方車輛行進
應負100%之肇事責任
但當然這屬於一般狀況而言
實際上仍然須要佐以客觀事證判斷!
2.若無,該用什麼樣的說法讓對方知難而退呢?
由於本件現已進入司法程序
會建議您可於車禍發生後7日向承辦員警申請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而於30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以初步了解雙方肇事責任歸屬!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
開車門主因或者完全責任
(2)
對方體傷醫療先申請我方強制險
責任釐清協商和解
=====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
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
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
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