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違規擺攤 - 汽車
By Zora
at 2013-01-14T00:00
最近因為在路邊擺攤被員警開單那是第一次在那裏擺攤就被開罰單了心情非常不好請要請教各位大大是否有規定初犯要先做柔性勸導第二次再犯著才能開罰單的規定還是只要違規擺攤就可以開罰請各位不濟吝嗇地回答謝謝
F16給您回答: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第82條第一項第一款可免予舉發。但第82條第一項第十款不能免予舉發,所以還是要罰。2013-01-1416:09:38補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2013-01-1416:09:59補充: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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