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不想負責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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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雨天上午10點多,家人在台中崇德與進化路口車禍,我妹騎機車,接近小十字路口一台小貨車打方向燈馬上右轉,造成機車損毀,我妹左手擦傷且手肘被輾過,有警察來做筆錄,車行估價18000,由我弟和對方在車行,我帶我妹去中國醫。事後對方未打一通電話,晚間聯絡後對方意思是,對方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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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el avatarHazel2010-07-30
今天雨天上午10點多,家人在台中崇德與進化路口車禍,我妹騎機車,接近小十字路口一台小貨車打方向燈馬上右轉若為有號誌路口,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規定: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故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而直行車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應視個案具體認定。
Sarah avatarSarah2010-07-29
先去驗傷~拿著驗傷單去提告對方傷害...以刑逼民讓對方ㄘㄨㄚˋ著等~2010-07-2804:21:47補充:車禍後七日.去警局申請事故研判表...已準備提告傷害開庭時使用~~...
Connor avatarConnor2010-07-27
調解委員會的結果等同法院判決所以可以使用調解處裡的話~可以比較省時也不需要太煩瑣的步驟請當天處理的警員幫忙送即可調解不成的話再提告傷害罪<<注意時效>>依刑法277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傷害係屬告訴乃論之論,受害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