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之法律問題拜託幫幫我民國100年12月29日,晚上7點36分,行經大華交流道跟國道一號匝道交會處(路燈昏暗及下雨),該處為下坡,時速約50~60公里,因路面積滿碎石,當時已有一部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至現場,路面未放置任何警告標示,且當時無任何員警及人員至發生事故地點實施交通指揮及任何處理措施,且該地點照明設施不足,光線非常昏暗,以致於當車子下開至匝道交會處時,未發現路面積滿碎石,車子開始打滑,並撞上路肩護欄,造成車子右前方及側邊全毀,車子骨架毀損,造成車輛無法行駛,需倚靠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且還需自行支付其拖車費用(4500元),車子損壞造成車子需倚賴拖吊車並不是本人願意,但為何還需本人自行支付拖車費用,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警方於事故發生後晚間8點05分才抵達現場,導致本人於事故發生後還需至大華交流道匝道口往上200公尺自行實施交通管制及警告後方大量車輛的駕駛人下方的事故情形,才免於更多更大的災難,大大減低更多事故傷亡,當時後方的車輛非常大量,包含多輛的遊覽車及砂石車及連結車,且遊覽車上載著相當多民眾,遊覽車若打滑或翻覆將造成更嚴重的傷亡,但很多駕駛領情,意圖衝撞本人或不聽勸告,車輛之多造成本人安全嚴重受到威脅,但是本人還是希望我的車是最後一台發生事故的車輛了,所以在我的車子發生事故後,並沒有任何車輛發生任何事情,但此事件讓我們看到警方的處理事情的態度及效率讓我非常的無言,這不是一般道路,是高速公路,更何況事故地點還是匝道口,為什麼路面會有積滿碎石未清理,若來不及清理是不是該派譴相關的人員到場管制交通?還是因為當時下雨,所以警察不用出勤務?這樣把人民的安全及高速公路上其他人的安全考量放在哪裡?我們有繳稅,有收過路費,那,那些錢是白繳的嗎?那為什麼我們繳了錢,該有的福利及安全福祉還受到考驗。(附註:此事故毀損車輛共計五輛)事後員警跟工程處一直推卸責任,說因為110轉接需要時間,轉到該警局已經是晚間7點40分,工程處時是晚間7點45分,員警也說根本不可能找到兇手,大家都說不是他們的責任,那難道視算我倒楣嗎,還是他們都怕承認錯誤,他們會被檢討嗎?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他們未儘到督導管理維護責任為了申請國賠,本人到現在花了四個月的時間在警局及高公局和律師事務所還有修車廠來回奔波,換來的是高公局及公路警察局一直互相推卸責任,互踢皮球,民眾求償無門,人民保母無法讓民眾相信,這樣的警察能讓大家相信嗎?這樣無能的政府要我們相信簡直是天方夜譚!我該怎麼辦要怎麼打贏官司該主張什麼
車禍之法律問題拜託幫幫我 - 汽車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