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強制險理賠問題??贈20點 - 汽車
By Bennie
at 2009-09-24T00:00
at 2009-09-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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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女性)的腳在某一天被停駛在路旁的汽車,開車門給撞傷,有報警做筆錄 , 對方也表示要理賠...
受傷部位 腳膝蓋 及膝蓋骨下方 有瘀青 腫脹 及 兩條約8cm疤痕
看了無數次醫生 購買護膝等護具 也申請了證明 ...
現在腳有比較好 腫脹已消 但是 還有瘀青 及疤痕
對方保險員 要來談及 和解
我朋友想要求 六萬
(醫療費用 + 交通費用 + 診斷 證明費 + 精神慰藉 + 自療費用 + 其他工作損失費用 ) 這些是網路上查到第三責任險 任意險有包括的項目
(右腳瘀青 疤痕 需要做整形美容來消除 或是 和解書最後提到未來右腳有後遺症須負責)現在腳站一陣子就會痠
請問六萬是否有達成和解的希望 ???或是需要再提供哪些證明???
Update:
那請問這樣能要求理賠多少????
Update 2:
我覺得要將心比心 ~ 換做主角變成是自己 , 好端端的腳 沒事給人撞成留下疤痕而且久站還會痠痛 , 難道要點補償有錯嗎 ? 不該為自己的錯誤負責任嗎 ??
受傷部位 腳膝蓋 及膝蓋骨下方 有瘀青 腫脹 及 兩條約8cm疤痕
看了無數次醫生 購買護膝等護具 也申請了證明 ...
現在腳有比較好 腫脹已消 但是 還有瘀青 及疤痕
對方保險員 要來談及 和解
我朋友想要求 六萬
(醫療費用 + 交通費用 + 診斷 證明費 + 精神慰藉 + 自療費用 + 其他工作損失費用 ) 這些是網路上查到第三責任險 任意險有包括的項目
(右腳瘀青 疤痕 需要做整形美容來消除 或是 和解書最後提到未來右腳有後遺症須負責)現在腳站一陣子就會痠
請問六萬是否有達成和解的希望 ???或是需要再提供哪些證明???
Update:
那請問這樣能要求理賠多少????
Update 2:
我覺得要將心比心 ~ 換做主角變成是自己 , 好端端的腳 沒事給人撞成留下疤痕而且久站還會痠痛 , 難道要點補償有錯嗎 ? 不該為自己的錯誤負責任嗎 ??
All Comments
By Poppy
at 2009-09-27T20:58
at 2009-09-27T20:58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們]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對方若一再推託給保險公司,你就盡速直接提告,不用客氣!
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們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PS:
本案6萬非常合理!
應該可以再詳細核算一下,更合情ˋ合理ˋ也合法的價金。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By Odelette
at 2009-09-25T20:29
at 2009-09-25T20:29
By Ina
at 2009-09-25T13:46
at 2009-09-25T13:46
只要我方認為合理
對方又能接受就OK!
2.有問題來信或部落格留言!
By Victoria
at 2009-09-25T04:09
at 2009-09-25T04:09
就算是整型費用,也得請醫師開估價單(問題是:醫生願意開嗎?)
而且如果要在和解書上註明有後遺症需負責,這份和解書沒有
人願意簽(說白一點~和解書就是要一次買斷),建議你們的和解
金額都要有依據、有憑証,不能用想像的漫天開價(精神慰撫金)
,否則就算到了法院,法官也會考量你們的和解過程(被告是否
有誠意、你們的要求是否合理....),再斟酌量刑,你們想以刑逼
民也未必有利,等刑庭開完,到了民庭,被告就可以擺爛,了
不起法官判賠,判多少賠多少。
By Linda
at 2009-09-26T13:14
at 2009-09-26T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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