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處理請教 - 汽車
By Ethan
at 2011-09-10T00:00
開車停在紅綠燈前等紅燈,坐在車內突然往前震動一下,下車一看,原來是後面的車往我的保桿撞了上來,他的車牌螺絲在我的保桿上留下蠻深的刮痕,肇事車主只跟我口頭道歉,不願意理賠維修費用,所以我當時立即請警察過來處理,目前已完成備案了,對方不願私下和解,請問各位大大建議我後續該如何處理?Thanks~~
開車停在紅綠燈前等紅燈,坐在車內突然往前震動一下,下車一看,原來是後面的車往我的保桿撞了上來,本案依據你現場狀況的敘述顯示:就是一件典型的追撞事故案件!追撞事故,原本就是後方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起肇事完全責任,前車你當然無分攤賠償之義務。他的車牌螺絲在我的保桿上留下蠻深的刮痕,肇事車主只跟我口頭道歉,不願意理賠維修費用,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雙方也才有所依據!所以我當時立即請警察過來處理,目前已完成備案了,對方不願私下和解,注意!調解委員會,絕對不會自動送法院審理的!調解委員會"根本就無任何強制權存在,更別說會有移送法院的權利。且本案依據你的敘述"並未造成人傷亡"只是財損[車輛損壞]而已,僅止於民事侵權損害案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其法定追溯期限,高達二年之久。回答者楊老師(初學者3級)所提的追求時效六個月是有人受傷的過失傷害告訴乃論刑事案件,才是6個月內。本案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並無涉及任何刑事責任。當然你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甚至有些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由法院判決,心理才會覺得踏實。本案往後的爭論重點,應該會在於修復費用的理賠差距上發生爭論點。縱使本案進入民事訴訟,肇事當事人[對方],依法可以主張折舊給付。[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試算公式:零件材料費X0.369X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修復費用總金額,減去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法是如此規範,或許你會覺得很不公平,那也是沒辦法的事。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到所在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為很明顯就是他錯,調解委員會有法律效益,調解不成,調解不成,調解委員會會自動送法院審理,記住追求時效六個月,超過就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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