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請求各位給點意見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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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7-03-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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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東往西向開車對方是南往北機車,因都未看見對方,機車騎士直接撞到我左前方葉子版,對方身亡,對方年齡59,女性,5位子女,及配偶
發生事故時都未看見彼此,都沒有煞車,我也未超速40,刻報警,我有強制險150萬人責任險體傷200萬,第三人責任險財損50萬,但還不知責任歸屬,保險不知會理賠多少,依常理左方車須先讓右方車先行,且是產業道路沒有交通號誌,請問該如何請求理賠及注意事項,及責任輕重及法律相關注意事項
Update:
我車子已進入字路,機車撞上我的左前葉子板,對方子女都已成年,年齡為59歲,在責任上是我較重還是她較重,,且十字路口視線上的草阻礙,這些是否和責任有所關係
請問合解的地方要在那裏
因草阻礙我未煞車是否有很大的關係,且我的車因後方有來車無法即時停下,須緩慢停駛且已離開事故的一些距離
這樣的請求賠償金大約會多少
我己到對方家祭拜過,並打算再去
是我約對方出來和解還是由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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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07-03-14T16:21
1.台灣交通法規中: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所以左方車的肇事責任較大,但因事故當中有人死亡又另當別論了,刑事上的責任是絕對免不了的。雖然現在已經慢慢有在講求路權了,可是還不是執行的很徹底。所以現在台灣的法律針對人命的判決,還是先講〝人情〞、然後〝道理〞、最後才是〝法律〞,的情況之下。〈這是我自身的體驗〉
2.任何事故的發生絕對不能有的想法:反正我有買保險,全權交給保險公司來處理,這種想法和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依法保險公司僅能就您投保的內容,在您這次事故中提供應有的協助。因為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是您,即使上了法院,被告還是您,不可能會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僅能針對事故發生時您所應負的民事責任做您投保金額內的合理賠付,針對事故有人受傷的部分所應負的刑事責任保險公司也無能為力。從事產物保險十幾年來,遇到無法順利達成和解的狀況,多半都是因為客戶有這種觀念〈我有保險找我的保險公司談〉,如果我們試著站在對方的立場想一想,如果您也被這麼對待的話,您心裡會不會也想:那我也有保險,換你站在我面前讓我撞撞看。
3.保險公司的處理情形如何?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有教您怎麼處理後續的情形嗎?還是他有說需要什麼樣的協助?告訴您問題的癥結點是什麼?還是多與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做密切的聯繫吧!
4.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依死者的年齡、受扶養親屬的狀況..等等作合理的研判,只是您的保額會讓我為您捏一把冷汗,如果她五個孩子都還小,賠償金也許會不夠。
5.記得不要私下和解喔!談和解時地點的選擇:公正的第三地,例如:警察局、保險公司,切記!絕對不要到對方家裡談,不然最壞的情形可能會被押著簽下本票才放人。
事情既然發生了,就耐心的去處理吧!
附上相關保單條款供您參考:第五條 和解之參與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共同條款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依下列規定,在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範圍內,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二、肇事責任已確定,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或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因破產、清算、失卻清償能力或死亡、失蹤者。 第七條 求償文件之處理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將收受之賠償請求書或法院書狀等影本立即送交本公司。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和解書或法院判決書。 第八條 和解或抗辯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本公司得應被保險人之要求,以其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被保險人有協助本公司處理之義務。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和解或抗辯時,倘可能達成之和解金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不同意本公司所代為之和解或抗辯時,則本公司代為和解或抗辯之義務即為終了。
2007-03-14 23:53:55 補充:
1.〝死亡和解〞是很少一次就可以談成和解的,所以需要有耐心解決,先探探對方的要求吧!
2.和解地點的選擇,上述的回答已有,因為擔心對方家屬的情緒會失控,〝警察局〞會是您最好的選擇。
3.約好對方且須與保險公司協調,請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協助您參與和解,所以和解時間一定要是保險公司的上班時間,因為如果和解過程中需要保險公司主管判斷,才能方便理賠人員與主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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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07-03-16T09:03
依照刑事上的責任,您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的過失致死罪,按律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罪並非告訴乃論,是歸在殺人罪的第22章,是公訴罪,除非你有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是你已經完全盡到排除意外之積極作為,否則過失致人於死的罪嫌就不可能洗刷。(你的說明中提出雙方都未煞車、也沒有注意交叉路口的狀況,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有過失,但因對方已經死亡,所以你必須負過失致死的刑責)
民事部分,對方家屬可以要求過失致死的一方民事賠償,若你們和解不成,也可以訴請法院仲裁雙方責任比例與賠償金額。你的損害賠償當然也可以申請鑑定肇事責任,如果責任不在你,你就可以向責任方要求損害賠償。請注意,當車禍發生後,交通法規就不具有牽制刑法刑責判斷的效力,所以你主張左方車應讓右方車的規定,並不能用來規避責任,因為就算對方違反交通法規,倘若你沒有積極防止碰撞甚至是自恃沒有違規而不禮讓故意造成危險,過失責任還是有可是算在你頭上、而對方除了違反交通規則,是完全沒有刑責的。
2007-03-16 09:13:24 補充:
和解地點選在警局或是由調委會居中調解也可以。
雖然事故現場有你說的障礙物阻礙視野,但是經過無號誌交叉路口在規則上是應該減速慢行,你在說明中必須證明自己確有盡到減速責任,然後進到路口,對方因障礙物沒看到你的車輛就直接撞上,造成對方死亡。所以你若想交給法律解決,就必須盡可能辯護自己的無過失部份,如此才有可能減低賠償金額。車禍中出現往生者,絕不是任何人所願意見到,但是逝者已矣,生活還是要過,在自己有能力情況再談賠償,這才是處理之道。
2007-03-16 09:16:53 補充:
保險金絕對不夠支付往生者家屬的要求,所以除了保險願意理賠的金額以外的金額,如果雙方協調差距過大,建議你還是交由法院去判決,可能還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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