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侵權賠償問題 - 開車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3-11-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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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對車禍方面有研究的網友能提供一些解決的方向
我是原告
狀況如下:
101年9月9日15時36分 在苗栗卓蘭中正西路卓蘭工務所前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一、駕駛行為:
1.被告人駕駛自小客貨車,在卓蘭鎮沿中正西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肇事地路口左轉時,因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與對向直行駛入原告所駕駛之大型重型機車發生撞擊。
2.原告駕駛大型重型機車,沿中正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肇事地路口時,因行經無號誌路口,超速行駛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與對向左轉駛入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發生撞擊。
二、
佐證資料:
1.原告警訊:「略...我由卓蘭市區行經中正西路往東勢方向內側車道,要去后里上班:對方自小客貨,由東勢往卓蘭方向,突然左轉,我看到他要左轉,就緊急剎車,但還是撞到,撞到後我車倒地,我人也倒在地上,但沒受傷。(問:發現危險時距離對方多遠?採取何種反應?)答:因我前方還有車,我看見對方要左轉時約距離十公尺左右,我一看見就剎車,撞到後才倒地...第一次撞擊位置是在我大型重型機車之車頭,撞到對方輛之後方車尾車身,我的(車損部分,略)當時車速約60~70km,天候均正常,沒有障礙物,前方路口號誌燈號為綠燈,標誌標線都清楚。【後補充】對方均無人員受傷,我左大腿內側挫傷...略。又警訊:「略...我騎乘重型機車由東向西行,行駛至中正西路內側車道,因對方被告駕車突然向左迴轉,造成我車剎車不及撞上對方車輛。(問:車禍發生後你有無受傷?)答:我左大腿內側挫傷...(問:當時車禍現場有無號誌?)答:沒有(警察說那個紅綠燈算是下一個綠口,所以改成沒號誌)(問:你當時車速多少?駕駛前有無飲酒?)答:50~60左右,沒有飲酒。(問:你車受損情形?被告所駕自小客貨車受損情形?)答:機車車頭全毀,被告右後輪的鈑金受損。
2、被告警訊:「略...我駕駛自小客貨車行中正西路左轉台三線,我從雙黃線缺口左轉,就聽到我右後車身遭大型重型機車撞擊,撞擊後我就將車順勢往路邊停放...(問:發現危險時距離對方多遠?)採取何種反應措施?)答:未發現,撞擊後我就將車往路邊停放。(問:第一次撞擊之部位?車損情形?)答:右後車身。右後車身鈑金凹損變形,後保桿彎曲變形,右後車燈破裂損壞。(問:肇事當時車速率多少?)答:約30公里左右...我一人開車。雙方均無人員受傷。(問:當時你車上裝載何物?)答:載運葡萄2箱,約60台斤...(問:當時路況、天候、視線如何?)答:均正常,視線清楚。無障礙物,無號誌,標誌標線均清楚...」又警訊「略...(問:據原告稱...原告所駕駛大型重型機車由東向西行,行駛至中正西路內側車道,因你車突然向左迴轉,造成原告所騎乘之機車剎車不及撞上你車,你對原告所述的車禍發生經過有無意見?)答:我有意見,沒有看見原告的機車,他從後面撞我的車。(問:當時車禍現場有無號誌?)答:沒有。原告有無受傷我不知道...(問:你當時車速多少?你駕車前有無飲酒?)答:約20至30公里。沒有飲酒。中間車損...略(問:對於告訴人指訴之行車過程有何答辯?)答:我對於原告行經時的號誌是甚麼我不知道,我轉彎的時候有看沒有車,看到沒有車我才轉過去,結果是因為原告開得很快,原告就直行撞我後面...是原告來撞我,而且他也沒來找我...我沒有錯...是告訴人撞我後面...」。
3、苗栗縣警...略...本案無相關電子影像檔可提供...」
4、本會派員勘查卓蘭鎮中正西路向車道(原告重型機車行向)東起興南街迄肇事路口無限速標誌(線)且繪有分向限制線,故行車速限應為50公里/小時;而中正西路(省道台三線)東向車道(被告自小客貨車行向)近經國路口設劃有速限60標誌(字),故行車速限應為60公里/小時;又肇事路口未設號誌且分向限制線留有缺口;另中正西路於興南街口及經國路口均豎立苗55線鄉道終點標誌牌。而原告於事故當日警訊即自承車速60~70KM/HR,之後警訊雖改稱50~60左右,但顯然原告扔已超速行駛。
(趕著去上班,到公司才發現跨下皮肉及大腿內側皮肉都有受傷,隔天立即去驗傷)
已更新項目:
5、由警繪現場圖與附卷照片顯示肇事地係無號誌之三岔路口,中正西路系劃有分向限制線之雙向道路,東向劃為一車道而西向劃為二車道,被告沿中正西路由西往東行駛,至肇事路口左轉彎,而原告車沿中正西路由東往西向直行,雙方係中正西路對向左轉與直行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被告屬行經無號誌路口之左轉彎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原告車屬直行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規定,於行駛中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綜合上訴,並由現有跡證研析被告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車應能讓而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與對向直行駛入原告車發生撞擊,導致事故之發生,確屬不當。
2 個已更新項目:
而原告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本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卻自承以50~60公里之時速超速前進,致在並無不能注意車前狀況之因素,應可注意而疏未注意與對向左轉駛至之被告車發生撞擊,亦有不當之處。
三、路權歸屬:
1.被告駕駛自小客貨車,沿中正西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原告所駕駛大型重型機車,沿中正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限速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四、法條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
3 個已更新項目:
七、鑑定意見:
1.被告駕駛自小客貨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2.原告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超速行駛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結果,地方法院刑事庭一審,判雙方各50%責任,對方拘役40天,役科罰金一天一千元,對方不服已經上訴,期間我有申請附帶民事侵權賠償,但是已經開了民事第一庭了,才收到對方上訴最高法院的開庭通知,真的很納悶,下個星期二,12/2號要開第二次的民事庭,而上訴的刑事庭,庭期在12/10號
是不是民事庭要等上訴的刑事法庭程序跑完,才會繼續開?
4 個已更新項目: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裡面裡面提到
1.被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在來是刑事法庭第一審判決書,判決結果我也有疑問,待上訴第二審開庭時,一併要求
1.被告之過失提供碰撞之先決條件
如前所述,被告於交岔路口左轉之前,未先確認該交岔路口之相關行車狀況,而未讓直行之告訴人機車先行,即已左轉進入該交岔路口左半部,即被害人車輛行經該路口通常使用之區域,而係爭碰撞事故即在此區域發生,換言之,若被告於左轉之前讓直行之被害人機車先通過,即不致發生係爭碰撞事故,被告之過失行為顯然成兩車碰撞之先決條件。
5 個已更新項目:
2.告訴人之過失提供碰撞之後續條件
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以利隨時應變;又行經交岔路口應適當降低行車速度,以便遇有狀況得以適當閃避、煞,以避免事故發生,此為駕駛車輛者應盡之注意義務。告訴人行經係爭交岔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適當降低行車速度,此觀之告訴人因剎車而倒地之刮地痕長達5.7公尺,又告訴人係以其機車之車頭碰撞被告小客貨車之右後車尾,如前所認定事實,可知告訴人具有行經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適當降低行車速度之過失。
3.過失比例
承前所述,被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提供係爭碰撞事故之先決條件,若無被告之過失,事故即無從發生...略,合上所述,本院認定被告與告訴人各應負50%之過失
6 個已更新項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之所以變更,就是因為太多左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輛,而發生事故碰撞,以致於後來修法,直行車有絕對路權,我查詢到的資料。
問題:
Q1.一審法院判決下來了,中間我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請求,也已經開了第一庭了,結果回到家又收到對方刑事部分上訴到最高法院的通知,那這樣我的民事法庭還會繼續開嗎?
因為下一次開民事法庭的時間是12/2號,而上訴的刑事法庭時間是12/10號,這會不會造成衝突,被告在民事法庭第一審的時候,法官問雙方有沒有上訴,對方都不講話,法官也不知道這個狀況,,所以就約了下一次民事法庭的時間,那下一次民事法庭該如何處置?
7 個已更新項目:
Q2.既然為了道路行駛路權去做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的法條,那為什麼被告提供了事故發生的先決條件之情況下,原告與被告均5成過失責任,是不是很不合理,我在上訴二審的時候,可以力爭這個部分嗎?以換來在民事法庭時,求償比例可以提高一些呢?
舊制: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新制: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原左轉彎車,在特殊情況可先行左轉,但新制一律規定直行車先行。
8 個已更新項目:
我方人員:大腿內側挫傷面積約3*5公分,包皮挫傷面積約2*2公分
機車恢復原狀花費202,385元
求償精神撫慰金100,000元
車輛恢復原狀101,192元
就這個部分會很不合理嗎? 假設二審刑事法庭維持一審判決,過失各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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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3-12-03T09:56
1.既然為了道路行駛路權去做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的法條,那為什麼被告提供了事故發生的先決條件之情況下,原告與被告均5成過失責任,是不是很不合理,我在上訴二審的時候,可以力爭這個部分嗎?以換來在民事法庭時,求償比例可以提高一些呢?
回答.你要力爭當然是可以.這是你的權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你說的是沒有錯.但可能是對方車輛已經駛入該車道之動向.通向.而且你是撞擊到對方的車尾車身.你若撞擊到對方車頭或車輛中間.就可能不同.對方雖然是肇事主因.你是是肇事次因.但你違規行為.次數.嚴重性.若相當於肇事主因.在理賠肇責上就有所談判空間.也就是你的肇責可能拉高.這才符合比例原則及保險合理期待原則.(車禍發生在理賠上不是只看主因及次因.有時要看違規行為次數.嚴重性.若肇事次因相當於肇事主因.在理賠肇責上就有所不同了)
車禍肇責是依據筆錄.現場圖.跡証.動向.通向.標誌.標線.號誌等等為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0條1項)
1.可據以分析當時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2.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
3.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4.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5.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以上給你作參考.
2013-11-30 21:37:11 補充:
1.我方人員:大腿內側挫傷面積約3*5公分,包皮挫傷面積約2*2公分
機車恢復原狀花費202,385元
求償精神撫慰金100,000元
車輛恢復原狀101,192元
就這個部分會很不合理嗎? 假設二審刑事法庭維持一審判決,過失各5成
回答.既然提起訴訟.就由法院公正審理吧.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3-12-02T17:24
我方人員傷勢及機車損失?
我方求償多少?
****如有疑問可直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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