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全過程,對方這樣算逃逸嗎 - 開車
By Jessica
at 2010-07-02T00:00
at 2010-07-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今年6月29日下午出車禍,在一個田間小路,我騎檔車,對方騎小轎車,
我時速大約六十,整條路寬大約三公尺,我要左轉,我就打方向燈,
我從後照竟有看到後面的小轎車,可是離我大約有十公尺,
而姐剛轉彎進來與我同方向的田間小路,我左轉的時候,
聽到很大聲的加速的聲音,對方要超車
我就被整個撞到非出去了,因為我跟他同方向,
所以我就在他的車子前面,對方就下車把我扶起來,對方問我有沒有怎樣,
因為當時我的意識不清楚,所以沒有馬上報警,對方再我意識不清的情況,
留了他的手機之後就開車走掉了,
等我恢復意識之後,我就叫我朋友載我去醫院,我朋友把車子移動了,
隔天中午我去報案,警方有受哩,是因為我不知道對方的車牌,
所以警方叫我問對方的車牌,可是問不出來,
對方有打電話過來問我車子修理多少,
估價單目前是兩萬七,對方要求一人一半,
目前就是這樣
所以我想要問
這樣他夠不構乘肇事逃逸,
我能確定手機可以通,因為我有打過他有接,
如果他一直不給我車牌,警方能透過手機查出他的資料嗎?
肇事逃逸會罰錢嗎,還是有什麼處分?
我現在應該要怎麼半會對我自己比較好?
對了,對方的車子沒有強制責任險,我的車子只有強制責任險。
我時速大約六十,整條路寬大約三公尺,我要左轉,我就打方向燈,
我從後照竟有看到後面的小轎車,可是離我大約有十公尺,
而姐剛轉彎進來與我同方向的田間小路,我左轉的時候,
聽到很大聲的加速的聲音,對方要超車
我就被整個撞到非出去了,因為我跟他同方向,
所以我就在他的車子前面,對方就下車把我扶起來,對方問我有沒有怎樣,
因為當時我的意識不清楚,所以沒有馬上報警,對方再我意識不清的情況,
留了他的手機之後就開車走掉了,
等我恢復意識之後,我就叫我朋友載我去醫院,我朋友把車子移動了,
隔天中午我去報案,警方有受哩,是因為我不知道對方的車牌,
所以警方叫我問對方的車牌,可是問不出來,
對方有打電話過來問我車子修理多少,
估價單目前是兩萬七,對方要求一人一半,
目前就是這樣
所以我想要問
這樣他夠不構乘肇事逃逸,
我能確定手機可以通,因為我有打過他有接,
如果他一直不給我車牌,警方能透過手機查出他的資料嗎?
肇事逃逸會罰錢嗎,還是有什麼處分?
我現在應該要怎麼半會對我自己比較好?
對了,對方的車子沒有強制責任險,我的車子只有強制責任險。
All Comments
By Olga
at 2010-07-02T19:28
at 2010-07-02T19:28
法理上並不構成肇事逃逸要件.但違背車禍正確處置要領!
雖說你朋友已把車子移動 但只要你有去警局去報案,警方有受理
雖不知道對方的車牌
但你依然可以請警方依對方所留下的電話號碼通知對方到案說明!
若對方毫無理賠誠意:您依法得以下列方式自力救濟:
向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追溯期六個月).
並依法得向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追溯期二年)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告訴人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 判決。
已經正式進入訴訟程序,通常檢察官只要證實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檢察官就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依法裁定將被告提起公訴,移往法院審理。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民事和解,被告必然會被判刑 。
倘若是[重傷害] 案件,就屬[非告訴乃論之公訴案]。
公訴案件,不因為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得以免訴 。
不過是否有 完成民事和解,攸關刑期的高ˋ低ˋ輕重,若有和解 ,甚至有機會獲得緩刑。
民事賠償部份:要求多少是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賠,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所以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應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二: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三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四 :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以上個人建議提供你作為參考
PS:小轎車不是用"騎"的.特此聲明!!
By Caitlin
at 2010-07-06T10:22
at 2010-07-06T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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