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有疑問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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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開公司小貨車和一部機車發生輕微擦撞,對方腳有輕微挫淤傷和機車輕微受損已經協議好賠償對方1500元(由保險公司支付)在和對方寫和解書的時候,因為本人有事所以把印章交給公司老闆和保險公司和對方和解,但事後我看老闆帶回來和對方的和解書內容甲方卻變成是公司名稱(小貨車的車主),只有在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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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9-12-18
版大您好:依據民法第188條第一向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車禍事件之兩造,若車主與駕駛非為同一人,則簽和解書時,都會將車主連同駕駛一起置入和解內容中,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如此做法不單是保險公司,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亦然��
Una avatarUna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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