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開車臨停在機慢車道上,遭後方機車撞擊) - 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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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08-04-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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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題於2月已有發問過,因為當時本人問題描述不夠清楚(資訊不足),造成責任無法進一步釐清,故再次提問,請專業人士協助回覆.
日前本人於2008/2/5下午發生車禍,當天天氣陰,道路筆直,視線良好,原因為我開車臨停在路邊約1分鐘,車子未熄火,靜止狀態,也打了警示燈,想確認馬路上對面TOYOTA保養廠是否有營業,停的位置剛好在路邊(路邊與輪胎距離60公分),忽然間後方一台機車在未煞車的情況下直接撞上我車左後方,我當時立即下車,確認傷者為一人,且有意識,我馬上打電話叫救護車將傷者送醫(通話紀錄可查).看了一下現場機車車頭幾乎全毀......我車左後方損傷凹陷.
當時警方也立即趕到,並繪製現場圖,拍照及製作我的筆錄,檢測並無酒駕,(又因車子警示燈為淺黃色,正常應為黃色,當場收了一張罰單),筆錄完成後我立即至醫院探視傷者狀況,機車駕駛手腕及小腿骨折(已於當天下午4點多開刀治療,於晚上8點多手術完成,並轉至普通病房修養,手部份的傷約6週才能拆鋼釘,腳部份的傷約一年才能拆鋼釘)......
期間也常去醫院探視對方的病情.對方住院約2~3週,隨後出院在家修養.(手脕骨折已在3月中左右拆除鋼釘),對方為職業軍人,於3~4月已開始上下班(由父親接送),其後與傷者父親討論後續處理事宜,對方說明若要和解需要我賠償所有醫療費用,營養費(包個紅包,感覺金額很大),以及一台全新的機車.
我方車子的損失,原廠零件估價約5萬,中古零件估價約3萬,已選擇中古零件請車廠修護完成.

目前此案件尚在和(調)解階段,並未送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但警方的初步分析為後方機車撞擊我車(並未多加說明).
很遺憾發生此事,但遇到了該負的責任我還是會坦然面對,我知道我在此事件有一定的責任,但應該不是對方所認為的全責?
目前我質疑的地方如下:
1.不知機車騎士是否在講手機,因事情發生時有一隻在騎士身旁,另一隻在馬路對面?(這一點我在做筆錄時有跟警方反應,但警方說這是未來上法院才可以提出請檢方查詢?)
2.我車臨停在路邊,是發動靜止狀態(機慢車道上,旁邊是黃線,應該可以臨停),且有打警示燈,機車騎士是否應注意前方路況(應注意而未注意,騎車本應該保持隨時能停車的狀態),且騎士是未煞車直接撞上?(現場圖及照片撞擊點及汽、機車損壞程度可判)
請問:
1. 倘若雙方無法和解的話,對方提出刑法過失傷害,在法律上一定會成立嗎?我該如何應對?
(目前僅知道在民法217條與有過失,我該如何提出?)
2. 倘若該道路無法臨停, 違規行為和交通事故主因是否為分開的?
3. 因對方有受傷,此事件若在法律上一般會如何判賠?
我手邊有簡單示意圖及現場照片,可隨時提供判別.
以上懇請專業人士撥冗回覆,如有不足或尚待補充之處,請給予指導,謝謝.
Update:
To Somebody ,
我是屬於臨時停車,臨時停車規定查詢如下:
(停車時應依行車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臨時停車時,不得超過60公分,但大型車不得超過1公尺。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或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另外,再請問一下,倘若我有10%的刑事責任,無論是判易科罰金或緩刑,都算有前科嗎?
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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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08-04-18T20:20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我車子臨停在黃線是否有違規?
答:
你的車子除了後燈顏色不對外,你停車時右輪距離路邊60公分也違規(規定不得超過40公分)。但是違規和是否要負肇事責任是完全不相干的(詳後述),並不能以你違規就來斷定你要負肇事責任。
二、車禍的責任歸屬為何?
答:
1) 我不是車禍鑑定的專家,甚至法官有時也不採信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尤其每件車禍的情況都不同,每位鑑定委員、每位法官的看法也未必相同,因此沒有人可以斷定責任歸屬,但我可以提供一些原則供你參考。
2) 後燈顏色太淡,是否是造成車禍的原因之一,可能要送鑑定才會有答案,但我個人認為機會不大。
3) 停車超過40公分有可能造成肇事的原因之一,但結果還是要看鑑定報告。有一則被認定要負責的新聞供你參考。http://www.mdu.edu.tw/~erc/%A5k%BD%FC%A5%BC%BEa%B8...
4) 就算以上你都要負責任,但我認為對方也可能要負一部份責任。因為既然會劃黃線,表示現場的路寬及視線都許可,機車騎士如果真的沒剎車直接撞上,他要完全沒責任恐怕很難(但還是要送鑑定)。
5) 目前無法確認機車騎士當時有沒講手機,但是萬一真的鬧上法庭,可請法官調通聯紀錄。如果真的有打,機車騎士的責任會更加重。
6) 從以上來看,機車騎士要完全沒責任有相當的難度,你反而比較有機會全身而退(如果你說的都是對的)。
三、我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答:
除非鑑定結果你完全不用負責,否則就算是10%,你也可能要負刑事責任(但刑度會較輕)。因為你沒受傷,機車騎士就算有90%的責任,他也只需對你負民事責任(詳後述),但你卻有刑事責任風險,這也變成和解時談判籌碼的不對等。
四、法律上我要負的民事賠償責任金額應該多少?
答:
1) 依法如果你被鑑定有責任,對方可請求醫療費用、無法工作期間所失工資、無法行走所支出的交通費、機車修理費、其他必要費用(以上各項機車騎士都必須舉證的)及精神賠償。
2) 機車就算不能修理了,依法你也只須賠「重置價格」(按舊車市價),不必賠償他新車。精神賠償方面,如果醫生認為可復原,5~10萬元是合理的(如果機車騎士也有責任,可再往下降)。
3) 就算你要支付各項金額,但你只須「按過失比例」賠償,而且如果對方也有過失,你也可反過來向機車騎士求償車輛修理費。如果對方過失比例很高,抵沖後誰要賠誰還難說呢。
五、如果要私下和解,金額應該多少?
答:
1) 這個案子是因為你有刑事的風險,所以身段不得放低點,只要在你忍受範圍,建議以和為貴,但也不應被敲詐。
2) 如果你沒有前科,甚至責任在50%以下,如果你提出的和解條件被法院認定合理,只是對方不接受,再加上你如果沒有前科,目前也有正當工作,判刑還是會的,但易科罰金甚至緩刑的機會相當大。
3) 對方如果存心敲詐,你未必要懼戰,但到了法院,你還是要先留點籌碼給法官做面子,別一次把金額全讓了。因為法官大多會尊重鑑定結果,所以請律師的效果不大,寧可把錢省下來多付和解金給對方。
4) 日後到了檢察官或法官那邊,也不要怕,只要態度和善,表現和解誠意即可。能和解儘量和解,打官司很累的,但談判技巧很重要,如果你不在行,建議找在行的陪你出面談。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8-04-18T11:09
照你的描述你所暫停的地方為黃線,黃線在未熄火駕駛人可以隨時駛離的情況下臨停3分鐘,並且有打故障警示燈,而對方是由後方追撞,所以你的責任歸屬較少
記得我當兵那個時候有規定(民國73~76年),軍士官兵不能夠騎機車,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有
不過還是建議你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如果鑑定出來你的過失責任較少,就不必付那的多的賠償金,而且都會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車禍鑑定必須在車禍發生地的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
a. 由當事人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事故發生地所轄之鑑定會提出申請。
b. 由處理機關移請。
c. 司(軍)法機關囑託。
一.當事人申請或處理機關移請,應於事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二、覆議申請:
a. 對於當地鑑定會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敘
明理由向該省(市)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b. 原鑑定由司(軍)法機關囑託辦理者,應向囑託機關申請覆議。
三、鑑定單位聯絡電話:
鑑定單位 電 話 鑑定單位 電 話
台北市覆議會 (02)27237684 台中市區鑑定委員會 (04)2319189
台灣省覆議會 (049)359831 南投縣區鑑定委員會 (049)233208
高雄市覆議會 (07)7294609 彰化縣區鑑定委員會 (04)7864221
台北市鑑定委員會 (02)27599119 嘉雲區鑑定委員會 (05)2769474
基宜區鑑定委員會 (039)541567 台南區鑑定委員會 (06)2679863
台北縣區鑑定委員會 (02)26888283 高屏澎區鑑定委員會 (07)7612215
桃園縣區鑑定委員會 ( 03)3625782 花東區鑑定委員會 (038)534500
竹苗區鑑定委員會 (03)5319312 高雄市鑑定委員會 (07)7224822
台中縣區鑑定委員會 (04)5265702
對於賠償問題,通常是依責任歸屬來賠償的,假設對方有9成的過失責任,則雙方的損失(就是你的損失加上對方的損失,包刮醫療費用)的9成費用由對方出,你則出1成
你可以先到各地方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1).申請調解是在當事人所(住)在地的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跟車禍發生地無關
(2).調解是雙方坐下來在委員會的委員作見證下逕行調解,說清楚雙方應該怎麼賠償的問題(雙方自己橋看看要怎麼賠),若雙方達成共識,填寫調解單如何賠償,雙方簽名蓋章,調解委員會蓋章作證,雙方各拿一份,則達成調解等同法院效力
(3).若雙方對於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再次提出調解(後來有一方願意讓步),若在調解不成,則雙方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告訴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8-04-21T18:06
案件一經提出告訴有移送地檢署,就算有刑案資料了。
只是內容會有起訴或不起訴之分別。
易科罰金何緩刑都是前科。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08-04-21T19:37
1.依一般車禍案件來說,後車撞前車就是後車為"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未注意前方動態"為主要肇事原因.你則可能是未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 主要肇因是他,對於你的傷害告訴不太可能構成.
2.倘若該道路無法臨停,你的責任就會再大一點,不夠主要肇因也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未注意前方動態",其實你所說的違規行為要看當時違規行為與南店有無直接因果關係,如果有要如何分開,沒有就只開單而已,例如你未帶行照與車禍無關只開單而已,與肇責無關.
3.檢察官與法官都會叫你們先協調,找調解委員會協調.
不過依你所打之資料看,主要肇因是他,你不要先主動談,不然他會以為你心虛.
2008-04-18 13:45:19 補充:
開庭時如果還是"樵不好"法官也會幫你殺價(他會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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