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與理賠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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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09-11-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今年8月中旬,甲方駕駛汽車行經十字路口其為閃黃燈幹道,時速約20~30減速慢行,乙方(未滿20歲)機車騎士路口為閃紅燈支道,警方筆錄上乙方告知其時速60,乙方由甲方左側撞繫,從駕駛座至後座前方為主要撞繫點,甲乙雙方均有受傷,因甲方初期即與乙方家人聯繫並多次請其家人出面看車討論汽車修復事宜,另亦詢問乙方是否有認識之車廠可至其指定車廠估價,惟均以上班繁忙為由不願出面看汽車損壞情形,甲方即至平時保養之車廠估價,車行估價約8萬餘元且有告知乙方車輛估價金額,因車子損壞慘重,樑變形,車窗破裂等,無法任由乙方一直不出面放置不管,且因乙方傷勢較重,須打鋼釘,故甲方請車行直接修車,另擬等乙方傷勢較妥後再與其家人再聯絡;
車輛為2000年款march汽車
昨甲方終於與乙方取得連繫並將估價單交付乙方,惟乙方父親表示為何未經其同意即修車,表示該車輛賣中古車行僅值2~3萬,修理費未能接受,並表示乙方受傷,腳現仍用拐杖,無法工作,機車也損毀,表示這些費用也須由甲方來付擔,甲方前即有向警局申請事故鑑定報告,乙方違反交通法之超速及支道未讓幹道先行等肇事責任,甲方無肇事責任。
試問:
1.甲方可向乙方申請之合理修車費用為何
甲方向乙方表示用比例分擔採八二或七三,惟乙方父親表示修理費太貴無法接受,且其為開貨車之老闆認識很多車行,故要將車輛牽至其熟識之車行修車修復好交還甲方,惟甲方考慮車輛仍為自行使用,乙方定是以價格便宜為首重,若交由乙方處理,車子之維修也會讓人擔心,僅決定可由乙方請其認識之車行估價,惟修車仍決定由甲方信任之車行修復,二方僅就修理之費用做比例分擔討論
   
2.乙方肇事責任歸屬較大,可向甲方要求除產險醫藥理賠外之其他求償嗎(如:機車修復、無法工作天數之收入.精神慰問費等)
3.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甲方可向乙方提起何種告訴呢,另乙方亦可向甲方提起何種告訴呢
4.一般法院審判這種2000年款之march車種可判賠之比例金額約可到多少呢
5.甲乙雙方均有受傷,乙方傷較重,甲方為撞擊後玻璃碎片刺傷左手臂縫針之傷勢,若乙方也向甲方提起刑事傷害,甲方會有刑事責任嗎
車禍是雙方均不願踫到的事件,甲方是汽車(鐵包肉),乙方是機車(肉包鐵),乙方撞擊甲方責任歸屬較重,乙方因人受傷重,難道這樣就可向甲方提出無理要求嗎,最後反變成甲方要賠乙方金額,會有此狀況發生嗎~~
還請先知大大不吝解答,由衷感謝感恩!!
Update:
真希望有相關經驗人士不吝回答~~~!!
昨晚等到今天都無人回答 不知如何解決難題呀!!

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09-12-01T21:15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才需要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太多案件都是未經過鑑定 委員會鑑定[約75%以上] !
1.甲方可向乙方申請之合理修車費用為何
車是車主的,車主有權主張在哪修復,是否更換新品,除非車主願意配合,否則任何人乃至法院都無權干預。
依法賠償方 "
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賠償方]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只要對方的車越老舊,對方能拿到的就越少,給付方就省越多 。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2.除產險醫藥理賠外之其他求償嗎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3.甲方可向乙方提起何種告訴呢,另乙方亦可向甲方提起何種告訴呢
本案雙方都有受傷"
當然雙方都有權互控"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4.

同上折舊和比率說明"
5.若乙方也向甲方提起刑事傷害,甲方會有刑事責任嗎
是否提告是當事人的權利 ,是否成立犯罪構成要件,是由檢方視肇責裁定!
假設經交通隊的初步分系結果,或鑑定結果ˋ甚至最終的覆議結果,都顯示[甲] 並無肇事責任,那不論是刑ˋ民事,就都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
就法律成面而言,並沒有坊間所說的[道義責任]之說。
難道這樣就可向甲方提出無理要求嗎

同以上分析說明"
視個案之案情而定!
Mia avatar
By Mia
at 2009-12-01T14:50
請參史努比的意見
若有其它問題
請來電詢問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09-12-04T07:48
甲方前即有向警局申請事故鑑定報告,乙方違反交通法之超速及支道未讓幹道先行等肇事責任,甲方無肇事責任。
那是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做理賠及審判依據。
本事故建議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取得之鑑定報告書內容為你無肇事責任為準。
所在申請鑑定委員會、地點、電話在當事人事故聯單中當事人需知內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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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09-11-30T00:00
我的車是6年車,想保車險,有人可以介紹不錯的業代(服務好且折扣大)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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