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板上網友
車禍時,我提出行車紀錄證明,警方不願接受。
因理由為,雙方皆未受傷,此為民事案件,警方沒有受理行車紀錄證據的理由。
因先前經驗 (國道車禍),警方都有主動希望我們提出行車紀錄器證據。
這次是地方分局,警察卻堅持不收行車紀錄證據。
因為停等紅燈,我車停等(車速0);對方駕駛因彎下腰撿東西,車子往後滑撞我前保桿,
只看照片,警方一開始認定是我追撞前車 (前車駕駛也強調是我撞他)
因出示當下行車紀錄器,警方才知道是他倒車撞我。
但警方卻不願接受我行車紀錄器的檔案,說如果他把檔案弄丟或損毀,他會有麻煩。
請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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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by d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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