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法律及保險問題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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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07-08-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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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我於下班途中騎機車直行,時速約70(該路段限速應該只有50)
行駛至一半,由旁邊小路闖出3.5頓貨車
我在來不及剎車狀況下直接與小貨車對撞(我撞到他車頭駕駛座左前方)
撞擊後車倒人飛,我車倒時又間接導致另一台與我反方向機車跌倒
我雙腳皆斷,右腳骨頭岔出,另一機車騎士脾臟破裂
貨車駕駛直咬我超速,好像所有都是我的錯
這幾天來醫院也都直跟我父母說我的不是
想請問:
1.在我是直行他是岔路的狀況下,是否因為我超速,就全是我的錯
2.第三者機車騎士因我跌倒後致脾臟破裂,心理很是難過,我需負責 什麼樣的刑責,該如何彌補
3.我個人除機車強制險外,沒有另外的保險,強制險是否有理賠此意外傷害醫療
4.意外至今因兩腳皆斷在醫院躺到今日尚未能下床行走,也還沒法到警局製作筆錄,聽說強制險需7日內備妥警局筆錄向保險公司申報,若強制險可理賠,是否超過7日未申報就無法理賠了
前天醫院預結帳款已達10萬多,很是擔心接下來的帳單餘款,可否勞請懂法律或保險的大大解惑,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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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7-08-23T22:29
一、車禍的過失責任歸屬
(一)依您的敘述,小貨車是從您前方的岔路口右側道路駛出,假使交岔路口並無號誌管制,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依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是汽車駕駛人在判決或鑑定意見中,常被歸責的根據之一。(三)即使您有無超速不明,基於以上法規,您與小貨車駕駛人都可能會擔負部分過失責任。如果想進一步確定過失責任歸屬,可在事故後三十日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通常專責處理交通事故的警方所研判的肇事因素有相當的可信度,或者您也可考慮向當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肇事責任;警方分析與鑑定,可供參考之用,但若無法使當事人接受並和解,過失責任歸屬只能由法院判決認定,其他只是法院參考之用,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四)以您的狀況,恐怕難以主張全無過失,但對方說您超速應負全責,顯然無依據。
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若您與小貨車駕駛人共同因過失造成第三人受侵害,在民事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第三人的身體傷害與財物損失。第三人得對您與小貨車司機,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賠償。就您與小貨車駕駛人之間而言,雖有過失責任輕重的問題,但除非第三人同意,否則依法不能對第三人主張只依自身過失程度負部分賠償責任。
(二)除機車修復費用之外,第三人依法可請求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譬如必要的醫療相關費用)、慰撫金(精神上損害賠償),若造成身體遺存障害,並得請求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
(三)刑事責任的部分,小貨車駕駛人如有過失造成您及第三人的體傷,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受傷的您及第三人,得在事故發生之後六個月內,向警方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告訴,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您也有過失,第三人當然依法也可以追究您的過失傷害罪刑責。過失傷害罪的刑責不重,如果對方不願追究您的刑責,當然您就不會被起訴並判決,而且若素行並無不良,也有得到緩起訴或緩刑判決的機會,縱使判決有罪並未宣告緩刑,通常也會准予易科罰金。
三、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得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該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一)您可選擇向承保小貨車或對向機車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假如您的傷害與第三人機車有關)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保險公司會依您提出的申請,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範圍內給付給您,給付的內容及申請程序如其他網友所述,茲不贅述;強制險給付不待和解,也不論過失,只要您檢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並得到理賠,但這保險的傷害醫療給付並不包括財物損失或慰撫金或其他損害。(二)強制險不限於一次給付,您不必等待傷癒再請求,先就目前的費用支出申請給付,日後陸續產生其他費用時,可再提供給保險公司。(三)第三人遭波及受傷,一樣可由強制險理賠,應向承保您機車或小貨車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請。如果傷害較重,且符合強制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訂障害項目,保險公司除傷害醫療費用外,並會依殘廢等級給與殘廢給付。(四)保險公司依強制險所為給付,依法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日後您或小貨車司機遭第三人求償時,可主張扣除強制險已為給付金額。
四、強制險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是兩年,與一般保險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相同,超過七天無妨。您不必等待製作筆錄,在申請強制險的應備文件中,並無警方筆錄這一項!您請家人前往警局要求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即可。您不必本人出面申請保險給付,委託家人前往承保小貨車或第三人機車的保險公司即可(若您的傷害與第三人機車無關,應向小貨車的保險公司身申請),但要準備診斷證明書、收據(醫療及看護)、印章、身分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最好連同存摺封面影本及行車執照一同帶去,保險公司即會先行給付。這保險給付,可以解決燃眉之急,但此一事故的傷害醫療給付限額為20萬元。
五、目前,除了先領取強制險給付外,應注意對小貨車司機的民事求償的請求權時效,及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告訴乃論期間。建議先列舉自身所受各項損害金額,先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對方無意協調並賠償,應即刻向地檢署或警局提出告訴,等起訴之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可免徵民事裁判費(機車修復費用除外);同時,別忘記第三人應屬無辜,應親自或委由家人向對方致意,取得諒解;同時可徵詢是否願共同向小貨車司機求償。如果第三人願諒解並不追究您的民刑事責任,那麼您就解除危機了。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07-08-26T22:09
1.在我是直行他是岔路的狀況下,是否因為我超速,就全是我的錯
車速也測不到,除非你承認,不然誰說你超速都不算,讓警察去量剎車痕吧。對與錯就讓警察去認定,反正他決定了,你也只能認了,但不會全是你錯的。
2.第三者機車騎士因我跌倒後致脾臟破裂,心理很是難過,我需負責 什麼樣的刑責,該如何彌補
這或許是因為你而造成,可是你卻是因為別人所造成,或許有過失,但道義上的責任可能多一點,別管什麼刑責,就記得不時去關心人家,他也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可以的話,也協助去申請。還有,如果他有其他的保險,記得要他用副本去申請強制險,如果是上下班途中,還可以申請勞保職災,如果公司有團保,也可以用副本去申請,個人的醫療險才用正本。如果真有刑事責任,也會考量減輕,受傷是屬民事,人家也就不一定會告了。
3.我個人除機車強制險外,沒有另外的保險,強制險是否有理賠此意外傷害醫療
強制險不管對錯,受了傷都賠,不管幾個人,每個人都有一定的額度。申請項目,上面那位專家已經提供給你啦!
4.意外至今因兩腳皆斷在醫院躺到今日尚未能下床行走,也還沒法到警局製作筆錄,聽說強制險需7日內備妥警局筆錄向保險公司申報,若強制險可理賠,是否超過7日未申報就無法理賠了
保險的部份就看對方的車是保哪家的,先知會一聲就好了,筆錄的部份警察會找你,放心,只要有報案,時間一到他就會急著找你結案的。
所有的事故最重要的一點是,不管誰對誰錯,都記得去關心對方,這樣就不會麻煩,如果對方硬是要告,那也沒差,我們即使有錯,錯也不大,也有盡了道義責任,法官也不會太為難。法律之內也重人情啊!也看誠意的。反正,保險能賠的都有一定的標準,就慢慢問清楚就是了。
雖說不全是你錯,但如果今天是5萬的新機車跟一台300萬的新賓士小差撞,結果機車肇責30%,可是機車全爛,賓士保險桿掉了,機車5萬,由機車騎士自己負擔1.5萬,賓士車主負擔3.5萬,但結果賓士車保險桿一隻加上烤漆卻要20萬,機車騎士要付6萬,賓士車主付14萬。最後肇責少的機車騎士還得要給2.5萬。
肇責不是重點,最後要賠多少才是重點,不管是不是騎機車,責任險還是得買一下的啦!
Ida avatar
By Ida
at 2007-08-23T02:32
1.在我是直行他是岔路的狀況下,是否因為我超速,就全是我的錯
ANS:依你所述,就算你有超速的情況肇事責任不可能由你完全負擔。建議你可以三十日後向交通隊申請肇事責任分析,以利後續事故的賠償責任的釐清。
2.第三者機車騎士因我跌倒後致脾臟破裂,心理很是難過,我需負責 什麼樣的刑責,該如何彌補
ANS:笫三者係因為你與小貨車發生車故再造成他的傷害。在法律上你與小貨車司機有可能都會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及在民事上有連帶賠償責任。
3.我個人除機車強制險外,沒有另外的保險,強制險是否有理賠此意外傷害醫療
ANS:你的強制險可以賠你笫三者的醫療支出,相對的小貨車及笫三者其中之一的強制險可理賠你醫療支出。
4.意外至今因兩腳皆斷在醫院躺到今日尚未能下床行走,也還沒法到警局製作筆錄,聽說強制險需7日內備妥警局筆錄向保險公司申報,若強制險可理賠,是否超過7日未申報就無法理賠了
ANS:你大可放心,強制險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你可以二年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過建議不要拖太久,你可以先申請,待傷勢復原後再一併申請或先部份申請都可。另以下附上強制險的醫療給付標準及申請理賠的必備文件供參考: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受害人身分證明、印章及存摺。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
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車主的行照、駕照影本及車主印章
以上說明希望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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