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我該如何賠償才不失禮又不會增加太多負擔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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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8-06-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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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我剛進入一家小公司,開著貨車去客戶那載機器回來,但因為對路不熟,在湖口工業區內一個路段上迴轉進而發生車禍。
詳細狀況如下:
因為不熟而有點迷路,而將車靠邊邊行駛一段距離,因為想要到另一邊去而打方向燈,從後照鏡確認無來車後,便迴轉。
一轉過來後便發現我旁邊突然有一台摩托車快速騎過來(時速大約70~80km左右吧!),隨即一頭撞破玻璃之後便昏過去,此時他的車子已在對向車道上,機油流出(目前那一灘還在還沒乾),我跟同事下車看他情況並請人立刻打119(因為我不會報路,所以,請當地人幫我)
這是距今一個月的事了,目前人已經出院,臉上的疤還未好,頭有些昏,但仍然可以繼續上學。
我想了解除了醫藥費之外,我還要賠償什麼費用呢?我一個月薪水不過22000元,實在很難賠償很大的費用。但是我又不是不負責任的人,該賠的還是得賠。
另外,他的父母想幫他買新的機車,因為舊的已經撞爛了,所以,不打算修理,直接買新的,這樣我是全額負擔呢?還是負擔一半就好了呢?(畢竟他騎得太快,看到車子又不減速,機車才會全毀,他理應負一半的責任)
Update:
其實我第一想了解的是:他們想買新車我是否要負責?
因為目前他們希望先解決機車的問題。
第二:他住院二個星期左右,我每二~三天就過去看,在快出院時甚至一~二天就去探病,所以,對方看我很有誠意就不怪罪我了。
第三:因為他已經出院了,所以,我很想知道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才會比較好
註:雖然我覺得我錯在先,但是我也認為他超速也有不對,否則怎麼會把強化玻璃全撞壞了,路人也跟警察說他騎很快。
現在,我公司的貨車門好不容易修好了,已經花了兩萬去,所以,我覺得我最多只須要花錢幫忙修車子,不須要買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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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08-06-16T18:50
詳細狀況如下:
因為不熟而有點迷路,而將車靠邊邊行駛一段距離,因為想要到另一邊去而打方向燈,從後照鏡確認無來車後,便迴轉。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執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轉過來後便發現我旁邊突然有一台摩托車快速騎過來(時速大約70~80km左右吧!),

猜測ˋ揣測的都無法被法院接受,是否有超速是以煞車痕,作為換算依據,不是用猜的。

例如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時間是:1.68秒
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M,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3M,總共是 23.4M。
我想了解除了醫藥費之外,我還要賠償什麼費用呢?我一個月薪水不過22000元,實在很難賠償很大的費用。但是我又不是不負責任的人,該賠的還是得賠。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另外,他的父母想幫他買新的機車,因為舊的已經撞爛了,所以,不打算修理,直接買新的,這樣我是全額負擔呢?還是負擔一半就好了呢?
只需負責不堪使用之殘餘價金,而不是負責換新車的價金。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畢竟他騎得太快,看到車子又不減速,機車才會全毀,他理應負一半的責任)
對方速度有多快,不是你說的就算,以交通隊的分析研判ˋ或鑑定結果為憑。
當然你也可以向調解委員會,[免費]申請調解。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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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08-06-17T10:20
我覺得負責任首先再醫院你有定時去醫院關心嗎?
因為加害者很少能體會受害者的心理感受有時內心的痛比外傷痛這是道義責任
第二該整麼賠現在不是肇事是看比例分攤兩邊所有費用加起來分攤責任要等鑑定報告出來
但你看實只要不會浮報太誇張應該都能接受
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畢竟這種是誰也不願意發生但既然發生就要去面對
許多人發生事情之後就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話只會讓人生氣
不如多花心思誠心得到對方原諒不是更好嗎
PS加害者和受害者不是指你或他只是提醒常有人都忘了如何去關心這部份讓傷者更內心更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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