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法律上的問題 - 汽車
By Lucy
at 2012-02-24T00:00
我姐與人發生車禍,我姐的機車後側方被對方撞上,當時我姐車子已經停住,對方撞上後有受傷,我姐沒事。對方是六十幾歲丫嬤,車上還載兩個十三、四歲孫子,警方要駕照時也拿不出來。雙方都說是綠燈過路口的,我方有去警察局要看路口監視器,可是警方說劃面不清無法辨識號誌。對方的醫療費用從我方強制險申請,我爸也包了2個紅包給那個孫子壓驚,可是事後3個月對方卻打電話來要20萬。問1﹕我姐說沒超速沒闖紅燈,卻因路口監視器無法辨識號誌而無有力證明,過失傷害罪成立嗎?問2﹕<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聽說通常將責任分成大小,不會都歸向一方,如果因為這個慣例被判需負小部份責任,過失傷害罪成立嗎?問3﹕對方仗自己有受傷跟我方開口要錢,該怎麼做?不理它們可以嗎?
我姐與人發生車禍,我姐的機車後側方被對方撞上,當時我姐車子已經停住,對方撞上後有受傷,我姐沒事。對方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對方是六十幾歲丫嬤,車上還載兩個十三、四歲孫子,警方要駕照時也拿不出來。就算對方無照,有行政罰,與肇事責任的分析研判無關。雙方都說是綠燈過路口的,我方有去警察局要看路口監視器,可是警方說劃面不清無法辨識號誌。你有自己去看看嗎?千萬別聽過就算了,並請警方保全此證,若真的上法院,也許有用。對方的醫療費用從我方強制險申請,我爸也包了2個紅包給那個孫子壓驚,可是事後3個月對方卻打電話來要20萬。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亦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問1﹕我姐說沒超速沒闖紅燈,卻因路口監視器無法辨識號誌而無有力證明,過失傷害罪成立嗎?通常不成立過失傷害,號誌爭議的事故常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因無法證實被告有過失。問2﹕<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聽說通常將責任分成大小,不會都歸向一方,如果因為這個慣例被判需負小部份責任,過失傷害罪成立嗎?是不一定會主次因,然過失的與否,不分輕重,只要有過失即有過失傷害,但此類事故,相對的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故常有不起訴的處分。問3﹕對方仗自己有受傷跟我方開口要錢,該怎麼做?不理它們可以嗎?可詳加了解對方損害的情況,若真有損害,建議依其實際損害賠償一半,因號誌爭議的事故,在民事賠償是有賠償責任的。2012-02-2513:05:56補充解1回應﹕1.對方是跟我方同方向行駛嗎?不是同方向。另號誌無法辨別法律上會如何?這個問題能祥細解答一下嗎?這個直接關係我姐的對或錯,謝謝。上方己有陳述。2.只要有肇事責任,即使僅次因,對方有受傷,刑事過失傷害罪基本上就是會成立。不違返法規的其它理由,如注意力不集中這種直觀因素,可能成為僅次因嗎?不太了解你的意思。3.請對方一定要提出依據。對方提出精神賠償這種不明確的,要怎麼碓認合理?對方如果提告在法律上是那一方有利?刑事如上述,民事要看對方可證的損害為何?解3回應﹕1.你姐必須在事先並不知情下.方有理主張信賴原則.不知情是指那方面?信賴原則具法律效力嗎?若對方闖紅燈才有此適用,現因號誌爭議,如何主張信賴原則。如駕駛人在自己的車道裡依規定行駛,此時突然對向有車逆向闖過來,因此發生的車禍,駕駛人是不必負責任的。這是因為我們都應該信賴別人都可以遵守交通規則。信賴原則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2.退一步言之.還有微罪不舉.在退一步.還有緩刑.微罪不舉跟緩刑能就法律說一下後果嗎?微罪不舉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以啟發自新之機會。緩刑是對初犯等輕微犯罪行為,猶豫期刑之宣告,或暫緩其宣告之執行。倘犯人在法院宣告之缓刑期間內能夠潔身自好,而不在犯罪者,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不再執行已宣告之刑。...
如果你是指~刑事.過失傷害罪的話.拙見以為如下..據你所述.如你姐在當時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下.可以信賴被害人亦將採取適當措施.亦即遵守交通規則.此種信賴相當.你姐並無過失...惟對方是60幾歲老人.顯然欠缺相當注意力.你姐必須在事先並不知情下.方有理主張信賴原則.被害人三P.顯然違法.如果又沒駕照.過失傷害罪並無可能.你姐宅心仁厚.不予追究.實乃台灣人的天性.退一步言之.還有微罪不舉.在退一步.還有緩刑.放心~沒事的.昨晚那場夢還比這種事恐怖.民事的話.建議盡可能幫助受害者.在不影響生活下曉以大義.就受傷所衍生出的支出予以金錢補償.如此誠意.不論檢察官還是法官或被害者.必定感動落淚.而不忍苛責半分....
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回覆您~後續若有任何疑惑時,再來研討解決之道,歡迎來電免費諮詢。我姐與人發生車禍,我姐的機車後側方被對方撞上,當時我姐車子已經停住,對方撞上後有受傷,我姐沒事。對方是六十幾歲丫嬤,車上還載兩個十三、四歲孫子,警方要駕照時也拿不出來。雙方都說是綠燈過路口的,我方有去警察局要看路口監視器,可是警方說劃面不清無法辨識號誌。對方的醫療費用從我方強制險申請,我爸也包了2個紅包給那個孫子壓驚,可是事後3個月對方卻打電話來要20萬。問1﹕我姐說沒超速沒闖紅燈,卻因路口監視器無法辨識號誌而無有力證明,過失傷害罪成立嗎?請問對方是跟我方同方向行駛嗎?問2﹕<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聽說通常將責任分成大小,不會都歸向一方,如果因為這個慣例被判需負小部份責任,過失傷害罪成立嗎?沒有所謂的肇事責任分成大小,有責任就有責任,無責任就無責任,若是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所研判的肇事因素不符,可花3000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專業的鑑定委員重新分析肇事因素。只要有肇事責任,即使僅次因,對方有受傷,刑事過失傷害罪基本上就是會成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問3﹕對方仗自己有受傷跟我方開口要錢,該怎麼做?不理它們可以嗎?建議你等肇事責任釐清及傷勢狀況穩定後,可至電給承辦員警或者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雙方上調解委員會談。不論對方向我方求償多少金額,請對方一定要提出依據,若無依據,我方可無須理會,即使將來走向訴訟,法官也不會判賠給對方。千萬千萬不要不理會對方,在怎麼樣事情都發生了,就要去解決,而不是逃避或是不理會,若是我方這樣做,對方可能會越生氣,直接向我方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為確保相關權益,倘若我方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由專業人士處理,我方在適時的切入了解即可。若無,就必須自行面對了。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的小叮嚀: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重要(尤其是社會新鮮人)車禍當下無保險怎麼辦?後續需自行面堆理賠而煩惱?不論駕駛汽車或是機車,在馬路上東西南北奔跑,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政府強制規定『強制險』保險外,另外一定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有此保險,發生車禍時,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堂大的理賠金額所困擾,而走向訴訟,傷神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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