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法律 - 汽車
By Sierra Rose
at 2010-03-02T00:00
at 2010-03-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前天車禍:
事情是這樣ㄉ,A是汽車(對方).B是機車(我)
再行駛的時候,汽車跑來機車道我跟在他後面差不多有1.5公尺ㄉ遠吧
他緊急煞車 我當時看到也有煞車但煞不住追撞上去了 他下來我就跟他說
你怎ㄇ開車ㄉ他說他停很久了我就跟他說你停很久最好都沒有警示燈阿
他就不敢說話了 後來有叫警察來量 我也有受傷 嘴唇裂開 膝蓋嫩帶傷到
醫生說要我休息10個禮拜 請問是我對還錯 我是否可以告他過失傷人??
請哪位大大能幫我解說謝謝
已更新項目:
那時候我的時速才20~30之間
2 個已更新項目:
他沒保險 還被開一張紅單我不知道被開什麼
事情是這樣ㄉ,A是汽車(對方).B是機車(我)
再行駛的時候,汽車跑來機車道我跟在他後面差不多有1.5公尺ㄉ遠吧
他緊急煞車 我當時看到也有煞車但煞不住追撞上去了 他下來我就跟他說
你怎ㄇ開車ㄉ他說他停很久了我就跟他說你停很久最好都沒有警示燈阿
他就不敢說話了 後來有叫警察來量 我也有受傷 嘴唇裂開 膝蓋嫩帶傷到
醫生說要我休息10個禮拜 請問是我對還錯 我是否可以告他過失傷人??
請哪位大大能幫我解說謝謝
已更新項目:
那時候我的時速才20~30之間
2 個已更新項目:
他沒保險 還被開一張紅單我不知道被開什麼
All Comments
By Isla
at 2010-03-06T12:48
at 2010-03-06T12:48
【宣導:每篇回答均是熱心知識家盡心、耗時、無償提供,請發問者勿於得到解答後自行移除、並儘可能於發問期限前自行選擇最佳解答,在此感謝您的配合及提昇知識+優質環境】
Q:『請問是我對還錯 我是否可以告他過失傷人??』A:您於本事故中為肇事主要因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對方需視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四款: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前天才發生之事故,建議大大先行養傷,並依下列程序、步驟進行:
1、先釐清肇事責任,了解雙方於此事故中有無過失『主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範內容、可由『事故分析研判表』得知』。2、知悉該負擔比例後,計算己方可合理要求對方賠償內容(金額)。3、申請調解,由公正(證)第三者協助,協調雙方認知差異以達成共識。4、不得已之訴訟(提出告訴)。
【肇事責任】〝誰對誰錯〞關係著哪方該賠償哪方,其專業術語為『肇事責任』意即肇事因素,此肇責非當事人或現場處理員警所能認定。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PS:警局『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需付費,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可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其實本事故算是極為單純案件,故不需花費鑑定釐清,依分析表內容即可,鑑定結果將100%相同。 車禍事故理賠有二
【一】無過失主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有受傷即可申請理賠 「20萬內、殘廢另依等級最高150萬」。採取交叉理賠方式。
1、醫療收據:例如掛號費、診斷書費等(附正本收據或副本蓋「與正本相符」)。若本身有其他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意外險),亦可重複、多方申請理賠(重複收據及診斷書)。
2、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總金額兩萬為限。
3、看護費用:聘請特別護理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4、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另外、【二】依過失『肇事責任、一般以百分比之比例』,傷者可向另一方求償之項目: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需有薪資證明,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需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2、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可主張近親看護)看護多少時間×2萬/月。
3、財產損失: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衣褲、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附相片、估價單、收據)。
4、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依傷勢預估後續之診療費用及其他非健保醫療費用。
5、非財產上之損失(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依據本次車禍傷亡損失之嚴重程度、雙方身份、地位、資力,評估我方身心受創程度,來要求對方賠償,無一定標準確定金額。
http://webo.com.hk/download.php?i=23514 求償表格明細內容,可開啟後自行初估計算。
在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對方若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而己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則對方將面對: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建議提出告訴前先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書』。
『與對方和解部分』:請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雙方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車輛修復明細、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分析研判表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分析研判表是他們協調的主要依據,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還有研判表內容,委員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共識以減少訟源。調解委員會所書寫之和解書,委員會送法院公證,再寄交雙方當事人,視同法院簡易判決,過程均不需費用。
以上解說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早日康復、事故順利圓滿解決。
2010-03-02 06:52:41 補充:
車禍事故依照民國88年2月3日公布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為強制調解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調解成立
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三百八十條規定)。若調解不成立,始進入訴訟程序。所以
目前車禍被害人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前如未達成和解時,刑事庭
通常均移送至民事庭審理,再由民事庭移送至簡易庭調解,調解不成後,再移
回民事庭審理,故修法後比修法前的訴訟程序約長三至六個月。
2010-03-03 21:03:07 補充:
處理員警一般不會針對未投保開立紅單,或許是未帶行照、未帶駕照或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對方紅單部份可於一個月後申請『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內容得知。
By Freda
at 2010-03-03T12:10
at 2010-03-03T12:10
只要你有受傷
你就可以告過失傷害
成不成立端看對方有無肇責
By Oliver
at 2010-03-04T04:01
at 2010-03-04T04:01
我前天車禍:
事情是這樣ㄉ,A是汽車(對方).B是機車(我)
再行駛的時候,汽車跑來機車道我跟在他後面差不多有1.5公尺ㄉ遠吧
他緊急煞車 我當時看到也有煞車但煞不住追撞上去了
車禍應先確定責任
有責任才有賠償問題
本案我方未保安距追撞前車應婦全責
對方如無其他因素應無責
如肇事責任有爭議
可於30天後免費申請初步判斷
他下來我就跟他說
你怎ㄇ開車ㄉ他說他停很久了我就跟他說你停很久最好都沒有警示燈阿
他就不敢說話了 後來有叫警察來量 我也有受傷 嘴唇裂開 膝蓋嫩帶傷到
醫生說要我休息10個禮拜
我方有受傷事實!!
應先靜養
請問是我對還錯 我是否可以告他過失傷人??
1.責任分析如上
2.如對方完全無責任--我方告對方傷害
將不會成立!!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請哪位大大能幫我解說謝謝
2010-03-02 03:54:25 補充
那時候我的時速才20~30之間
影響不大!!
(責任分析如上!!)
By Poppy
at 2010-03-05T00:05
at 2010-03-05T00:05
Related Posts
汽車馬自達
By Kristin
at 2010-03-02T00:00
at 2010-03-02T00:00
如何求對方理賠汽車強制險
By Rae
at 2010-03-02T00:00
at 2010-03-02T00:00
請問摩托車駕照過期的問題(20點)
By Doris
at 2010-03-02T00:00
at 2010-03-02T00:00
想買二手的FordFocus
By Olive
at 2010-03-02T00:00
at 2010-03-02T00:00
二手中古家用流理台哪裡買?
By Queena
at 2010-03-02T00:00
at 2010-03-02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