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車子被撞交通警察吃案了怎麼辦.誰可以幫我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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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0-01-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桃園縣三民路我開車開在內車道.被一輛機車他要閃機車道路邊要出來汽車道的大巴士騎到我汽車內車道來撞到我的車.我馬上下車問他要不要警察.他說要我打電話叫了警察.後來我問他要救護車嗎我打電話到消防隊叫救護車.那ㄍ人的同事在那邊拍照片了.那時候想我沒錯就拍我在我內車道理.結果事後那個奇機車ㄉ仁說我開車開的有點快.我跟他說我在我車道里耶.後來到交通隊.警察就拿和解書了給我們簽.連筆錄都沒做.叫我跟對方先說和解事宜等等在簽和解書.結果對方陳詩明先生在華航上班的.他竟然講得意思事說我車開太快因為要閃巴士所已被我撞到的警察就說我車可以用粗臘打一打他要叫認識的幫我處理就好ㄌ.打個粗臘就好ㄌ聽起來還幫那個人說話.後來我也同意那樣但是我有說如果粗臘打不起來ㄉ我要進保養廠烤漆要那個陳詩明先生負責他也同意了.解果我就簽了和解書了簽完後.就到保養廠用了.結果還有弄不掉的.我就打給那位陳詩明先生他竟然說叫我不要在一直打電話給她煩這種事了.我跟他說那在還沒簽和解書的時候說.他ㄉ意思士說我要敲他錢搶難聽一點我錢多的事沒必要敲他的錢.後來我打給那位承辦交通警察他就跟我說不是已經弄好嗎?我就跟他說我打給他跟他說的那些情形我也跟他說我要申請鑑定他就跟我說你要用可以ㄚ和解書已經寫好了說什ㄇ我如那樣他會建議撞到我的人告我過失傷害一整件事聽起來就那個警察在幫她說話ㄌ.我在內車道內被機車撞還要被那樣對待自己陪自己的車.請問和解書簽了就要自己虧錢修車了ㄇ.警察整件事情都是在幫那個肇事者說話.那我被撞他還要交那ㄍ肇事者告我過失傷害.有誰可以告訴我怎ㄇ處理.
Update:
我沒有錄音耶因為那時沒想那ㄇ多謝謝你的幫忙還有什ㄇ可以對我有利的證據呢?因為內外汽車道都是禁行機車的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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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0-01-22T17:31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說什ㄇ我如那樣他會建議撞到我的人告我過失傷害一整件事聽起來就那個警察在幫她說話ㄌ.
該警員並未說錯 !
也不是 在替對方說話,反倒是在幫你 ,讓你了解利害關係與利弊得失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我在內車道內被機車撞還要被那樣對待自己陪自己的車
本案 雙方都同方向行駛!
應是[未保持間隔]之案例。
所以你不可能完全無肇責存在,縱使對方變換車道不當,你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 之肇事次因存在。

.請問和解書簽了就要自己虧錢修車了ㄇ.
你所謂的和解書"

應該只是該處理警員,在工作記錄簿上,給你們雙方所簽[雙方願意私下和解] 的警訊資料而已,並非真正的和解書。
所以本案並未確實完成和解!

也就是說:

雙方都仍有權再主張該有的權益!
警察整件事情都是在幫那個肇事者說話.那我被撞他還要交那ㄍ肇事者告我過失傷害.
同上說明:
只要對方有受傷的事實存在,哪怕你 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對方] 就有權對另一方[你] 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本案至此並未看出 ,該現場處理警員,有任何 瀆職或疏失之處。
所以是否有錄音,並不重要!
且不管向哪個上級單位,都檢舉或申訴,都保證100% 沒用,自己浪費時間與精力而已。
因為內外汽車道都是禁行機車的
縱使對方行駛在[禁行機車的快車道上], 頂多也是多一項行政告發單 而已,不代表你就能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肇事。
以刑逼民"
向來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本案若對方真的有受傷!

那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01-20T11:43
我如果那樣(他會建議撞到我的人告我過失傷害)
這句話是重點...不知道你在跟警察說電話時有沒有錄音...
妳可以1.提法院告訴(要請代書或律師寫訴狀)
2.向那該所警察上級所屬機關的督察室投訴(前者2項最好是要有很好的證據)(例..該員警的錄音)(他會建議撞到我的人告我過失傷害這句話)
要走法律途徑的話都要有相對的證據,才可以提出喔。
妳如果要去法院提出告訴的話是有法條可以治那個警察的。
2010-01-20 22:07:46 補充:
關於你的部份是在(民事訴訟法)(民法)裡可以找到適用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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