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不成立 - 開車
By Jack
at 2009-10-27T00:00
at 2009-10-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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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下旬開車撞到一位婦人,當時我是直行車,車速約50,那位婦人從對面斜斜的要左轉,結果在我的直行車道被我撞到了,當下也趕緊叫了救護車送她至醫院,隨後我便到警局應訊,那位婦人的傷勢算嚴重,骨盆處換了人工關節,我的車也修了好幾萬,這段期間我也去探望他好幾次,直到前幾天她的家人跟我提要和解的事情,便跟他們去了調解委員會(保險人員有陪同),開始進行調解中,在場人幾乎都是指責我,包括調解委員,很不中立,還問我開甚麼車,對方家屬又答說進口車,我心想,這跟開甚麼車沒關聯吧!感覺很不好,當然我也沒辦解(不過若是依肇事比我佔錯的比例很少,因我是直行車,也沒超速,這是保險員跟我講的),畢竟受傷的是對方,後來對方拿了醫療收據,共47萬,他們要求償60萬,我的保險員覺得數目太大,需要跟公司再協調,於是第一次調解便沒成.那之後我該怎麼做呢?我很想告訴對方現在的車禍並不是誰受傷就全沒錯,是要依據當時狀況來判斷的,當然我賠償醫藥費沒問題(道義上而且有保險),但如果太離譜的話只好請法官判決,搞不好他拿得更少,不過我的保險員希望我沉一點,要我甚麼話都不要說,也建議對方在去醫院複診且要醫生開單註明需長時間治療,這樣或許可以理賠的多,經過這次調解沒成功之後,接下來我還需要準備哪些事嗎?如果和解不了,對方要提告,對我會比較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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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09-10-28T04:17
at 2009-10-28T04:17
縱使轉彎車[對方]的時速是 0 ,只要已作出轉彎動作且侵入他方路權,因而肇事就必須負起該事故之肇事主因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你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ˋ保多少,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受傷被害人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你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刑事部份"保險公司,可無資格也無權 替代你出庭。
記住受傷被害人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若真碰上獅子大開口的無理求償案件,除非肇事當事人[你],願意自行補足該差額,否則保險公司,必然會等民事最終判決,再做理賠。
此時你就有必要核算ˋ考慮是否先吞下刑責[約3~4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的部份,必然會再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萬一真需要進入訴訟程序"
你必須要考慮的就是,訴訟成本"
也就是以上所說的,易科罰金的金額,和冗長的時間浪費。
本案好在[你]已有加保[任意險],只要最終判決結果,不超出該保單的[最高理賠上限],不論金額多寡,都必須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你不需要花費分文。
唯一的差別, 就是易科罰金的部份,必須由你自行負責 ,外加一筆過失傷害的前科紀錄而已。
以上利弊分析,提供你參考斟酌。
By Elizabeth
at 2009-10-31T03:09
at 2009-10-31T03:09
2.受傷~過失傷害罪不可能不起訴,因為這是[公訴罪],這是法律上事實無法改變..法律上刑事罰則及民事責任是兩回事.0保險公司>推三阻四.刑事保險公司.刑事根本不會律師幫你主張權益?
對當事人才能幫助.攤在法律下檢視..就知道正確性是真有證據..保險公司.肇事事故..依法有據更不用理賠法律上常常遇到當事人的無奈..攤在法律下檢視..就知道正確性..他們要求償60萬..?
2.:法律.所以專業分工的時代訴訟程序及相關法律、專業領域..於是有更大的..區隔..權益之.維護者。合法爭取法定空間保護權益、減少損失請把握機會.爭.機會.
By Queena
at 2009-10-28T09:49
at 2009-10-28T09:49
By Olivia
at 2009-10-31T17:25
at 2009-10-31T17:25
對方因闖紅燈速度快撞上我方左側前輪擺葉,機車把手撞彎(舊式機車),人整個飛起來再撞擊前擋風玻璃,之後飛翻至右輪側方馬路,經報警110送醫院急救,右肋骨斷8根,右大腿骨斷,左右小腿骨全斷.
1.朋友!趕緊先調事況監視器掌握車禍秒差時況,燒製成CD.
2.上網下載司法院訴訟狀紙,當事人自己將事況記載清楚,因為法院開第一次偵查庭的檢察官與書記官不會給陳述人太多時間,記載也無法詳實,(他們一天至少開8次庭),所以這些官爺最喜歡有狀紙的(知道律師為何有生意的原因了吧,想省錢就自己寫)
3.你的案子對方無非想拿錢,到了法庭由法院定案會對你比較有保障,開了第一次偵查庭,檢察官一定會再問你們關於民事是否願意合解?如果願意會再發回你們住處鄉鎮公所簡易調解委員會調解,(第二次調解這樣對你比較有利),經調解委員會再調解處理,(這段時間找鄉民代表遊說),不管事情狀況調解是否成功,都會再開第2次偵查庭,如果調解成功檢察官就作簡易判決,兩方民事和解,但刑事方面都會判兩方違反公共安全駕駛(監理單位會開出4800元罰鍰),因為屬於重大車禍案件警方會在案發6個月內將案件主動提報檢察官.
4.上法院是不得已的手斷,主要是自保也不會有後遺症問題!但你要抱著悲憫之心,畢竟對方受傷之後,日後氣候變化疼痛的日子很漫長..適當的賠償當作化解一場災難..
5.今天告訴你如何爭取勝訴過程(有狀紙幾乎贏一半),不是教你躲避賠償,主要是告訴你面對適當賠償!! 訴訟期間,兩方心理都不好過(畢竟你們不是像律師或檢察官靠上法院過日子)..加油! 朋友.抱著感恩的心解決問題吧!
2009-10-27 16:46:17 補充:
記得車況拍照洗出照片,車禍現場四周照片,然後連同CD編號記載於陳述狀裡面..千萬別忘記..
出庭時低調,告訴庭上<本人不大會說話,有準備陳述書狀與相關CD和照片>
資料照片記得準備2份,因為至少開2次庭(除非檢察官將你們再送法官判決)法院案件多時常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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