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我三他七,告我傷害 - 開車
By Lauren
at 2008-10-21T00:00
at 2008-10-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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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車對方騎車,我在幹道,對方在支道,有警察來看現場畫圖,對方手腕擦傷,一般來說,責任是我三他七,可是對方要告我傷害,請問一般來說法院會如何判決?會有緩刑嗎?如果被判刑,會有緩起訴嗎?如何爭取緩起訴?
Update:
我沒有前科,是公務人員
Update 2:
那是發生在鄉間產業道路,路上有知道的倒三角形標誌
Update 3:
沒有紅綠燈
Update:
我沒有前科,是公務人員
Update 2:
那是發生在鄉間產業道路,路上有知道的倒三角形標誌
Update 3:
沒有紅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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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
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08-10-23T10:33
at 2008-10-23T10:33
不過你的問題好混亂,我先說明一下程序:
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就會去偵察犯罪事實,然候若認為有犯罪事實便行起訴,然候上法院經法官審理後再由法官裁定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1.你確定對方只是手脕擦傷這種抹抹紅藥水就好的小傷嗎?如果這樣,在檢察官偵察時,這罪實在太輕微了,而過失傷害的本刑在六個月以下(註一),依照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可以緩起訴甚致根本不起訴你都可以,於法有據!(註二)
若檢察官還是起訴了你,上了法院,法官判刑幾乎都是易科罰金,當然也可能判緩刑(註三),但除非無罪判決,否則都算前科(但是還是可以申請良民證,所以還好啦!)
2.過失傷害罪會成立嗎?是成立的!你自己都研判說自己有三成過失,對方有傷害,所以當然會成立過失傷害!但就如我上一段所說的,罪行太輕了,你可能獲得緩起訴/不起訴,若起訴後判緩刑都有"可能"!這都取決於檢察官與法官,你能做的就是態度一定要好,即使知道對方無禮也要忍著,一付你已經知道錯的樣子,搏得好感,我想獲不起訴的機率其實很高!檢察官也可能請你們先去調解,不然小事也要告,煩死了!!
3.我不懂對方的心態,你們該不會有爭執吧?我想對方要的只是錢,你可以跟對方聯繫一下,看看他有甚麼要你賠的,他如果想獅子大開口,你再讓他了解上了法院他也不可能拿到那麼多錢,看可不可以勸退他!而且這樣,你也可以跟檢察官哭說他要你賠的真得太不合理了!
4.話說,手脕擦傷是要賠甚麼,兩瓶紅藥水跟一條OK绷嗎? 不要怕!他如果太盧,檢察官會逼他和解,不會起訴你的!
註一 :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註二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註三 : 型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By Caitlin
at 2008-10-25T16:31
at 2008-10-25T16:31
民事法與刑事法對過失的介定不同,在刑事法上過失認定上,有容許風險原則,交通駕駛行為為其中一例,意指駕駛有理由相信其他用路人會依據交通規則駕駛或用路,使得合法駕駛人之正常駕駛行為不會成立過失行為。倘若法官願意擴張此原則,使你的行為責任被完全抵銷(3-7=- 4),則你不具過失,而不成罪。
但以上畢竟為少數見解,由於你亦有責任,除非能證明雖然會發生車禍,但非嚴重至使人擦傷(無相當因果關係),否則還是會成立過失罪名。
2. 緩起訴:本裁定在起訴之前即做成,不可能起訴後又判緩起訴。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253-1條,可裁量是否緩起訴。你於偵查庭中可表示願與對方和解(坦白說應是對方希望找你和解),以免除訟增而減少檢察官案件。而若檢察官知道對方希望以傷害告訴提高和解金或脫免民事賠償責任時,則裁定緩起訴機率大增。
2008-10-22 09:44:21 補充:
容許風險原則補充及修正前述:
若當時是對方先違規,例如闖紅燈/超速,而你有能力卻未避免損害發生,導致車禍時,依學說上的原則,是不成立過失行為而不成罪的。
但過去實務認為,只要還有能力就應該避免,仍未避免時則成立過失行為。
By Dora
at 2008-10-22T04:15
at 2008-10-22T04:15
現在連車禍鑑定都不直接寫比例了,警察能判別3:7?
對方要提告訴那是他的權利,至於是否起訴?看檢察官所掌握的事證,對方是要用"以刑逼民"的策略,你就等分析判別表(肇責)出來後再申請調解好好談啦!!
訴訟程序..拜託先搞清楚...如果緩起訴..怎會有判刑?
這種是屬於微罪...對方是怕你要求他賠償才會先發制人...上法院他也佔不了便宜....最多易科罰金..他受傷...用強制險賠他........沒事的..
上我部落格參考相關文章...不清楚再留言...
By Iris
at 2008-10-23T20:03
at 2008-10-23T20:03
支道要讓幹道
沒闖紅燈你贏面較大
不會判刑啦,你又沒撞死人
頂多就是罰款
要告就讓他告
別走調解委員會
我們老師說調解的錢跟法院的錢大概是3:1
警察當時沒說話嗎?
會不會假車禍真坑錢丫
By Ursula
at 2008-10-23T05:30
at 2008-10-23T05:30
車禍所造成的傷害. 在刑法上如無其他外力介入(如故意開車撞人)應屬於過失行為. 如提出告訴稱為過失傷害. 既是過失傷害. 只要有責任(如你說的你3他7...除非你是屬於不可避免的情形.但仍可能有責任)則有可能會成立. 緩起訴的機會不大. 緩刑或罰錢的機會比較大
建議你可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或是請處理車禍的警察幫你們約時間坐下來談談
2008-10-21 18:02:50 補充:
補充一下
你可以向車故發生地點警察單位(通常是交通隊吧)
申請初步的鑑定(你可單方面提出.不用錢)..再跟對方談.
還有很多人都會以刑事責任取得民事賠償.
但也是人之常情..通常沒人想跑法院..
你可先取得初步的鑑定(僅可參考.但不具法律效應)在跟對方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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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10-11T00:00
但開車時意識是清醒的
但酒測值好像沒過
撞到了人肇事逃逸
但是被撞到的剛好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