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歸屬問題-汽車與機車相撞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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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8-04-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小弟的老婆前一陣子發生莫名其妙的車禍,她開車經過一條小巷子時(約四米寬,亦無註明是單行道),正巧遇上下班機車潮一下子湧了過來,她時速約20公里慢慢開,怎知道偏偏一群機車過了之後,後面的一台機車就撞了上來,撞到駕駛座前方的保險桿,可是因為右手邊有汽車停放在路旁,因此她的車子有偏離車道中線,靠向了右邊,現在交通大隊的判決結果出來:是我們汽車的過失。
因為我們有保乙式全險,後續的事宜皆是由保險公司的人員處理,只是對方滿會要求東要求西的,明明人也沒事機車也只有車殼受損,居然還要我們賠他什麼精神損失、還有每趟出門都要以計程車價錢來向我們索賠,甚致醫生也認為對方沒事,事發當天連個驗傷單也驗不出來(頂多就是擦傷),可是對方還說什麼他去住院一星期,這些費用我們要賠。
現在我們要約出來談和解的事宜,我想請教一下大家:
1、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抗告?至少不是100%都錯在我們身上。
2、該怎麼和對方談判和解事宜?
3、有沒有什麼應該要注意的事呢?
4、乙式全險代表著保險公司都會幫我們支付賠賞的部份嗎?還是只幫我們理賠對方一部份呢?
此次意外,不幸中的大幸是雙方都沒受傷,只是對方處處索取賠賞的態度令人非常反感(只要出門都要以計程車算錢叫我們買單)沒人叫他要一直出門呀,問題很多請大家給予意見,謝謝你們,20點貢上。
Update:
To : 啊旭
請問一下,您的意見是指說,萬一和解不成上了法院後,很有可能我太太會有刑事的前科記錄嗎?而且還得加上律法的費用與判刑後的刑期易科罰金嗎?謝謝您的回覆。

All Comments

Ida avatar
By Ida
at 2008-04-24T15:18
甚致醫生也認為對方沒事,

法院是以診斷書做為起訴ˋ判決依據,不是醫生或任何人說[沒事]就算數,[沒事]的涵義太廣也很籠統,死不了也可以稱為[沒事]只要有就醫紀錄, 警方分析結果已證實你太太有過失,哪怕是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對方就有權對你太太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發當天連個驗傷單也驗不出來(頂多就是擦傷),可是對方還說什麼他去住院一星期,這些費用我們要賠。
現在我們要約出來談和解的事宜,我想請教一下大家:
1、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抗告?至少不是100%都錯在我們身上。

民事部份是可以主張依照責比率ˋ過失相抵分攤支付。
2、該怎麼和對方談判和解事宜?

理賠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追訴時效為二年]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3、有沒有什麼應該要注意的事呢?

依你所述:

應注意的應該是,該住院一星期的[真ˋ偽],以診斷書為憑,不是用嘴巴說的就算數!
4、乙式全險代表著保險公司都會幫我們支付賠賞的部份嗎?還是只幫我們理賠對方一部份呢?

只要在強制險之外有加保[任意險],一般的侵權損害請求項目,都會在[任意險]的理賠範圍之內,但是在金額與項目有所差距爭議時,保險公司為確保該公司的利益著想,都會主張訴諸於訴訟由法院裁定ˋ判決,但此舉就嚴重影響到肇事當事人[你太太]的刑事責任判決。

現在重點並不在你們的保險公司賠哪些ˋ賠多少,弄清楚對方求償對象是肇事者[你太太],以後提告的對象也是你太太,你們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你們處理而已,你們投什麼保,跟對方無關,對方也無權直接向你們的保險公司求償。
此次意外,不幸中的大幸是雙方都沒受傷,

"[可是對方還說什麼他去住院一星期]",只要對方能提出診斷證明書,且其內容能證實是該事故引起之傷勢,就構成上開說明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哪怕是只有擦傷[擦傷不可能住院醫星期],總之以診斷書為憑,不是你說[他沒受傷]ˋ他說[他有受傷],各說各話的片面之詞,這些都不會被法院所採納的。

只是對方處處索取賠賞的態度令人非常反感(只要出門都要以計程車算錢叫我們買單)沒人叫他要一直出門呀,問題很多請大家給予意見,謝謝你們,20點貢上。

當然也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在受理申請後,會寄出調解日期ˋ時間通知函,通知雙方當事人。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假設對方真的有受傷,且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們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外加一筆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2008-04-22 21:00:06 補充:
假設 對方真的有受傷的話
是的!
那就已構成過失傷害的犯罪要件 無庸置疑
刑事訴訟 是不需要繳納 任何程序費用的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8-04-22T10:12
你說的交通大隊的判定結果,應該是試發當時的受理單位所寫的報告,雖然責任在於你方,但若不服結果,你可向警政署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再鑑定!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
鑑定完確定是你方責任,你再和對方談賠償問題,建議你到各地的調解委員會,在那裡談賠償問題,調解委員會有公正人士當場協調,對你也有保障!
對方若有住院,必須請他提供住院證明和醫師診斷證明,你才能賠償對方的醫療費,否則會被獅子大開口!
若對方無損寒毛有漫天開價,你若無法認同的話,最後就是到法院去,由法官裁定更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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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8-04-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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