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傷害判定以及和解問題 - 開車
By Wallis
at 2008-07-25T00:00
at 2008-07-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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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97年7月10號中午12點45分
地點:鶯歌行政路3號前
案由:當時我開車在該地址前之道路,為雙黃線雙向道路上坡路段,當時我正準備迴轉,駕駛座前輪胎壓在雙黃線上超出一點,我的車輛在當時為靜止的,因正在查看四周有無車輛,正當我要迴轉至對向車道,但還未迴轉,還停在雙黃線上,在對向車道由上坡往下坡有一摩托車衝出來以將近70到80左右的車速撞到我駕駛座前還壓在雙黃線上的車頭,因當時準備要迴轉時還未看到任何車輛出沒,但一回頭即看到一摩托車衝出,因此自行判定對方超出市區限速40公里並可能達到70,80公里左右,而當時摩托車駕駛連人帶車滑出撞到我對向車道的電動鐵捲們,並造成鐵捲們整個凹進去,隨即請人報請救護車到場,並請警方到場查看,但因當時為查看摩托車傷者之傷勢以及打電話處哩,於案發後立即把車子迴轉至傷者附近。
事後當天,因摩托車撞壞路邊住戶鐵捲們,經估價鐵捲們修理為2萬1千元,雙方各先給住戶1萬5百元,但協定我賠償6成5,摩托車賠償4成5,已簽定三方鐵捲們賠償和解書。
事後經電話協調和解事宜,對方稱其摩托車修理費用9千元,而醫藥費我告知對方可由強制險所理賠,但須對方繳付一些文件、證件由摩托車事主辦理,但對方卻說保險這部分是該由我去辦理,另在協調當中,對方說不刁難,要求包一個紅,但不明說要求多少錢,因此告知對方,包紅包一萬,醫藥費由保險公司所理賠,但需有其診斷證明書以及對方的駕行照由對方通訊所辦理(由我幫其辦理也須對方駕行照,並須對方簽屬文件以及通訊辦理),經協調,對方稱其鐵捲們部分尚有3千未還給摩托車事主,且稱其兒子是否只值這點價值,稱其在家休養10餘天沒工作,(對方為20歲剛退伍,並輾轉得知在其便利商店打工,且其身上皆只有擦挫傷,並無骨折之類大傷),並要求所謂的精神損失,因此本身明確的詢問對方要多少,對方皆說看我們自己,因此提高為1萬2千元在加上鐵捲們費用3千元共1萬5千元要與對方做和解,但對方似乎不接受,而這也是我們的底線了,因此雙方不歡而掛上電話,並請對方考慮1萬5是否願做和解,7/25為最後一次與他電聯請他考慮1萬5和解,如不願我們也願上法院申請判定。
並且我們已多次打電話要與對方和解,因我錯在先,欲在雙黃線上迴轉,而對方亦有錯,行駛內線並超速。因此願意賠償對方1萬5,但對方卻辯稱當時是我撞到對方,並稱要如何去判定當時他有超過時速,認為當初是下坡路段,因此會有煞車的動作,不至於超速,但由我所認定,當時我為靜止,對方撞到我,如沒有70~80公里左右的速度,不會彈到路邊住戶的鐵捲們造成嚴重凹陷,並其鐵捲們為堅硬的白鐵材質,並對方稱我已把車輛做移動,因此無從去判定我是否只是壓在雙黃線而不是整個超出去撞摩托車,因此想當然爾,對方認為我們亟欲和解,因此顯有想敲一筆的嫌疑,並把所有過錯都推給我。
且其對方不願自己去申請保險,執意要由我們去申請(顯見其有申請保險的顧慮,但無從得知是有何顧慮,經詢問其事主醫藥費要3千多元(擦挫傷要三千多元太誇張,換藥一次也才掛號費150元),經猜想或者是須申請診斷證明書之類問題或者拿不出醫療收據,而稱要我們先付其醫藥費,再由我們自己去申請保險理賠)
另當初在警察局做筆錄,鐵捲們的一位好心有正義感的18歲孫女剛好在們口納涼,他願幫我做證,當初我還未迴轉,停在雙黃線上,而對方速度很快的撞上我的車子,並高速的滑向其鐵捲們造成嚴重凹陷,並該女孩已在警察局做了筆錄。
問題1:7/30要與對方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我該如何做才會對自己較為有利?
我已拿出很大誠意要與對方和解,但對方的態度總是讓我覺得是死要錢。
問題2:如果調解委員會談判破裂上法院,我會否被告過失傷害?如對方並無驗傷單,是否告的成?以及如在法庭談和解金,會否對我更不利?因和解金工作損失,或者精神賠償,財物損失等等都須提出單據,或者上了法庭對方可以肆無忌憚的對我要求賠償金額?另如果遭到判決會否造成我有前科(過失致普通傷害===>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我已經多次跟對方協調和解事宜,顯有誠意,會否被判500元罰金?以及被判500元罰金會否有前科?
問題3:另如果上法院是否對我比較不利?我一位法律系同學叫我先花三千去申請鑑定,到時上法院才會先有個底,雖說警察有拍照,但我車子移動了,這會否鑑定結果會對我不利?但也聽警察說花三千鑑定不如拿來談和解事宜,但目前對方似乎死要錢,已開到1萬5和解金,但對方似乎還不接受,那我是否該先去申請鑑定呢?
問題4:另請問各位大大誰能告知我,現在我該如何處理會最為妥當?
Update:
阿路大大:
煩再請問如果當時他坐救護車去醫院時,並無開驗傷單,還是醫院會主動開驗傷單給他?因他有在醫院做醫療行為,又或者他當時沒開驗傷單,因事發時是7/10,到7/30開調解委員會時他可以去醫院補開驗傷單嗎?那在法律上有時效上的問題或者效力上的問題嗎?如無驗傷單它可以控告我過失傷害嗎?謝謝
Update 2:
祥大大:
那個路口剛好都沒有監視器,所以只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是停止的,另外如果鐵們已經和解了,最後責任歸屬問題不在我這邊的話,鐵們的錢要的回來嗎?是跟摩托車事主要嗎?因還沒跟摩托車和解?
Update 3:
祥大大:
現場沒有煞車痕跡ㄟ,另外如果以折舊率來說的話去調解委員會以他修理摩托車9千經折價計算賠償給他這樣會否有法律效力呢?另外是否沒有驗傷單的話,他是否無法控告我過失傷害呢?因我記得傷害案件,須有驗傷單才可以控告。
另祥大大所言當時救護車是送他至三峽恩主公醫院,那是否一定要有恩主公醫院的驗傷單才具效力呢?事發為7/10,那今天已7/25他還可以補驗傷單嗎?另如他身上的傷還未好的話,再去驗傷有效力性嗎?
Update 4:
啊旭大大: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照你的說法的話,我上法院一定輸的話,這樣對方要求我任何不合理的金額我都必須接受,以刑事逼民事和解的話,前提在我不希因小事而有前科的話。
目前的情況,因對方只受小傷,我們由一萬開價至一萬五了,而一萬五已經是我們覺得合理的價錢了,因醫藥費由保險給付,但對方似乎不願意去申請,而希由我們幫對方申請,而要醫藥費先由我們在和解金中先給他,再由我們去申請,對方修車9千,和解金1萬五應算合理(不包含保險給付)。詢問過對方到底要多少,可是對方似乎都不願提出一個正確的金額,似乎在尋求我們的底線。
Update 5:
啊旭大大:
Update 6:
啊旭大大:
一直說我們不刁難,只須包個紅,看我們意思,但1萬五還不願意,有點強人所難。
實有點想問法律,難道發生小事故,就須被對方不合理的要求,才能免除前科嗎?
(對方煞車痕跡,警察沒有拍煞車痕跡,就我所觀察也看不出有煞車痕跡,難道這樣就完全無法判定對方有超速嗎?)
煩請問啊旭大大:目前我該如何做呢?才能有個合理的和解金額呢?
另.....得知你身體微恙,祝福你身體健康。
Update 7:
想請問各位大大,當初在做車禍賠償時,雙方的共識在於負責修理鐵捲們而已,當初我以為只要賠償鐵捲們後就算和解,想請問各位大大,我的和解書是這樣寫,能夠算是車禍和解嗎?因對方認為這樣只算鐵捲們和解。
茲證明事故發於行政路三號,時間為7月10號18時40分甲與乙各先負擔1萬零五百整兩造共負擔兩萬一千元整賠償丙(屋主)修理鐵們茲證明和解叁方簽章>。
(加註由甲方賠償丙方6成5,乙方賠償丙方3成5)
甲為我,乙為摩托車事主,丙為鐵捲們屋主。
請各位大大告知,謝謝
地點:鶯歌行政路3號前
案由:當時我開車在該地址前之道路,為雙黃線雙向道路上坡路段,當時我正準備迴轉,駕駛座前輪胎壓在雙黃線上超出一點,我的車輛在當時為靜止的,因正在查看四周有無車輛,正當我要迴轉至對向車道,但還未迴轉,還停在雙黃線上,在對向車道由上坡往下坡有一摩托車衝出來以將近70到80左右的車速撞到我駕駛座前還壓在雙黃線上的車頭,因當時準備要迴轉時還未看到任何車輛出沒,但一回頭即看到一摩托車衝出,因此自行判定對方超出市區限速40公里並可能達到70,80公里左右,而當時摩托車駕駛連人帶車滑出撞到我對向車道的電動鐵捲們,並造成鐵捲們整個凹進去,隨即請人報請救護車到場,並請警方到場查看,但因當時為查看摩托車傷者之傷勢以及打電話處哩,於案發後立即把車子迴轉至傷者附近。
事後當天,因摩托車撞壞路邊住戶鐵捲們,經估價鐵捲們修理為2萬1千元,雙方各先給住戶1萬5百元,但協定我賠償6成5,摩托車賠償4成5,已簽定三方鐵捲們賠償和解書。
事後經電話協調和解事宜,對方稱其摩托車修理費用9千元,而醫藥費我告知對方可由強制險所理賠,但須對方繳付一些文件、證件由摩托車事主辦理,但對方卻說保險這部分是該由我去辦理,另在協調當中,對方說不刁難,要求包一個紅,但不明說要求多少錢,因此告知對方,包紅包一萬,醫藥費由保險公司所理賠,但需有其診斷證明書以及對方的駕行照由對方通訊所辦理(由我幫其辦理也須對方駕行照,並須對方簽屬文件以及通訊辦理),經協調,對方稱其鐵捲們部分尚有3千未還給摩托車事主,且稱其兒子是否只值這點價值,稱其在家休養10餘天沒工作,(對方為20歲剛退伍,並輾轉得知在其便利商店打工,且其身上皆只有擦挫傷,並無骨折之類大傷),並要求所謂的精神損失,因此本身明確的詢問對方要多少,對方皆說看我們自己,因此提高為1萬2千元在加上鐵捲們費用3千元共1萬5千元要與對方做和解,但對方似乎不接受,而這也是我們的底線了,因此雙方不歡而掛上電話,並請對方考慮1萬5是否願做和解,7/25為最後一次與他電聯請他考慮1萬5和解,如不願我們也願上法院申請判定。
並且我們已多次打電話要與對方和解,因我錯在先,欲在雙黃線上迴轉,而對方亦有錯,行駛內線並超速。因此願意賠償對方1萬5,但對方卻辯稱當時是我撞到對方,並稱要如何去判定當時他有超過時速,認為當初是下坡路段,因此會有煞車的動作,不至於超速,但由我所認定,當時我為靜止,對方撞到我,如沒有70~80公里左右的速度,不會彈到路邊住戶的鐵捲們造成嚴重凹陷,並其鐵捲們為堅硬的白鐵材質,並對方稱我已把車輛做移動,因此無從去判定我是否只是壓在雙黃線而不是整個超出去撞摩托車,因此想當然爾,對方認為我們亟欲和解,因此顯有想敲一筆的嫌疑,並把所有過錯都推給我。
且其對方不願自己去申請保險,執意要由我們去申請(顯見其有申請保險的顧慮,但無從得知是有何顧慮,經詢問其事主醫藥費要3千多元(擦挫傷要三千多元太誇張,換藥一次也才掛號費150元),經猜想或者是須申請診斷證明書之類問題或者拿不出醫療收據,而稱要我們先付其醫藥費,再由我們自己去申請保險理賠)
另當初在警察局做筆錄,鐵捲們的一位好心有正義感的18歲孫女剛好在們口納涼,他願幫我做證,當初我還未迴轉,停在雙黃線上,而對方速度很快的撞上我的車子,並高速的滑向其鐵捲們造成嚴重凹陷,並該女孩已在警察局做了筆錄。
問題1:7/30要與對方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我該如何做才會對自己較為有利?
我已拿出很大誠意要與對方和解,但對方的態度總是讓我覺得是死要錢。
問題2:如果調解委員會談判破裂上法院,我會否被告過失傷害?如對方並無驗傷單,是否告的成?以及如在法庭談和解金,會否對我更不利?因和解金工作損失,或者精神賠償,財物損失等等都須提出單據,或者上了法庭對方可以肆無忌憚的對我要求賠償金額?另如果遭到判決會否造成我有前科(過失致普通傷害===>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我已經多次跟對方協調和解事宜,顯有誠意,會否被判500元罰金?以及被判500元罰金會否有前科?
問題3:另如果上法院是否對我比較不利?我一位法律系同學叫我先花三千去申請鑑定,到時上法院才會先有個底,雖說警察有拍照,但我車子移動了,這會否鑑定結果會對我不利?但也聽警察說花三千鑑定不如拿來談和解事宜,但目前對方似乎死要錢,已開到1萬5和解金,但對方似乎還不接受,那我是否該先去申請鑑定呢?
問題4:另請問各位大大誰能告知我,現在我該如何處理會最為妥當?
Update:
阿路大大:
煩再請問如果當時他坐救護車去醫院時,並無開驗傷單,還是醫院會主動開驗傷單給他?因他有在醫院做醫療行為,又或者他當時沒開驗傷單,因事發時是7/10,到7/30開調解委員會時他可以去醫院補開驗傷單嗎?那在法律上有時效上的問題或者效力上的問題嗎?如無驗傷單它可以控告我過失傷害嗎?謝謝
Update 2:
祥大大:
那個路口剛好都沒有監視器,所以只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是停止的,另外如果鐵們已經和解了,最後責任歸屬問題不在我這邊的話,鐵們的錢要的回來嗎?是跟摩托車事主要嗎?因還沒跟摩托車和解?
Update 3:
祥大大:
現場沒有煞車痕跡ㄟ,另外如果以折舊率來說的話去調解委員會以他修理摩托車9千經折價計算賠償給他這樣會否有法律效力呢?另外是否沒有驗傷單的話,他是否無法控告我過失傷害呢?因我記得傷害案件,須有驗傷單才可以控告。
另祥大大所言當時救護車是送他至三峽恩主公醫院,那是否一定要有恩主公醫院的驗傷單才具效力呢?事發為7/10,那今天已7/25他還可以補驗傷單嗎?另如他身上的傷還未好的話,再去驗傷有效力性嗎?
Update 4:
啊旭大大: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照你的說法的話,我上法院一定輸的話,這樣對方要求我任何不合理的金額我都必須接受,以刑事逼民事和解的話,前提在我不希因小事而有前科的話。
目前的情況,因對方只受小傷,我們由一萬開價至一萬五了,而一萬五已經是我們覺得合理的價錢了,因醫藥費由保險給付,但對方似乎不願意去申請,而希由我們幫對方申請,而要醫藥費先由我們在和解金中先給他,再由我們去申請,對方修車9千,和解金1萬五應算合理(不包含保險給付)。詢問過對方到底要多少,可是對方似乎都不願提出一個正確的金額,似乎在尋求我們的底線。
Update 5:
啊旭大大:
Update 6:
啊旭大大:
一直說我們不刁難,只須包個紅,看我們意思,但1萬五還不願意,有點強人所難。
實有點想問法律,難道發生小事故,就須被對方不合理的要求,才能免除前科嗎?
(對方煞車痕跡,警察沒有拍煞車痕跡,就我所觀察也看不出有煞車痕跡,難道這樣就完全無法判定對方有超速嗎?)
煩請問啊旭大大:目前我該如何做呢?才能有個合理的和解金額呢?
另.....得知你身體微恙,祝福你身體健康。
Update 7:
想請問各位大大,當初在做車禍賠償時,雙方的共識在於負責修理鐵捲們而已,當初我以為只要賠償鐵捲們後就算和解,想請問各位大大,我的和解書是這樣寫,能夠算是車禍和解嗎?因對方認為這樣只算鐵捲們和解。
茲證明事故發於行政路三號,時間為7月10號18時40分甲與乙各先負擔1萬零五百整兩造共負擔兩萬一千元整賠償丙(屋主)修理鐵們茲證明和解叁方簽章>。
(加註由甲方賠償丙方6成5,乙方賠償丙方3成5)
甲為我,乙為摩托車事主,丙為鐵捲們屋主。
請各位大大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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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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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08-07-26T19:07
at 2008-07-26T19:07
限速40KM之路段計算
磨擦係數[煞車痕]為7.4M。
當初我還未迴轉,停在雙黃上
縱使轉彎車的時速是 0 ,只要已作出轉彎動作且侵入他方路權,因而肇事就必須負起該事故之肇事主因責任。
該女孩已在警察局做了筆錄。
該證人的證詞,仍無法改變,你屬肇事主因的事實。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所有。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問題1:7/30要與對方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我該如何做才會對自己較為有利?
本案幾乎找不出對你有利的理由!
問題2:如果調解委員會談判破裂上法院,我會否被告過失傷害?
見以上分析說明:
那是必然的!
且100%會成立。
如對方並無驗傷單,是否告的成?
只要有就醫紀錄,就能向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以及如在法庭談和解金,會否對我更不利?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
另如果遭到判決會否造成我有前科
本案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問題3:另如果上法院是否對我比較不利?
同上說明:
當然!
我一位法律系同學叫我先花三千去申請鑑 那我是否該先去申請鑑定呢?
交通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的,為何不用?
本案你絕對逃脫不了[肇事主因]。
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才需要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問題4:另請問各位大大誰能告知我,現在我該如何處理會最為妥當?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你再與對方溝通一下,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因事發時是7/10,到7/30開調解委員會時他可以去醫院補開驗傷單嗎?
當然可以!
那在法律上有時效上的問題或者效力上的問題嗎?
告訴乃論案件,追訴時效為6個月。
如無驗傷單它可以控告我過失傷害嗎?謝謝
只要是該事故造成之傷勢,哪怕只有擦傷ˋ有就醫事實,不可能無診斷證明。
另外如果鐵們已經和解了,最後責任歸屬問題不在我這邊
本案你決對不可能無肇責。
當時救護車是送他至三峽恩主公醫院,那是否一定要有恩主公醫院的驗傷單才具效力呢?
任一家的診斷證明都有效!
且不侷限幾家!
事發為7/10,那今天已7/25他還可以補驗傷單嗎?
當然可以!
醫院是以病例資料據實開立,法院不是看開例日期,所以不管是哪家醫院ˋ哪一天開的診斷書,都屬有效。
By Hedwig
at 2008-07-25T13:03
at 2008-07-25T13:03
您的前懸當時已在對向車道上,已侵犯對向直行車路權,有肇事因素。至於對方車速,您與警方現場圖均無證據可以證明,最多只能說他有未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為肇事次因。
2008-07-29 11:05:15 補充:
訴訟對您是絕對不利,啊旭知識長說得很明確了。且個人認為對方可以請求的數字絕對在您願意給的數倍以上。別把對方惹毛了會以較好。雖說對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責,但是該路段是雙黃線,對方也有權相信不會有人跨越的信賴利益。您真的是絕對的不利。
By Elvira
at 2008-07-26T14:25
at 2008-07-26T14:25
1.調解委員會(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認為求償萬元可行,由調解委員當公證人,則當場庭外和解,如果你覺得求償萬元太高,還是無法和解,調解委員會他會發還刑事法庭,上法庭時間另訂。
2.你會否被告過失傷害我不知道,過失傷害是由法官決定的,如對方並無驗傷單(四級以上地區或教學醫院乙種以上醫生證明正本才有效),是告不成的?
法官是依(工作損失-薪水基本工資每月、健保未給付部份、看病車資、機車年份、修理費「會打折」、精神賠償「會打折」)由他提出單據,法官依你表現誠意,不會理會對方肆無忌憚叫價的。你如果表現誠意是有機會緩刑的。
3.你的律系同學叫你先花三千去申請車禍鑑定(全省監理處及交通事件裁決所http://www.mvacf.org.tw/DB/images_misc/table7.htm%...
4.你先花三千去申請車禍鑑定(交通事件裁決所)低於40%你的責任就小了、去交通隊申請照片、車禍路徑圖等,事隔太久好像有六個附件,已簽定三方鐵捲們賠償和解書正本,單據正本、副本等一式五份(法院要正本)你上法庭最少也要二至三次吧!對你有利的證據越多越有利。
2008-07-26 00:29:56 補充:
他去坐救護車的醫院是亞東醫院如果開立是雙和醫院,他就是偽造文書,法官不收的,醫院不會再開立驗傷單,而是開立醫生診斷證明書正本。
2008-07-26 01:03:07 補充:
有證人可以證明就OK啊!如錯在他(剎車線測超速)法院如果判你免責,你也可向他要回鐵門錢,這是民事部份就看你要不要繼續打了。
2008-07-26 01:22:22 補充:
例如:甲一部機車五年前買的,出車禍修理費12500元,法官依內政部車禍析算標準(機車五年折舊率-零件折舊率÷365天=1430元)乙方實賠1430元
法官的算法是:機車零件不論新、舊都有折舊率,但工錢是不打折的。
2008-07-26 10:47:13 補充:
1.調解委員會以他修理摩托車9千計算,要求你賠償給他,我的第一項你看過了嗎?調解委員會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他是協調單位※;但法官不會,法官才是用折價計算賠償,難不成對方肆無忌憚叫價一百萬或養他一生,你就要給他嗎?像你這種情最後都會走法院一途,再說你又不是過失致死,一定會有刑責,我不知道你在怕啥?
2008-07-26 10:47:46 補充:
2.現場沒有煞車痕跡,你沒有煞車痕跡,因為你是停止間,不代表他沒有煞車痕跡,再說車禍現場是警察看的才算。
2008-07-26 10:48:32 補充:
3.當時救護車是送他至三峽恩主公醫院,就一定要有恩主公醫院當日的驗傷單才具效力;事發為7/10,事後7/25去醫院開立嗎?恩主公醫院只會開立醫生診斷證明書;恩主公醫院就算沒有開立驗傷單,事後開立醫生診斷證明書,也具有法律效力。
走調解委員會只是個法律程序而已,真正重點是在法院。
2008-07-26 10:51:38 補充:
樓上說得好,先行釐清自己可能要負的責任比例,才有好的談判的空間。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8-07-25T16:02
at 2008-07-25T16:02
請問我自稱要迴轉,但還未迴轉,只先暫停於路中間的話,而他超速撞上我的話(雖說無法確切判定她的超速),我在筆錄上也是這樣寫(除了確切判定超速除外),這樣我的肇事責任也會比較大嗎??
By Kelly
at 2008-07-26T00:41
at 2008-07-26T00:41
問題1:7/30要與對方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我該如何做才會對
自己較為有利?
ANS 我想堅持自己願意賠償之論調與對方詳談 仍為目前妳應
該堅持的 畢竟 妳之後的問題都以調解能否成立 和解可
否促成為前提 若調解成功 後續之鑑定費用或者是被提
出過失傷害告訴 不停在和解之金額上打轉 來的簡單許
多
問題2:如果調解委員會談判破裂上法院,我會否被告過失傷害?
如對方並無驗傷單,是否告的成?以及如在法庭談和解
金,會否對我更不利?
ANS 其實若對方執意開價過高 也超過你情感上的價格 你匯
和解的意願也相對降低 這也就是說 為何車禍案件通常都
比較難以避免受傷之ㄧ方提出告訴給予對方壓力再來談
的情形常常發生 也就是常說的 以刑(事)逼民(事)
在檢察署或第1審法院和解不見得對你不利 畢竟有機會
換取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因為和解對方撤告) 那是
讓你能有機會經由司法系統介入表達自己之機會 況且檢
察官或法官這種案件都還是先勸和的 不見得一定偏袒哪
一方
問題3:另如果上法院是否對我比較不利?我一位法律系同學叫我
先花三千去申請鑑定,到時上法院才會先有個底,雖說
警察有拍照,但我車子移動了,這會否鑑定結果會對我
不利?但也聽警察說花三千鑑定不如拿來談和解事宜,但
目前對方似乎死要錢,已開到1萬5和解金,但對方似乎還
不接受,那我是否該先去申請鑑定呢?
ANS 鑑定通常是開始後談不攏會做的事 也是釐清雙方責任大
小將來檢察署或法院釐清責任之初步參考依據(雖然建定
報告之內容多為粗糙) 但仍是重要參考這你要切記
所以總結 對方若開價非你情感上能接受 就先進行鑑定
先行釐清自己可能要負的責任比例 好有談判的空間
By 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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