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醫療賠償及責任歸屬問題 - 汽車
By Michael
at 2011-09-06T00:00
at 2011-09-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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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開車因跨越雙黃線迴轉與另外一位同方向跨越雙黃線超車的B騎士造成擦撞,騎士摔車滑行後再撞到兩位路人,兩位路人分別都有擦傷及撕裂傷,有些傷口有做縫合的動作,有一位路人似乎有傷到手部神經,造成手臂及手掌痠麻及疼痛,目前住院中等待報告,警察已做完筆錄,結論就是A和B違規所造成兩位路人受傷,警察希望我們能私下和解,兩位路人目前先暫時不提出告訴。
兩位路人目前是先要求能負擔接下來所有的醫療費用,及無法上班所損失的費用(依照目前薪資來算幾天沒上班),並一個星期結清一次,A和B很有誠意想跟路人和解,所有的費用則目前是由A和B平均分擔。
想問的是:
1. 兩位路人目前所做的要求及A和B均分的動作是否有任何不妥不合理的地方?
2. 是不是要寫和解書?和解書的內容?是要雙方在場簽字還是要見證人?警察局簽?
3. 和解書是要現在簽還是等路人康復了在簽?
4. 是否要先制定所需賠償的項目單據讓雙方簽名畫押?
5. 因目前路人沒提出告訴,A和B也已經付出了部分醫療及相關費用,如果對方最後不滿意提出告訴,事前沒有先制定所要賠償的明細的話,A和B法律上是否會站不住腳,又可能會在賠償一次?之前的白賠?
6. 通常在新聞或網路上都會看到受害者提出精神補償金或是跟醫療、工作損失之外的補償金額,這部分應該是沒有一套標準公式,那應該怎樣才叫做合理?是否在現在就要擬定出契約並雙方畫押?
7. 汽車有保強制險,是否會理賠所有的醫療支出?如果是,這樣A和B是否就不需要再另外補償他們的醫療支出?
因沒有遇過相關的情況,麻煩各位有經驗或從事的職業是處理與此次案件相關的大大們,能幫忙解答上面的問題或是有其他建議能使雙方都能圓滿的和解,非常感謝!
Update:
A的汽車和B的機車都有強制險,請問路人要向誰申請呢?還是可以兩位都可以申請理賠?
理賠的部分是否包括所有的醫療費用?那用救護車轉院這種較高的費用是否也有理賠呢?
在麻煩各位,謝謝。
兩位路人目前是先要求能負擔接下來所有的醫療費用,及無法上班所損失的費用(依照目前薪資來算幾天沒上班),並一個星期結清一次,A和B很有誠意想跟路人和解,所有的費用則目前是由A和B平均分擔。
想問的是:
1. 兩位路人目前所做的要求及A和B均分的動作是否有任何不妥不合理的地方?
2. 是不是要寫和解書?和解書的內容?是要雙方在場簽字還是要見證人?警察局簽?
3. 和解書是要現在簽還是等路人康復了在簽?
4. 是否要先制定所需賠償的項目單據讓雙方簽名畫押?
5. 因目前路人沒提出告訴,A和B也已經付出了部分醫療及相關費用,如果對方最後不滿意提出告訴,事前沒有先制定所要賠償的明細的話,A和B法律上是否會站不住腳,又可能會在賠償一次?之前的白賠?
6. 通常在新聞或網路上都會看到受害者提出精神補償金或是跟醫療、工作損失之外的補償金額,這部分應該是沒有一套標準公式,那應該怎樣才叫做合理?是否在現在就要擬定出契約並雙方畫押?
7. 汽車有保強制險,是否會理賠所有的醫療支出?如果是,這樣A和B是否就不需要再另外補償他們的醫療支出?
因沒有遇過相關的情況,麻煩各位有經驗或從事的職業是處理與此次案件相關的大大們,能幫忙解答上面的問題或是有其他建議能使雙方都能圓滿的和解,非常感謝!
Update:
A的汽車和B的機車都有強制險,請問路人要向誰申請呢?還是可以兩位都可以申請理賠?
理賠的部分是否包括所有的醫療費用?那用救護車轉院這種較高的費用是否也有理賠呢?
在麻煩各位,謝謝。
All Comments
By Edith
at 2011-09-10T22:22
at 2011-09-10T22:22
已經是屬非常合理 的被害人!
2. 是不是要寫和解書?
在尚未完全康復ˋ痊癒之前,被害人應該不可能會同意 ,先簽和解書。
和解書的內容?是要雙方在場簽字還是要見證人?警察局簽?
警方無權ˋ也不得介入民事和解糾紛。
和解書:
雙方各持一份[即二份],警方[一份],若要申請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一份]所以至少要3-4份。
可自行至各大文具店購買[制式]和解書,依其規格填寫。
3. 和解書是要現在簽還是等路人康復了在簽?
同上說明:
4. 是否要先制定所需賠償的項目單據讓雙方簽名畫押?
同上說明:
在尚未完全康復ˋ痊癒之前,被害人應該不可能會同意 。
5. 因目前路人沒提出告訴,A和B也已經付出了部分醫療及相關費用,如果對方最後不滿意提出告訴,事前沒有先制定所要賠償的明細的話,A和B法律上是否會站不住腳,
若雙方無法就理賠項目與金額 達成共識"
A和B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的犯罪要件 無誤!
只要受傷路人提出告訴,必然會成立 ,也已無庸置疑。
不是已有支付 部分款項,就能免除其刑,更無站得住腳 與否之說。
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 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的部分"
至少刑事部分,路人是贏定的!
而A和B恐怕 確實只有挨打的份!
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實在不希望 A和B 會變成,那種俗稱不見棺材不流淚的典型被告,那可能就要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A和B都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叁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又可能會在賠償一次?之前的白賠?
已支付的可以主張扣除!
6. 通常在新聞或網路上都會看到受害者提出精神補償金或是跟醫療、工作損失之外的補償金額,這部分應該是沒有一套標準公式,
當然還是有一定程度的標準公式可依循!
那應該怎樣才叫做合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是否在現在就要擬定出契約並雙方畫押?
同上說明:
絕對不可能是現在, 除非雙方同意一次付清,即刻達成和解 。
7. 汽車有保強制險,是否會理賠所有的醫療支出?如果是,這樣A和B是否就不需要再另外補償他們的醫療支出?
當然不是這樣 !
雖然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沒錯!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 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 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
況且受傷被害人 "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加害人只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 這種理賠方式。
2011-09-06 12:26:26 補充 A的汽車和B的機車都有強制險,請問路人要向誰申請呢?還是可以兩位都可以申請理賠?
向B的強制險 申請"
A並未直接撞擊 該二位路人"
是B直接 撞擊該二位路人。
理賠的部分是否包括所有的醫療費用?那用救護車轉院這種較高的費用是否也有理賠呢?
同上強制險理賠說明:
2011-09-10 06:30:26 補充: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2011-09-10 06:31:10 補充: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僅以個人30年以上的實務案例經驗,就本案的利弊得失與利害關係 ,做分析說明,絕非危言聳聽 ,嚇唬你!
By Irma
at 2011-09-09T23:29
at 2011-09-09T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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