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不算肇事逃逸嗎? - 貨車
By Noah
at 2009-09-16T00:00
at 2009-09-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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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父親騎機車載姑姑,在行進過程中被後方來的小貨車掃到後照鏡,人與車都倒下
警察到現場時 小貨車已經不在現場
所以員警開的單子上寫"肇事逃逸"
而且他們都沒有主動到案說明,是員警聯絡他們,才到派出所
但事後走法律途徑,小貨車駕駛卻以事後去申請的電話通聯記錄 而脫了這條罪 ( 當時有撥打電話給我們的親戚.... 號碼是我爸念給他的)
難道未等員警到現場,打完電話走人(留下通聯記錄),就不算肇逃了嗎?
Update:
他們並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
目前這個案子一審已經結束,法管判小貨車駕駛無罪
他們有雇用律師,我們認為是律師教他們去調通聯記錄
才能夠脫罪
但是這樣真的不合理啊? 為什麼不算肇逃?
警察到現場時 小貨車已經不在現場
所以員警開的單子上寫"肇事逃逸"
而且他們都沒有主動到案說明,是員警聯絡他們,才到派出所
但事後走法律途徑,小貨車駕駛卻以事後去申請的電話通聯記錄 而脫了這條罪 ( 當時有撥打電話給我們的親戚.... 號碼是我爸念給他的)
難道未等員警到現場,打完電話走人(留下通聯記錄),就不算肇逃了嗎?
Update:
他們並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
目前這個案子一審已經結束,法管判小貨車駕駛無罪
他們有雇用律師,我們認為是律師教他們去調通聯記錄
才能夠脫罪
但是這樣真的不合理啊? 為什麼不算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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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
All Comments
By Connor
at 2009-09-19T02:00
at 2009-09-19T02:0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
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
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
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立法要旨: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乃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是該罪之成立祉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因之成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故在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情形.---------------------------------------------法院審理評估自小貨車駕駛人,於事發之初立即以自己行動電話代為聯絡傷者親友前來,自小貨駕駛已達到應即採取救護措施(目前法無明文規定所謂之救護措施一定要打110或119)
而雖未告知姓名等聯絡方式,但卻因用自己電話代為連絡而間接
告知連絡電話.該自小貨駕駛無逃逸之意圖.此乃法官判決的利
基.
該駕駛雖不構成肇事逃逸之要件.但卻因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
現場痕跡證據需要受罰,如你們因氣憤其行為可以在賠償和解時
要求多些的金哦.
--------------------------------------------
令尊等要注意幾點:1.駕駛者是否和隨後至派出所者為同一人?
2.有否酒測?如因相當長時間才到派出所,酒測可能為零.令尊
當時在現場有否聞到駕駛者有酒味?3.當時自用小貨車上有幾
人?下車者是否為駕駛者?製作筆錄者是否為肇事者?如不是,
駕駛者有規避肇事行為之意圖,現場小貨車乘客雖有聯絡你們
親戚,但駕駛者還是算逃逸之行為.頂替者(小貨車乘客)有偽
造文書之罪責.
2009-09-18 00:09:53 補充:
另外,給你們一個建議。如果當初自用小貨車駕駛來電是未顯示號碼的話,且你們當初有保留此訊息(例如照相,因時間過久或是來電通數過多,這時均會把舊來電訊息洗掉),這時你們可以主訴對方有逃逸之意圖。因為,你們無法得知聯絡方式,且無法知悉對方姓名(未出示證件只用口頭告知姓名者不算,因可以亂講一個姓名,且告知電話一定要立即用我方電話回撥確認無誤)雖然對方車號被令尊和姑姑所記下,但不代表一定能聯絡到駕駛者或是車主。因為,車主可能在國外而無法聯絡,或是該車登記為公司行號,而公司倒閉等等因素。
2009-09-18 01:32:00 補充:
給對方電話是讓對方聯絡親友和家人,而對方不等警方到來而離去,對方事後會否主動聯絡我方不知,且重點是對方的作法喔。
By Lucy
at 2009-09-17T14:44
at 2009-09-17T14:44
想要錢喔 自己去賺阿! 乾脆走去馬路再給車撞一次如何?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09-18T05:00
at 2009-09-18T05:00
By Emily
at 2009-09-16T09:14
at 2009-09-16T09:14
依照當時之行為而論啊....
當時他們既然都逃了....當然是肇事逃逸
那有可能因為事後申請電話而免除呢......有點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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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到現場時 小貨車已經不在現場
難道未等員警到現場,打完電話走人(留下通聯記錄),就不算肇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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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點有點混亂....
我大概的整理就是....出事當時他們留下聯絡方式後離開是嗎?
若是的話,他們要是有負責,罪刑就由司法去定,你就別太在意
若是沒負責,到時協商賠償時就抓住這點吧
2009-09-16 19:59:03 補充:
後方掃到.....通聯記錄,抱歉...我真的是越聽越不了解
基本上拿著員警開的單子,以及調出當天出事的監示器記錄
送交鑑定籬清責任歸屬,這樣才能知道
至於你說的法官判決,要嘛標的錯誤不然就...證據不符或不夠充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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