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不算性艘擾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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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07-11-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是這樣的
我目前在學開車
只要出了一些小問題
或是遲到
教練的同事(男的)
就會摸我的頭
不只一次
讓我覺得好煩
該不該跟負責人說
還是該忍耐呢
※我是女的
Update:
那間叫做(((喬 x 駕駛班))佳 x 鎮
而且我的教練都叫我阿妹((台語))
而那各變態叫我後面2各字((讓我聽了好想吐))
那邊的教練都叫我阿妹((台語))
他是不是對我有意思ㄚ
我可是有交了很久的男友耶
我該怎辦阿~~~~~~~~~~~~~~
Update 2:
weiting
他又不是教我的教練
他只是看教練忙教我而已
就算交我開車
有必要摸頭嗎?
simmy
謝謝你提供的資料
我考慮看看
該不該讓他一點教訓
惡魔風雲
謝謝你
我會客氣跟他說
他在不改的話
就讓他吃上官司
女人可不是那麼好欺負的
Update 3:
葉子
謝謝你的意見
只是..我男友早出完歸((他是開大貨車的))
要陪我去
很難
看到大家給的意見
我決定了
身體和權益是自己的
要翻臉來
豁出去了
Update 4:
KEY
那個字我不會打阿
他還是一直摸我頭
我打算帶人去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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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07-11-25T00:03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11 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 13 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發布 )
第 2 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6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調查性騷擾申訴、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名  稱: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發布 )
第 5 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
加害人為前項機關首長、部隊主官 (管) 、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第 三 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 6 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 7 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
◎性騷擾定義:詳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只要被害人對加害人之視線(如注視胸部、私處...等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行為、言詞等感到不舒服就可以申訴性騷擾。PS.蒐證是很重要的(錄音、錄影、書信或證人等)。
◎申訴:詳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
◎調解:詳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5條。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07-11-25T14:57
我也覺得還好而已呢!可能是他的習慣吧,如果不喜歡就跟他講就好了
2007-11-23 01:20:14 補充:
是性騷擾不是性艘擾.....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07-11-23T16:11
其實只要是讓對方有不舒服的感覺就構成性搔擾,建議你先以半開玩笑的口氣請他不要這樣,如果再不聽自己就要小心,儘量避免在太晚時和他單獨相處,也儘量不要和他嘻嘻哈哈;或者學開車時請男友作陪,反正學開車也不會多久,保護自己的安全的比較重要哦!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7-11-22T17:05
還好吧..或許是他的"習慣"也不一定!!倘若您真覺得不舒服..建議您跟練習場的主管投訴呀~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7-11-21T17:23
妳好~~摸頭應該不算是性騷擾拉
不過妳可以跟他講明白~妳不喜歡被摸頭~~又不是小朋友了~請尊重我好嗎!?
妳覺得不舒服就去說吧~~不然這樣上起課來怎會有進步呢~到時考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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