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 公車
By Isla
at 2009-10-22T00:00
at 2009-10-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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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的送報機車尖峰時段違規停放在稍嫌窄小的新店三民路且車主不在現場
公車路過時不但要閃這輛機車又要閃對方來車於是碰到機車的把手以致機車倒地 公車司機下車瞧瞧感覺不礙事將機車扶正但因找不著車主就繼續上路了
隔兩天公車單位接到警察局電話說是有目擊人士報案 於是警方輾轉詢問找到公車車主 但警察說雙方自行處理就好不予干涉 機車車主一開始說只有裝報纸的籃子歪了及後照鏡破掉 公車司機也請他先送俢願意賠償1000元 但事後卻收到機車行的估價單林林總總共6900元 幾乎等於老舊機車半翻新 公車單位有出面調解告知機車車主也有違規停車的責任 希望協調隻後油公車司機賠償2000元和解 但機車車主卻恐嚇公車司機說要調閱監視器告他肇事逃逸
請問機車車主會告的成嗎? 如何保護公車司機的權益不被坑錢? 謝謝!
公車路過時不但要閃這輛機車又要閃對方來車於是碰到機車的把手以致機車倒地 公車司機下車瞧瞧感覺不礙事將機車扶正但因找不著車主就繼續上路了
隔兩天公車單位接到警察局電話說是有目擊人士報案 於是警方輾轉詢問找到公車車主 但警察說雙方自行處理就好不予干涉 機車車主一開始說只有裝報纸的籃子歪了及後照鏡破掉 公車司機也請他先送俢願意賠償1000元 但事後卻收到機車行的估價單林林總總共6900元 幾乎等於老舊機車半翻新 公車單位有出面調解告知機車車主也有違規停車的責任 希望協調隻後油公車司機賠償2000元和解 但機車車主卻恐嚇公車司機說要調閱監視器告他肇事逃逸
請問機車車主會告的成嗎? 如何保護公車司機的權益不被坑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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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09-10-26T23:04
at 2009-10-26T23:04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本件事故公車司機下車瞧瞧感覺不礙事將機車扶正但因找不著車主就繼續上路了,依實務經驗僅涉及62條前段之『未依規定處置』,警方追究僅會開此條例罰單,期限內繳納為一千元。
您的問題【請問機車車主會告的成嗎?】,根本不需對方提告,無人受傷即不涉及刑事,若真涉嫌『刑法第185-4條』此為非告訴乃論罪,就是俗稱公訴罪,警方自會偵辦。【隔兩天公車單位接到警察局電話說是有目擊人士報案於是警方輾轉詢問找到公車車主 但警察說雙方自行處理就好不予干涉】本件事故為單純車損車禍事件,連警方都請你們自行處理,不知對方能告什麼??頂多對方至法院民事庭請求損壞求償,但依你所述其車損,1000元應該也有得找吧。
【但機車車主卻恐嚇公車司機說要調閱監視器告他肇事逃逸】本段話中內容並無恐嚇意味,你們反而可樂見對方調閱監視器,以資證明事發後公車司機有下車查看,並將機車扶正及找不著車主才繼續上路,最好監視器畫面夠清晰,對方機車受損程度一目了然。
【如何保護公車司機的權益不被坑錢?】再次聲明,底線為二千元,若協調不成,可暫不鳥他,不必擔憂告不告之問題。或由雙方再次『事後報案』,由警方依程序處理,屆時司機需考量1000元未依規定處理罰鍰,但同樣對方違規停車亦要求警方開單,機車受損部位讓警方照相公證,其受損情況是否符合所要求估價單林林總總共6900元,大不了後續待對方上法院提損壞求償再依公平判決理賠,且對方要求之金額經折舊換算後無法要求全額理賠。耐心將理告知對方,若不採納,遇上無理之人,站穩腳步後(無告訴問題),只有等他出招,再予接招,雖無法還擊,不需勉強任其擺佈。
2009-10-23 02:48:22 補充:
若公車司機不嫌麻煩,可至地方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聽你所述情形應會幫忙協調認知理賠差異,再從中協調雙方取得共識,畢竟公車單位係司機自己人,由第三者公正立場之委員協調,對方較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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