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車酒駕吊扣駕照 - 貨車
By Heather
at 2013-02-22T00:00
at 2013-02-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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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開連結車被酒測達0.58
請問:吊扣駕照是指吊扣職業聯結車ㄇ
小客車及大貨車我還能繼續使用ㄇ?
請問:吊扣駕照是指吊扣職業聯結車ㄇ
小客車及大貨車我還能繼續使用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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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13-02-24T07:26
at 2013-02-24T07:26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
應換發駕駛執照.
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
1.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
(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
所以你只有一張連結車駕照~但依規定得以駕駛較低層
級之車輛及輕型機器繳踏車.
駕駛聯結車酒駕依規定吊扣駕照=>即受限制不得再行駕駛任何車輛.
二.你因酒後駕車酒測值呼氣0.58依法以
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章~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 .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
倘刑事罰款(法院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
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辦理銷案手續.
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拘役)者.罰鍰部分免繳納(須持判決書至監理機關辦理銷案).
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
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一行為不二罰)
☆不管法院如何量處~最後之處罰絕不會低於酒駕
罰緩的52500元.
三.酒後駕車裁罰金額表酒測值超過(呼氣0.25)抽血濃度 [0.05] 到案時間 酒精農度超過規定標準法定期限內繳納逾期30日以內繳納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逾期60日以上
繳納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39 未滿0.4豪克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未滿0.4亳克15000165001950022500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39 未滿0.4豪克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未滿0.4亳克19500210002400027000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39 未滿0.4豪克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未滿0.4亳克22500240002700030000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0一0.54 未滿0.55豪克30000315003450037500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0一0.54 未滿0.55豪克34500360003900042000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0一0.54 未滿0.55豪克37500390004200045000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5以上45000465004950052500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5以上49500510005400057000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5以上52500540005700060000酒駕:
1.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
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3.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
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4.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5.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
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
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6.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By Charlie
at 2013-02-24T15:39
at 2013-02-24T15:39
結果第二次又被抓酒駕~可是開的是自用小客車~因駕照是職業聯結~所以想請問一下這樣會被終生吊銷駕照~還是~~ 那第二次酒測值是0.65~第二次被抓到又要罰多少呢
By Eartha
at 2013-02-25T01:20
at 2013-02-25T01:20
0.58-0.15=0.43毫克。
駕照吊扣期間駕車=視同【無照駕駛】的阿。(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處駕駛人=60000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 大客車 大貨車--處車主=60000元)(1+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1月30日修正)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02.01.30 修正之第 8、35、6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1月30日修正)
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67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
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第68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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