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拜託幫幫忙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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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09-09-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本人於4月份的時候 開車與機車擦撞 
正確一點來說 是機車 撞上正在轉彎的汽車 左前方
在那之前 汽車原先是在路邊停等 等待沒車時左轉彎 
並打上左轉彎燈 目視左後方車窗及左後視鏡
在確認無車後
欲從經過兩線道(中間是雙黃?或雙白?忘記了) 迴轉
當汽車已緩緩駛離路邊至道路 車頭已在快車道 車尾還在慢車道間
形成了 汽車斜橫式的在兩線車道間 
汽車體中間約落在雙黃線間
同時 立即就聽到碰撞聲 也看到機車在汽車左前位置 撞上
當時機車是在雙黃線內的汽車道 直接撞上汽車的左前葉子板
而機車上的兩人就以頭下腳上 順勢撞擊到我的引擎蓋上
再由引擎蓋上 由上往下滑落 滾落在我的車頭前
同時汽車駕駛也立即反應隨即停車 拉上手煞車
副駕駛座的人 立刻(連鞋都沒穿) 
就直接衝出看騎乘機車的人有沒有受傷
駕駛 也就是我 
也馬上跟著衝出去看騎乘機車的人 有沒有受傷
見狀後 看似沒有明顯外傷 但機車後座乘車人
說頭暈 不舒服
因雙車輛都還在車道上 在惶恐後方駛來車輛及怕阻塞交通
駕駛 就先將受損的機車先嘗試發車
發動後 騎到旁邊的路邊
接著就把汽車 緩緩開向路邊停靠
在駕駛在駛離雙方車輛的同時
副駕駛 也攙扶騎乘機車的兩人道路邊休息
之後 駕駛隨即去看雙方車輛受損情況
機車 部分機殼毀損 無法修復
汽車左前葉子板凹陷 引擎蓋凹陷 左前輪破損無法修復
同時副駕駛正在慰問 騎乘機車的兩人 是不是還有哪些受傷
記憶中 兩人手腳有小區塊擦傷
機車後座乘車人 說頭暈
駕駛檢視完車輛受損情形後 並隨即通知投保單位
保險單位 說明會派拖吊車來
同時 機車後座乘車人 說要報警處理
也通知了警察人員到達現場
警察人員到達後 先問是否有人員受傷
機車後座乘車人 表明 頭暈及小區塊擦傷 看似無礙 
機車駕駛人說明 小擦傷沒有大礙
再看雙方車輛受損情況 之後
警察人員 說明 因車輛已經移動 現場也不是事發現場
人員受傷 也無大礙 希望雙方當下解決
並請駕駛先給騎乘機車的兩人一些醫藥費
當下駕駛拿出了1500元 給機車後座乘車人
副駕駛則建議機車騎乘的兩人 先去附近的大醫院檢查
之後 警察人員先行離開
隨後 機車人員也離開現場
事發的經過大致是這樣
事後 我回想 剛剛的交通意外 似乎 我沒有太大的缺失
我後座的乘客也說 當他看到的時候
機車是從很遠的地方過來 而且還在慢車道上
之後 會騎到快車道 應該是因為我車尾還在佔了慢車道一半吧
他們又騎很快 想搶先從我車頭前通過 
但因為過不去 所以就從汽車左前葉撞上
而且當時地上也沒機車的煞車痕 所以當時她們應該是想要快速通過
之後 電話聯絡 詢問關心一個月 機車乘座人是不是還是不舒服
他是說 頭還再暈 但實際上已看了三家不同的醫院 
醫生都說了沒有大礙
也有問過機車駕駛人 是不是有些不舒服
機車駕駛人是說 好像需要推拿
我也表明了說 那他去推拿的費用由我支付
他堅稱不用 他只希望可以賠償他機車的損失
之後 事發過了一個月 去了台北板橋車站等機車乘座人
要詳談賠償事宜
當時他只說明了 去看了三家醫院 醫生都說無礙
但她本身感覺還是不舒服 也說明了 
機車駕駛人只希望我賠償財損的部份
合計算過約一萬出頭 這一萬出頭 
包含了當初給機車乘座人的醫藥費1500元
機車乘座人也給我他去看診的醫療單據 合計不超過1500元
所以我就想說 那既然 機車駕駛人不要求要醫療賠償(推拿)
那以我的立場來說 我並不是肇事的主因
所以我也心想 不打算賠償財損的部份
原本見面的時候 就打算 給機車乘座人提出的賠償包含財損
但 他說要用匯款的方式 而我 不喜歡 帳號讓不熟識的人知道
所以我就想 那就乾脆 不要賠償財損的部份
因為我不是肇事的主因
我是想各修各的 我也沒要他賠償我財損的部份
事後幾個月中 機車騎乘人一直打電話來 我置之不理
直到現在 收到偵查佐的 過失傷害通知書
但 車禍我並不是主因 而機車駕駛當時也堅稱不要醫療賠償
機車乘座人的醫療費用 也已經經由三家醫院診斷說明身體無礙
也經歷過了一個月的觀察 也沒必要再多去醫院給醫生看吧
現在 如果我說雙方還原當時現場 
並經測謊當初口頭說明賠償事宜
而且 我引擎蓋還保留了當時他們撞到的証明 去做車輛鑑定
是否就可以為我證明 還請各位法律高手 幫我評估看看
我的勝算有多大 及 給些實質的建議 謝謝
Update:
首先 先謝謝旭哥的回答
(當時有號誌燈及標線)
可是當時確認後方無車 我才選擇左迴轉 以至於後方機車
由快車道撞上我的左前葉及左前輪
那針對這點 來說 難道沒有
機車應駛於慢車道 但他騎乘在快車道上 以至於撞上我的左前葉
且 在雙黃或雙白線變換車道的問題嗎?
而且當時他是行駛於快車道
先撇開他是從慢車道來還是快車道來
在他快撞到我之前他沒看到正在左轉彎車輛嗎?
是不是應注意而沒注意?
Update 2:
假設說 機車是從慢車道來
那機車跟我的汽車應該還有保持一定的距離在
所以他才會選擇從快車道通過
在當下機車為什麼沒有選擇減速或停下等待汽車通過
而要選擇由快車道前行?
且因為變換車道 所以他一定有看到我的汽車
再看到時 那段距離不足以給他判斷該減速 還是停下來嗎?
以上幾點是否還能請旭哥為我解答
Update 3:
對向車道
──────┐ ┌─────
安全島│ │安全島
──────┘ └─────
┌─┐
機車●│汽│
===========│車│ =======
│ │
└─┘
────────────────
Update 4:
對向車道
──────┐ ┌─────
安全島│ │安全島
──────┘ └─────
┌─┐
機車●│汽│
===========│車│ =======
│ │
└─┘
────────────────
Update 5:
畫的很差 都畫錯了
正確應該是 我車是斜的橫在兩線道間
機車 正好撞擊到 我左前輪及左前葉子版
順便幫我介紹一下 是否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或是收費合理的律師
因為家境不是很富裕 且 我當時真真確確的有注意到後方有無來車
不想因為這樣而吃悶虧 或是被判刑
Update 6:
雖然說 當下並沒有做任何的筆錄 跟 現場已被破壞
這幾點對我來說很不例
可是 我引擎蓋上的凹痕 及我的維修清單 應該還是可以證明
撞擊點是在我左前葉 及輪胎上
今天去做了筆錄了 下次就是等待地檢的傳票
下次我會找當時跟我共乘的乘客去說明當時的經過
其中我後座乘客有看見 當時機車在我汽車後
距離還在200公呎遠的地方 行駛過來
還請旭哥 在幫小弟解答一下 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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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09-09-28T13:30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 車禍我並不是主因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對方]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所以"
縱使轉彎車[你]的時速是 0 ,只要已作出轉彎動作且侵入他方路權,因而肇事就必須負起該事故之肇事主因責任。
我引擎蓋還保留了當時他們撞到的証明 去做車輛鑑定是否就可以為我證明
100%保證無法改變,你屬肇事主因的認定。
若仍質疑"
確實肇責建議你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6個月內,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都可以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直到現在 收到偵查佐的 過失傷害通知書
對方顯然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以刑逼民]的訴訟手段技巧,向來就是受傷被害人,手上的[最佳的籌碼],也是[必然有效]的利器。
我的勝算有多大
本案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09-10-01T14:47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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