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機車嗎 - 汽車
By Rosalind
at 2013-09-29T00:00
at 2013-09-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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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內容所提到的字眼都是汽車駕駛人,我騎摩托車停在公車格卻被開違規停車,引用處法罰條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請問此法條是用摩托車嗎,另外警察連續告發我兩次,但是兩張罰單的住址都不一樣,這樣是不是可以申訴,我想申訴警察使用法條的適法性及發單上的地址不同,請問是否可以請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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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3-10-01T21:38
at 2013-10-01T21:38
一.條例所述之汽車是包含機器腳踏車.
二.對違規罰單有疑問或不服.
都可以依規定提出申訴~這是你的基本權益.
只要你得舉證足以推翻被開罰的事實~申訴就會通過.
三.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機器腳踏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600.
逾期30日內繳納=>700.
30日以上60日內=>800.
逾期60日以上繳=>900.
小型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900.
逾期30日內繳納=>1000.
30日以上60日內=>1100.
逾期60日以上繳=>1200.
大型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1200.
逾期30日內繳納=>1200.
30日以上60日內=>1200.
逾期60日以上繳=>1200.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或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四.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3條之規定~
違反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57條之違規停車.
每逾二小時可連續舉發.
五.所謂的二張罰單地址不同?
是指開罰單位的地址不同?(不同單位開單當然不同)
還是被通知人的地址不同?
(逕行舉發是依據車籍地址開罰)
當場開罰是依駕籍地址開罰~所以地址當然也不同.
2013-09-30 09:26:59 補充:
二張罰單地址~~~一張11號.另一張13號.
極有可能是筆誤所造成.
依據規定~~監理單位可以要求補正=>並不影響罰單效力.
By Damian
at 2013-09-29T22:19
at 2013-09-29T22:19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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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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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5月08日修正)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2013-09-29 23:40:39 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05月08日修正)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2013-09-29 23:41:39 補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2013-09-29 23:42:00 補充: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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