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使用權被侵犯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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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專業人士
我是道路救援拖吊車人員幾天前被高速公路警察開了一張罰單第33條第8項拖有非高快速公路故障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我是使用高速公路為拖吊行經路線
我的異議聲明是
高速公路也是使用同型式之拖吊車且我的車是公路監理機關發照可行駛公路行照為自用大貨車(特種)車身式樣為拖吊車
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汽車拖吊業
我認為此法條侵犯了我的道路使用權
各交通法規中皆未載明拖吊車拖故障車禁止行駛之路段
如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交流道入口處也未設立禁止告示牌法條中也為明示
請問我的異議有理嗎
這樣的情形也是用一般交通裁決異議聲明書嗎?
Update:
汽車拖吊業,是以拖吊故障車為業一定會行駛作業於各公路既已許可之就有行駛作業於各公路之權利
後方之車輛已受前方拖吊車控制方向,加減速,是以連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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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a avatarKama2007-10-10
你違反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8.拖有非高快速公路故障車輛行駛高速公路限期內繳納罰4000元異議聲明的機會不大還是可以試ㄧ試
Agnes avatarAgnes2007-10-09
你的公司跟高公局有簽約嗎?
高速公路的拖救車都是簽約的
一般平面道路的拖救車,不能在高速公路上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