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警察恐嚇該如何處理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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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07-12-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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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處理公司勞資爭議問題,因對方家屬擔任警察,於調解結果不滿意竟於調解處門口嗆話說最好開車小心點.並緊追至停車場言語挑釁.請問我該如何自保?並自身也遭受勞方不實的人身攻擊.請好心朋友幫忙指點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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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07-12-04T10:59
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正是「罪刑法定主義」也就是說,刑法〈包括特別刑法〉有規定者才能處以刑罰,如果沒有規定,即使為被道義、人情,仍然不違法。你的問題標題是:「遭警察恐嚇該如何處理」,首先看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構成要件有三,說明如下:一、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之事相恐嚇:所謂「恐嚇」係指以使人畏怖為目的,而對他人為現在或將來惡害之通知,關於惡害內容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其他不包括。例如用槍打死等詞恐嚇、或寄送子彈,至於其所用方法為言詞、書面或其他動作,在所不問,例如搶劫後恐嚇不得報警,否則將殺害全家,使被害人不敢報案等。二、須對於被害人直接為之:恐嚇必須對特定之一人或數人直接為之,如僅在外揚言殺害某甲全家,並非對於某甲為惡害通知,尙不構成本罪,至於所恐嚇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非本罪恐嚇。三須生危害於安全:亦即恐嚇程度致生影響其安全,但不必發生客觀上之危害。依通說見解,本罪是結果犯,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亦即恐嚇行為必須引起被害人心生恐怖,而覺得不安全。你所述的問題內容:「日前處理公司勞資爭議問題,.......竟於調解處門口嗆話說最好開車小心點.....」因為對方是警察身分,所以對你口出「最好開車小心點」的確會讓你心生畏懼沒有錯,但是並沒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之事相恐嚇」事實上,開車本來就要小心的,何況有發生此種不愉快的調解結果情形,經由對方提醒,你當然要更加小心囉。不過你也不必將此是太放在心上,因為對方是熟知法律的警察,當然會閃法律漏洞,說出不違法類似恐嚇的言詞,讓你因生畏懼,又不會遭受刑罰,同樣的道理,也就因為它是懂得法律的警察,是不可能以身試法,做出對你不利的犯法事實,因為如此做不划算而且知法犯法依據第134條規定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如果你仍半信半疑,這些話只是他不滿的發洩言詞,目的就是要你恐懼或者心情也不好受而已,你要自保,並不是提出恐嚇告訴,而是應當循行政程序,向該管督察單位反映本事件經過,由督察室人員去調查,並要求約束該警察在外的言行舉止。2007-12-0114:55:14補充:更正第一段第三行第11字:「違背」道義、人情,仍然不違法。...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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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07-12-01T10:03
警政署申訴TEL:0800-018111警政署申訴TEL:0800-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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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07-12-05T03:30
在法庭直接訴說被惡意恐嚇,如果對方有說出將【危害你生命保障】的言語時,請盡量以錄音的方式存證起來(現在法律都只講證據),人身攻擊也會觸犯到法律,能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何時不成立本罪?]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從一重處斷)。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須致生危害於安全「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何時不成立本罪?]本罪為結果犯,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恐嚇得利罪)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第309條〈普通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該當性:1.必須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侮辱」意思就是使人難堪為目的,本案件以網路發表文字和抽巷的侮弄辱罵,足以對個人對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和地位,達到貶損的評價程度。2.必須公然為之:所謂的「公然」就是足以讓「任何人都可以隨意見到」,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不特定或多數人能夠看到」。...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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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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