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交通事故的賠償 - 貨車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1-11-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先知大大們,大家好
現在是100年11月
小弟在去年(99年)12月,在台中中清路,環中路口停等紅燈時,被後方酒駕追撞
原本停在機車停等區的後面
直接撞到超越停止線
撞擊力之大
我整個貨斗歪斜
還擠到車頭(2.6頓的小貨車)
警方來後測酒測
我沒喝酒,但對方酒測0.39
我是開貨車送貨,停紅燈,對方開雃哥六代追撞我
之後去警局被案,做筆錄,當下也跟肇事車主談論賠償
肇事車主說沒錢
好,我拿到一張報案黃單
送完貨後回台北(我住台北,工作也在台北)
隔天馬上修車,因為每天都要送貨
修了近20000單據有
之後我等消息,我一直以為會有類似肇事責任報告書之類分析哪方的錯
但是沒有
今年9月中我打電話到承辦警局單位
他們要理不理,也沒態度惡劣
結果沒下文
我打電話跟肇事車主聯絡
我發現他一皮天下無難事
到最後連我電話都不接了
我只要求修車費20000,結果談判破局
我到我家(台北)當地的調解會去詢問
他們說肇事點在台中,肇事車主住台中
我一定要去台中申請提告
也要承辦警局單位提供肇事分析表(已傳真到我手上)
法律的事我不懂
我去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律師說0.39有觸犯刑責
有分刑事,行政,民事,警方也許只送行政
民事對方不理,律師叫我去地院寫刑事告發狀並寄到台中地檢署
檢察官就會傳喚到案說明
好,那我去士林地方法院,答案又不一樣
叫我直接打電話問此案的案號及辦理進度
天哪!會不會太複雜了
由於我不想台北,台中往返多次,勞民傷財,往返提告的花費跟肇事者陪我的金額是否划算
這讓我產生是否就算了,許多人說就算我告贏他,他不想或沒錢賠我也沒辦法
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麼辦
已更新項目:
當時我有行車記錄器拍下紅燈及他撞我的過程
已交給警方
2 個已更新項目:
小弟只有強制險(第三責任險)
,且貨車是自用,沒有公司做後盾.
3 個已更新項目:
此次車禍沒人受傷,死亡.只有車損
4 個已更新項目:
candy16899★祝好友們★笑口常開 你好
抱歉,我都是自己去辦
我需要知道是否有何單位可以受理
而不用四處碰釘子
也盡可能不想台北台中往返,勞民傷財
是否可求償精神損失
不過,還是非常謝謝您提供的解答
謝謝.
Tags: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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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1-12-04T11:47
您好:
candy16899很高興能為你服務
對方無二萬時讓他分期付款哦,找保證人.用分期.
否則你無法和解哦!
http://tw.myblog.yahoo.com/candy-16899
車禍面臨法律問題
第一八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關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始適用)行為罪即成立;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之後,為規避責任,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所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過失傷害人罪、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認無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關係,而予併合處罰,原審予以維持,於法難認有違。(91台上3776號)第一八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而(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應屬併罰關係(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六號判決參照)。次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
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立法目的,係在於加重處罰因無駕駛執照駕車
、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至於肇事而發生過失
傷害或過失致死之情形後,逃逸而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其立法目的既係在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遺棄行為,已如前述,自不在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加重情形之內。(92台非50)第二七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七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上訴人係以駕車為業,其所駕駛復為其公司之大貨車,縱此次非載貨而載人,但因與其駕車業務有直接關係,仍屬業務上之行為,自應負特別注意義務,由於其過失行為,發生致人於死之結果,原審本此確定之事實,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論以罪責,自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71年台上字第7098號判例)第二八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第二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告訴權,各自獨立而存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仍得獨立告訴,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之告訴,於被害人已先提出之告訴,毫無影響,法院不得因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告訴,而就被害人之告訴,併為不受理之判決。(70年台上字第6859號判例)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之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第二項: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又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配偶之告訴權,係各自獨立而存在,被害人雖未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其配偶仍得於告訴期間內合法提起告訴。(94年度台非字第42號)
2011-12-05 13:16:52 補充:
如何快速辦理強制險理賠:
一.依據交通裁決所申請肇事證明單,(請帶身分證及行車執照及駕照申請之.一般依據肇事後15天可申請辦理之但要申請時可依車禍現場警方開出之三聯單打電話向當地之交通裁決所詢問之.如果是受害者要帶診斷書之收據證明之)
二.受害者可到對方投保強制險之公司辦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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