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個人認為應科以刑法271條殺人罪?為何只論以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因為行為人已包含”知”與”欲”要素啊。(1)酒駕行為係原因自由行為: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喝酒)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學說見解援引工具理論或前置理論)(2)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13(2))。酒駕者雖預見可能撞死人之高可能性,卻仍聽任其結果發生,亦在所不惜(林山田刑法通論),所以當然以故意論。(3)美國法酒駕撞死人亦論以殺人罪,我國雖係大陸法為成文法,然上述以論理或文義解釋仍可處科以殺人罪。為何只論以輕罪刑法276條輕罪,最高二年有期徒刑,放任國人隨時處以不安全情狀???。在此譴責這些不在乎自己或他人性命家庭的酒駕者,,實在連狗都不如,因為連狗都教的乖,這些酒駕之人為何就教不乖?實在令人氣憤!呼籲法界人士,參考以上意見與美國法院判例,無須修法,酒駕致人於死直接即可引用刑法271條殺人罪。請教法律或法界達人~謝謝~...Showmore
酒駕撞死人為什麼不是刑法271條殺人罪? - 汽車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