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紅單的正當法律程序 - 汽車
By Edward Lewis
at 2017-05-09T13:14
at 2017-05-09T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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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改革司法連線臉書社團
https://goo.gl/lbdXMY
by拼命三郎(地院法官)
來自警察的一封情書
「交通罰單」可說是一般人生活中最常與行政機關打交道的事件,人不一定要完糧納稅,
但人在江湖走,汽機車要有。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都要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尤
其正當法律程序更是必須遵守的形式要求,只要程序不正當,不管實際上有沒有違規,都
是可以撤銷罰單的事由,我們就來看看交通事件有哪些正當程序要遵守吧!
紅單(違規檢舉)製程SOP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交通罰單通常會經過「舉發」與「裁決」兩個階段
。舉發就是由警察杯杯開立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簡稱舉發通知單,俗稱紅單
),收到紅單後,如果認為沒錯,就可以依最低罰鍰自動繳納;如果認為有誤,則可以向
地方政府交通局陳述意見,讓交通局審查舉發有無錯誤,做出「裁決書」,人民如果對裁
決書不服,則可於收到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要先繳300元裁判費
)。
舉發階段
在舉發階段,「當場舉發」就是有合理懷疑或人車違規被警察杯杯當場發現攔下,例如酒
駕、滑手機、闖紅燈、過磅超重等;「逕行舉發」就是在若干情形下,警察杯杯沒辦法當
場攔下(如固定式測速相機抓超速)或當下找不到違規行為人(如違規停車)的時候,可
以用事後寄送紅單的方式來舉發。 在當場舉發的時候,如果行為人拒收,警察杯杯就要
口頭告知應前往交通局陳述意見、及應到案的日期(通常是30天,有些情形是45天內),
如果警察杯杯忘了告知,這就違反程序。
在逕行舉發的時候,如果是人民錄影或拍照就要在7天內檢舉,警察杯杯如果在檢舉超過7
天後還填寫舉發通知單,超過時間也是違反程序;警察杯杯要在交通違規3個月內寄送舉
發通知單,通說認為3個月內付郵即可,少數說則認為要在3個月內送達才行。由於人民常
常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或是沒注意收信,在交通案件以人民先前留的地址為準,如果沒
收信,通說認為寄存當日就生送達效力;少數說則認為應類推民事訴訟法規定,寄存後10
日生效。
第三種舉發?除了當場及逕行舉發外,最高行政法院也肯定警察的「職權舉發」,所以不
能以不屬於當場或逕行舉發,就認為警察杯杯違反程序喔!
另外,警察杯杯雖然可以便衣執勤,但必須符合派出所預先規劃的便衣勤務,
而且應該要適時表明身分或鳴警笛,實務上也有穿便衣跟追行為人,因未適時
表明身分而被認為違反程序的例子。 至於舉發酒駕,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
解釋,必須符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比較重要的例如:盤查符合警察
職權行使法的合理懷疑、飲酒結束時間離檢測時間未達15分鐘或不告知時間,
可以漱口或等待至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才檢測(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可以不用
漱口,直接檢測)、設攔查點的情形才要全程錄影蒐證(其他在路上有合理懷
疑被抓到的,就不用全程錄影)、拒測的話,警察杯杯「勸導及告知罰則」的
過程才要錄音錄影。
裁決階段
人民如果有向交通局陳述意見、申請裁決,交通局通常會在比較快的時間內做出「裁決書
」。如果人民完全沒來陳述意見,交通局常常會把這類案子放個半年、一年才做出裁決,
這跟行政機關內部規定「逾越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60日後的案子,交通局應於3個月內
做出裁決」不符,而且交通局的裁罰基準繫於逾越舉發通知單上面的「應到案日期」,人
民越久不到案,處罰就越重。但人民如果不理舉發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或沒收到紅單,半
年、一年過去才收到最高額度的罰鍰,這是相當不合理的。 實務上最近也有判決認為,
逾越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60日後的案子,交通局如果沒有在3個月內裁決,就是違反程
序。所以如果在違規後很久才收到裁決,不妨看看是否符合這樣的情形,有機會撤銷罰單
喔!
---
跟各位車友分享,另外好像要拖吊的時候才會廣播召喚車主,如果只是違規停車遭開單,
警察就不一定要拿大聲公廣播了XD
--
https://goo.gl/lbdXMY
by拼命三郎(地院法官)
來自警察的一封情書
「交通罰單」可說是一般人生活中最常與行政機關打交道的事件,人不一定要完糧納稅,
但人在江湖走,汽機車要有。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都要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尤
其正當法律程序更是必須遵守的形式要求,只要程序不正當,不管實際上有沒有違規,都
是可以撤銷罰單的事由,我們就來看看交通事件有哪些正當程序要遵守吧!
紅單(違規檢舉)製程SOP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交通罰單通常會經過「舉發」與「裁決」兩個階段
。舉發就是由警察杯杯開立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簡稱舉發通知單,俗稱紅單
),收到紅單後,如果認為沒錯,就可以依最低罰鍰自動繳納;如果認為有誤,則可以向
地方政府交通局陳述意見,讓交通局審查舉發有無錯誤,做出「裁決書」,人民如果對裁
決書不服,則可於收到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要先繳300元裁判費
)。
舉發階段
在舉發階段,「當場舉發」就是有合理懷疑或人車違規被警察杯杯當場發現攔下,例如酒
駕、滑手機、闖紅燈、過磅超重等;「逕行舉發」就是在若干情形下,警察杯杯沒辦法當
場攔下(如固定式測速相機抓超速)或當下找不到違規行為人(如違規停車)的時候,可
以用事後寄送紅單的方式來舉發。 在當場舉發的時候,如果行為人拒收,警察杯杯就要
口頭告知應前往交通局陳述意見、及應到案的日期(通常是30天,有些情形是45天內),
如果警察杯杯忘了告知,這就違反程序。
在逕行舉發的時候,如果是人民錄影或拍照就要在7天內檢舉,警察杯杯如果在檢舉超過7
天後還填寫舉發通知單,超過時間也是違反程序;警察杯杯要在交通違規3個月內寄送舉
發通知單,通說認為3個月內付郵即可,少數說則認為要在3個月內送達才行。由於人民常
常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或是沒注意收信,在交通案件以人民先前留的地址為準,如果沒
收信,通說認為寄存當日就生送達效力;少數說則認為應類推民事訴訟法規定,寄存後10
日生效。
第三種舉發?除了當場及逕行舉發外,最高行政法院也肯定警察的「職權舉發」,所以不
能以不屬於當場或逕行舉發,就認為警察杯杯違反程序喔!
另外,警察杯杯雖然可以便衣執勤,但必須符合派出所預先規劃的便衣勤務,
而且應該要適時表明身分或鳴警笛,實務上也有穿便衣跟追行為人,因未適時
表明身分而被認為違反程序的例子。 至於舉發酒駕,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
解釋,必須符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比較重要的例如:盤查符合警察
職權行使法的合理懷疑、飲酒結束時間離檢測時間未達15分鐘或不告知時間,
可以漱口或等待至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才檢測(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可以不用
漱口,直接檢測)、設攔查點的情形才要全程錄影蒐證(其他在路上有合理懷
疑被抓到的,就不用全程錄影)、拒測的話,警察杯杯「勸導及告知罰則」的
過程才要錄音錄影。
裁決階段
人民如果有向交通局陳述意見、申請裁決,交通局通常會在比較快的時間內做出「裁決書
」。如果人民完全沒來陳述意見,交通局常常會把這類案子放個半年、一年才做出裁決,
這跟行政機關內部規定「逾越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60日後的案子,交通局應於3個月內
做出裁決」不符,而且交通局的裁罰基準繫於逾越舉發通知單上面的「應到案日期」,人
民越久不到案,處罰就越重。但人民如果不理舉發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或沒收到紅單,半
年、一年過去才收到最高額度的罰鍰,這是相當不合理的。 實務上最近也有判決認為,
逾越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60日後的案子,交通局如果沒有在3個月內裁決,就是違反程
序。所以如果在違規後很久才收到裁決,不妨看看是否符合這樣的情形,有機會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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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不一定要拿大聲公廣播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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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17-05-10T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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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7-05-15T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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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7-05-18T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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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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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7-05-24T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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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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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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