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倒車~不小心碰到一位很盧的小姐 - 開車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7-09-27T00:00
at 2007-09-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各位大大~是事情發生如下:在6月初我向朋友借車出去辦事
我沒駕照}結果在倒車時不小心碰到一位小姐~{請注意只是碰到}~
那位小姐就哭天喊地說我撞到他受傷~當時我就直接開車送醫院去
讓她去看醫生{沒報警因為他說去看醫生就好}~結果醫生以證明說
他沒事當下就在回家~並包個紅包和水果並付了醫療的錢~但之後透
就打電話來說~他哪痛哪痛~說他要去看自己認識的醫生去~我就說
好ㄚ~你去看~有收據我就幫你付{期間也依職和他連絡}但現在問題
來囉~他依下子說要10萬~因為是看國術館~我就說衛何不去看有健
保~他說健保藥都是無效的~說他吃的都是高級藥材~還要陪她工作~
精神~計程車費用~但他都沒收據~指一口咬我說沒駕照就是要賠不
然就告我~由於這個金額太大~{我有誠意賠個幾千但他開的金額夠唬人了}所以就不歡而散~就說你去告我吧
結果今天警察來說~出告訴要我禮拜五去做筆錄~想請問各位大大
1.當時沒有報案也就通通沒有警察的紀錄
2.6月份的事到現在才提告請問有用嗎
3.當時所謂的現場證據他和我沒有了
4.警察說要做筆錄~我是否要注意哪些事~以防止被誤導~
5.通通都沒有警方的紀錄~也沒有交通隊的繪圖~這樣他告我告的成嗎~他告我傷害~且我依定要去做筆錄嗎~
6.我有他當時看醫生的收據可證明我有帶他去看醫生~也有就診紀錄~是帶她去高雄醫學院~所以不是依班診所也能證明他真的沒事~
也有x光片
7.我沒駕照
8.我實在是夠**~碰到要敲詐的人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Update:
補充一下~我無照~但我已滿20了~目前筆錄尚未做~警察事先希望我能和當事人和解看看~叫我先去申請調解委員會試試看!
我沒駕照}結果在倒車時不小心碰到一位小姐~{請注意只是碰到}~
那位小姐就哭天喊地說我撞到他受傷~當時我就直接開車送醫院去
讓她去看醫生{沒報警因為他說去看醫生就好}~結果醫生以證明說
他沒事當下就在回家~並包個紅包和水果並付了醫療的錢~但之後透
就打電話來說~他哪痛哪痛~說他要去看自己認識的醫生去~我就說
好ㄚ~你去看~有收據我就幫你付{期間也依職和他連絡}但現在問題
來囉~他依下子說要10萬~因為是看國術館~我就說衛何不去看有健
保~他說健保藥都是無效的~說他吃的都是高級藥材~還要陪她工作~
精神~計程車費用~但他都沒收據~指一口咬我說沒駕照就是要賠不
然就告我~由於這個金額太大~{我有誠意賠個幾千但他開的金額夠唬人了}所以就不歡而散~就說你去告我吧
結果今天警察來說~出告訴要我禮拜五去做筆錄~想請問各位大大
1.當時沒有報案也就通通沒有警察的紀錄
2.6月份的事到現在才提告請問有用嗎
3.當時所謂的現場證據他和我沒有了
4.警察說要做筆錄~我是否要注意哪些事~以防止被誤導~
5.通通都沒有警方的紀錄~也沒有交通隊的繪圖~這樣他告我告的成嗎~他告我傷害~且我依定要去做筆錄嗎~
6.我有他當時看醫生的收據可證明我有帶他去看醫生~也有就診紀錄~是帶她去高雄醫學院~所以不是依班診所也能證明他真的沒事~
也有x光片
7.我沒駕照
8.我實在是夠**~碰到要敲詐的人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Update:
補充一下~我無照~但我已滿20了~目前筆錄尚未做~警察事先希望我能和當事人和解看看~叫我先去申請調解委員會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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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Robert
at 2007-09-27T15:01
at 2007-09-27T15:01
1、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所以6月份的事,還在有效告訴期間。
2、無所謂的現場證據及報案紀錄,並不影響傷害案件之成立。
3、警察作筆錄,其實並不會特意誤導,畢竟這種案件重心在當事人二人身上,所以你怎麼說他就怎麼寫。(這與第二點都是重點要記住,別說對自己不利,說自己不小心什麼的,既然都無證據,就說是他忽然跑出來或什麼的。)
4、當然告得成,更何況你有帶她去看醫生,更能證明本案之存在。
5、能證明無事當然最好,這樣你可以在筆錄上不經心地提到她的忽然出現及大筆財物的索取,以及最後她的毫髮無傷與你的善良送醫行為......
6、這邊想請教的是,你是未滿18歲,還是已滿不想考駕照。
2007-09-29 12:44:23 補充:
再來先跟你說明一下相關法律關係及效果:
(刑法)
1-1、你所違反的法律效果;輕過失傷害罪,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2、最慘的下場也不過是罰罰錢;易科罰金之規定,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1-3、她有可能違反的罪名;詐欺罪,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007-09-29 12:44:59 補充:
(民法)
2-1、有關成年與否之影響;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2、除醫藥外的額外賠償範圍: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精神不堪等)
2007-09-29 12:45:41 補充:
2-3、賠償時效;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行政法規)
3-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 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2007-09-29 12:46:18 補充:
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二款以下內容非你所犯,SO不全部列出囉)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007-09-29 12:46:42 補充:
第2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3-2、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第27條:涉及刑事責任之道路交通刑事案件,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應依職權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但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不在此限。
2007-09-29 12:46:57 補充:
第28條:前條案件之移送,應將有關犯罪嫌疑之證據,隨案附送。
第29條: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之發生,如有急迫情形或有重大車禍,得以電話或言詞隨時報請檢察官核辦。檢察官就前項報告,應妥慎處理並應注意保全證據及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30條:檢察官或交通法庭受理道路交通刑事案件,應注意就與犯罪有關之車輛性能,駕駛技術等有關事項,命行鑑定。
第31條: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或交通法庭就道路交通刑事案件為有罪判決,應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之輕重,妥慎處理。
2007-09-29 12:47:32 補充:
最後為你簡單整理上開所述應注意事項及法律關係:
1、6月份時雖然沒有報警,但因過失傷害的時效還未過,所以她當然告得成,而警察找你去作筆錄當然一定要去,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她天花亂墜。然後作筆錄時,就像前面所說,只說對自己有利之部分,然後將她描述的像個詐騙犯,從你十分注意的倒車,然後她忽然跳出來,接著你只有輕輕的碰到她,然後雖然你懷疑她的用心但你還是很負責地帶她去看醫生,最後醫生也說她完全沒事,她竟然還要跟你索取天價賠償金額。
你儘管說,因為警察不會去管你說什麼,反正他只負責作筆錄然後移送,他才不會去查證你的內容是否屬實。
2007-09-29 12:47:50 補充:
2、其次,當然別提無照的事,不過正常的警察處理車禍案件都會要求你出示身分證及駕照,就看老天眷不眷戀你囉。如果確定無照,正常按照上面所列的交通規定,是會開你罰單的。BUT,請注意哦,雖然行政罰法規定處罰時效為3年,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特別規定,所以你無照而觸犯該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你的行為不算還在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除非你笨到跟警察說你現在還在無照開車),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所以從6月份起到現在,正常應該已過3個月,警察是不能再開單的,又除非你是在6月31日出事的,那就無話可說囉。
2007-09-29 12:48:03 補充:
3、再來說到她的部分,先說賠償事情,上面民法規定你應該有看,並非所有車禍都可以獅子大開口,重點在於要真正有損害,要真正因你的過失上害導致她無法工作或導致她精神受創等才可以索取有的沒的。並非行為一出現過失傷害,被害人就可以任意索償,記住,重點在於有無損害出現。照你所說,她應該看完當初的高雄醫學院就夠了,其餘的就叫她去***ㄅ,呵呵,開玩笑的啦,其餘的就別理她了,最多讓她告完刑事、告民事,不過告民事,法官就會審酌她到底有無損害,你就別擔心。
2007-09-29 12:48:12 補充:
4、即便她告刑事,不過車禍及離婚等案件要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那些社會老經驗的調解委員應該會安撫她,然後幫你調解到無事。若真的不成,告到法院,這種小過失又輕輕輕微的傷害案件,檢方願意實際起訴就很了不起,真的起訴最多就是罰金ㄅ,即便判處拘役(不太可能),也是易科罰金,所以安囉,別給她騙了。適當的關心(和她講電話要小心,以免她錄音,錄到你的態度惡劣),適當的給付,其餘的就相信法律與正義囉。
還有問題再來我的部落格問囉,好累,寫好久。
http://tw.myblog.yahoo.com/cga-ming
By Candice
at 2007-10-01T18:40
at 2007-10-01T18:40
他應該沒有辦法A您的錢
不過問題來了
您除了沒有駕照之外
請問您當時有滿18歲嗎
如果他真要告你的話
頂多是告你無照行駛
其他的我想應該沒有辦法
不需要理他
還是勸您,去考個駕照。順便到地方政府,找免費諮詢的律師詢問清楚會比較好唷^^
2007-09-28 15:09:04 補充:
您如果沒有達到和解的話
他可以提告您過失傷害喔
所以還是勸您快去諮詢專業的律師吧
By Oliver
at 2007-09-30T13:40
at 2007-09-30T13:40
但那欠扁的女人也太小題大作了
是敲詐沒錯XD
By Freda
at 2007-09-29T03:41
at 2007-09-29T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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