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我由對向車道在綠燈時左轉要進入左邊的停車場(台北市立的停車場),停車場入口只有一個車道,必須和順向進入的車輛排隊匯流進入。當時走出一位先生拿著三角錐放在我車前就走了。我詢問之後,他告知說我從這個方向進入算是插隊。我表示在我這個方向也有許多車輛排隊,停車場也沒有任何人員指揮、標示告知應該由對向車道進入,過程中對方很不客氣。我下車把三角錐移到旁邊,這時他推了我一把,並把三角錐拿回擺在我的車子前方。當時氣不過,一腳把三角錐踢飛了。上車後對方乾脆就站在我的車子正前方阻止我前進。我右轉繞過他的時候,不小心壓到他的腳(是因為他叫的很大聲說我壓到他了,我才知道),當時問他我應該前進還是倒車比較好,對方根本不理我,在我多次詢問後,他才說「你別在那邊囉唆」(這一段我有錄音)。之後他的同事就跑出來拿手機拍他的腳被壓著狀況。警察到場後,叫了救護車送他到醫院,檢查後應無大礙(因對方做筆錄時只有拿個冰袋冰敷,做完筆錄後就可以很正常的走來走去了)。幾天後,警察來電,表示因為對方是公務員,我涉及妨害公務罪,為了保護我的權益,要我到警局作筆錄。我告訴警察如果對方要告我,我會請我的律師跟他聯絡,並表示願意配合筆錄。隔天,該員警改口說如果對方提出告訴我再到警局作筆錄就好了。我的問題是:1.如果對方打算以妨害公務告我,必須構成「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強暴脅迫」,這樣對嗎?2.公務員在不同的法規中定義不同,就刑法來說是最廣義的。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則定義是有職等官職之文職人員。但市立停車場的先生(可能只是聘員),算是公務員嗎?訴訟時是否符合公務員的身份該如何引用法規?3.如果以刑法的角度來看,對方符合刑法對公務員的定義。但是否有可能構成「依法執行職務」?(停車場管理辦法@@?)4.造成對方受傷(可能是瘀血),法官應該不會認為我是故意,但是是否有「過失」的可能?對方站在我的車子前方,我的車前保桿跟前輪軸少說有四五十公分,繞過去的時候如果要壓到他的腳,小腿應該先斷了。我是否可以合理懷疑他是故意的?5.有其他對方可以對我提告的地方嗎?(比如說被我踢壞的三角錐)...Showmore
開車壓到停車場管理員的腳,是否妨害公務?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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