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到人是否有分責任 - 開車
By Edward Lewis
at 2009-11-18T00:00
at 2009-11-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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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5颱風夜晚上7點..我方開車經橋段下坡中間路段撞道路人..
當時該名路人蹲在下坡中段路中間.因颱風夜視線差而撞上..
我想請問:責任都在我方嗎?他方都沒責任嗎?
警方有拍照存證..筆錄也寫清楚..
該名路人頭部受傷..住院20天出院沒事了!
道義上醫藥費已經處理~還要求我方支付30萬和解..難道他方都沒錯嗎?
而且也沒斑馬線..沒閃光黃燈..也沒行人指示標誌.颱風夜蹲在下坡路段可以嗎?
難道撞到人都是開車人的責任嗎?
請問是否有責任釐清歸屬?
當時該名路人蹲在下坡中段路中間.因颱風夜視線差而撞上..
我想請問:責任都在我方嗎?他方都沒責任嗎?
警方有拍照存證..筆錄也寫清楚..
該名路人頭部受傷..住院20天出院沒事了!
道義上醫藥費已經處理~還要求我方支付30萬和解..難道他方都沒錯嗎?
而且也沒斑馬線..沒閃光黃燈..也沒行人指示標誌.颱風夜蹲在下坡路段可以嗎?
難道撞到人都是開車人的責任嗎?
請問是否有責任釐清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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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09-11-20T22:20
at 2009-11-20T22:20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道義上醫藥費已經處理~
該賠的就是要賠,不該賠的就不該賠!
賠償不是僅止於醫藥費這部分而已。
就法律成面而言,[沒有道義責任賠償] 這名詞存在。
還要求我方支付30萬和解..難道他方都沒錯嗎?
同上說明"
哪怕你 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對方 就有權對你 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這就是所謂[以刑逼民] 的訴訟技巧,也是絕對會生效 的訴訟手段。
難道撞到人都是開車人的責任嗎?
雖然不見得一定是!
但是對方有受傷事實 ,就有權提告你刑事過失傷害罪 。
請問是否有責任釐清歸屬?
同上說明"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才需要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By Todd Johnson
at 2009-11-22T01:16
at 2009-11-22T01:16
來釐清肇事責任.
ㄧ般來講對方也是有責任的.
只是誰的責任比較大而已
2009-11-18 16:52:25 補充:
肇事鑑定完後再申請調解會比較好
沒有一個責任歸屬...開車的多會被獅子大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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