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引起之事故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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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08-06-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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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四回家路上很確定我意識清醒也沒騎快突然發現前方有人要開車門但已經來不及於是我撞上了~也受了傷縫幾針去醫院回到事故點時警察也來了做了筆錄(當時有略看一下~但坦白說有點忘了筆錄內容)本來我一定是對的那方~可是晚上去洗頭時跟那邊的人講起這件事~他們跟我說為何我沒等到警察來才去醫院?因為我去醫院時對方等於是先做筆錄事情發生不久也下雨了等於是沒有第一現場了後來想想他一直說是我沒有看到他開車門撞過去的還有他後來也完全沒在打電話問我傷勢好像一點都不緊張明明我事先真的沒發現~有發現的話我幹嘛撞上去呢我現在想假設性的問說~假如他是在白線內的停車假如他說他已經開門好一回是我沒看到撞過去的那是不是整起事件就是我錯?他的車門好像也有受傷事故發生後我沒有等到警察來或者讓警察去醫院做筆錄是不是就真的是我理虧?一定要等到三十天後才能知道判斷嗎?那個判斷出來是不是就等於定案了?麻煩有經驗的或者懂相關的人了!!...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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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08-06-05T21:12
上週四回家路上很確定我意識清醒也沒騎快突然發現前方有人要開車門但已經來不及開啟車門不當為完全肇事責任。於是我撞上了~也受了傷縫幾針你有受傷可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去醫院回到事故點時警察也來了做了筆錄(當時有略看一下~但坦白說有點忘了筆錄內容)肇事責任明確較無關係。本來我一定是對的那方~可是晚上去洗頭時跟那邊的人講起這件事~他們跟我說為何我沒等到警察來受傷當然要先到醫院,人比車重要。才去醫院?因為我去醫院時對方等於是先做筆錄事情發生不久也下雨了等於是沒有第一現場了後來想想他一直說是我沒有看到他開車門撞過去的對方這樣說是没有用的,没有人可以反應突如其來的狀況。還有他後來也完全沒在打電話問我傷勢好像一點都不緊張對方若不聞不問、毫不關心,建議你提告。明明我事先真的沒發現~有發現的話我幹嘛撞上去呢是的,没有人會這麼做的。我現在想假設性的問說~假如他是在白線內的停車就算停在白線內,也要看車門開啓後的位置是否有佔用到車道的情形。如完全在停車格內當然無責。假如他說他已經開門好一回是我沒看到撞過去的那是不是整起事件就是我錯?他的車門好像也有受傷這個問題很好,懂一點的人都會如此主張。原冇學者認為要看車門受撞擊的位置。車門外就是開啓不當;車門內就是受撞及。但實務上不這麼認為,因機車的反應時間及距離無法反應突發之狀況。了解嗎?事故發生後我沒有等到警察來或者讓警察去醫院做筆錄是不是就真的是我理虧?一定要等到三十天後才能知道判斷嗎?不會理虧請放心。其研判是要等三十天,但若對方是要以保險做理賠,保險公司針對這類案件因責任明確,所以正常來說是不會等到研判後,除非對方向保險公司陳述不同狀況。那個判斷出來是不是就等於定案了?不是定案啦!要定案就是法院的判決。如有對分析研判不服,可自費申請鑑定。麻煩有經驗的或者懂相關的人了!!2008-06-0411:39:27補充:對方的車停在機車道就不用管開門是不是有超過白線了本案絕對是對方為完全肇事責任對方的產險就要看他是保什麼險強制險賠人,要有其它賠財損的險才有賠車如果他沒錯的話保險公司當然不會賠你,但你多慮了是的,你可以先支付修車費用,再先對方求償合解書保險公司會準備的不麻煩,有問題盡量問.2008-06-0411:45:54補充:樓下的朋友你所說的道聽途說是在說本人嗎?若是,請你看仔細發問人原先的問題(僅說白線內)及本人回答的內容,之後才另有補充是停在機車道.也請你先量量自己的力.若不是說本人,本人在此先行道歉.2008-06-0422:51:14補充:醫生說要買的美容膠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可依法求償.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來告訴你一個觀念,求償的對象是對方當事人不是保險公司,理應向對方求償,再由對方通知保險理賠員,因為你要告訴(刑民事)的人是對方,對方再不應不理,建議你提告,事情就會變得好處理了,若和解再撤銷.無施壓無作為2008-06-0514:29:45補充:一般人都認為車禍的後續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其實,交給保險處理是對的,但不能有事不關己的態度而當事人最重要的就是表達關心與聯絡保險公司是協助處理的角色而非當事人車禍本應向當事人求償,不是向保險公司是當事人向保險申請理賠絕對不是僅有你與保險聯絡即可...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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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08-06-10T13:38
請不要道聽途說.只要對方沒靠路邊60公分內停車才開門.他是錯的.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緊靠路邊停車規定要在60公分內.2008-06-0500:06:50補充:鄧老師非說你.希望你不要誤會.運輸業經營者的我.處理事故的經驗來回答.應該是不會差太多.至少我對我們所要面對的法規.我是經常去翻閱.請你也不要叫人去量量自己的力量.貴為老師這發言實有不當.因為這字眼帶有恐嚇的意味.會帶來不必要的紛爭....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