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越平交道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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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7-03-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請問闖越平交道的規定為何是否有法規規定可查詢

2.警察執勤規定為何是否有法規規定可查詢
3.警察執勤是否可以做在車內
4.警察執勤是否可辱罵[違規者]
今天我開車經過平交道剛行駛到平交道口剛好警示聲響起
[前輪以到鐵軌]我便加緊踩油門通過.通過後發現警車從前方
約100公尺過來我不疑有他我繼續前往目的地[目的地在平交道
過後約300公尺處]後來我抵達目的地剛停下車便看見警車
從後方過來響了一聲警笛把我叫過去.................................
當事者簡稱 [我]
同事簡稱 [同]
警察簡稱 [警]
警: 闖越平交道 [很大聲的說]
我: ??????????沒有吧
警: 行照駕照
我: 拿給他
同: 阿SIR不要開罰好嗎
警: 車是你開的嗎
同: 不是阿
警: 那你問那麼多
我: ................
同: 那這張罰單要多少錢
警: 我怎麼知道那是監理站的事
同: 等一下你不要簽名
我: 喔喔@@
警: 你簽不簽...不簽對你沒有比較好
我: 搖搖頭........示意不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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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這樣有違規嗎
關於警察執勤守則可以去哪邊查詢呢
Tags: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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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07-03-24T04:13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十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三至六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2.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交通警察勤務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員警執行交通勤務時,係依據現場實際違規情況,而採行不同執法方式予以取締,對發現任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均應主動加以取締告發,除確有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應以當場稽查取締並告知其違規事實,於取締交通違規時,執勤人員”一律穿著整齊警察制服”,並以”明顯公開方式”為之,俾增加見警率,以提醒用路人注意遵守交通法令,達到教育及嚇阻之效果,嚴格禁止故意以躲藏或利用障礙物等隱匿方式執行。
3.警車可以,唯該警車需有明顯之標識且無故意隱匿之行為。
4.不可以(如使用三字經或混賬、白癡等足以使人有受辱感受之言詞),否則可以提告;但如單純只是語氣較差或態度不佳,則只能向其上級機關申訴。
 另罰單即使不簽名,警察機關仍得逕行舉發,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 (以下簡稱通知單 ),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
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
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
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
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
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
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
已收受。
 所以,開單簽名只是簽收(簽名表示收到通知單,如郵差送掛號信的簽章),不是簽認(不是承認違規事實)。罰單即使簽名,仍得於十五日內向當地「交通裁決所」提出異議,如果對上述「交通裁決所」裁決舉發結果仍有異議時,可填寫狀紙向「法院」抗告;若法院採納,便可撤銷原處分,要是被駁回,則只好到案接受裁處(但需考慮勝訴的機率與如果敗訴所需之訴訟費及耗費之時間、精力等。

問文章→校園男女愛情故事H

Adele avatar
By Ad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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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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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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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怎走路會比較 ...

關於2007春浪(Not春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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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07-03-17T00:00
今年我和朋友打算要去參加春浪而不是春吶
不過我們是第一次去
想要請問一下有去過的朋友
如果說想要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