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部告訴一部自訴的問題! - 汽車
By Una
at 2013-01-09T00:00
甲開車撞傷乙,丙兩人乙受傷丙重傷以就過失傷害之部分向檢察官提以告訴我知道此時告訴權分屬於兩人,丙未提告訴,此告訴並未及於甲傷害丙之部分但是,若丙之後在告訴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自訴,此一自訴效力有無及於甲傷害乙之部分?希望試用之法條以及原因能夠詳盡,謝!...Showmore
1.論述「告訴不可分」2.論述「事實同一性」3.論述「偵查中之案件經自訴」時的處理方式2013-01-0909:50:19補充:我看,保險一點好了:1.論述告訴不可分、自訴不可分、公訴不可分;2.論述事實同一性,然後帶一下案件單一性;3.不變。2013-01-1009:43:34補充:你不依照法理去推,結果怎麼出來?2013-01-1014:26:37補充:我推一次,你參考看看:一、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案件進行審判。反言之,案件經起訴後,法院即得審理。二、法院審判之範圍,以起訴(自訴或公訴均可)之事實其符合事實同一性所涵蓋之全部事實,均為審判範圍。(唯一例外:所涵蓋部分包括單純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須經告訴或請求後,始得審理。但若該須經告訴或請求之部分,有行為加重、結果加重或結合犯,以致加重或結合後變為非告訴乃論時,自不受告訴或請求乃論之限制。三、本件丙因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重傷,無論是否係屬不安全駕駛所致,均無礙其成立不安全駕駛致重傷罪,或過失致重傷罪。換言之,丙聘僱律師向法院自訴甲涉犯刑律,尚非法所不許。四、又刑法學理上有所謂事實同一性法則,且刑法亦規定一行為分別觸犯數罪時,從一重論。由此言之,本件甲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同時造成二人以上輕重不同之傷害,具事實上之同一性。惟乙因甲過失而受傷之部份,尚未經起訴,但已由乙向檢察機關表明訴追之意思,法院應命檢察官卷送法院併辦。必要時,並得命檢察官就乙之部份,擔當公訴。...Showmore
我最主要的問題是,若丙之後在告訴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自訴,此一自訴效力有無及於甲傷害乙之部分?而非單一性同一性之論述問題如果可以詳細回答我的問題,麻煩您賜教囉2013-01-1013:30:34補充:我知道要照法理推才對,可是我的問題我自己當然是有推論過才來發問,或許是我的問題打得不夠清楚若丙之後在告訴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自訴,此一自訴效力有無及於甲傷害乙之部分,有人說是要適用323第一條第一項,此一情形為一部可自訴一部不可自訴,此種情形通說認為要類推適用319條第三項,由於甲傷害乙的過失傷害部分不符合319但書規定,丙仍得自訴並及於全部案件但其中他認為一部不可自訴之理由,是因為乙已經就甲過失傷害之部分提起告訴,這個地方我不懂,因為法條並沒有這個規定,不知依據為何?2013-01-1110:34:17補充:真的非常感謝你的回答!!謝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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