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古汽車--桃園市三民路--熊麻吉汽車商行 - 汽車
By Eden
at 2014-01-21T00:00
at 2014-01-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2010年福特1.8 佛卡斯 以總價44.8萬買入
(已交車一個月) 含七合一 dvd 要價3萬元
交車時加收過戶費及轉移3個多月的保險另收
1600元
1.介紹時宣稱該車一直是在原廠做保養
實際到原廠詢問:並沒有持續
2.換機油時發現引擎室底部擋泥板已經不在
再收1600元 後又追加100元螺絲費
3.告知後煞車皮已磨損 堅稱那是消耗品
強調要到他指定的維修廠堪察 指定廠認
定有磨損才願意更換 (經確認更換)
4.雨刷破損跳動吵雜 仍稱那是消耗品
更換後 收費950元
5.前護欄原有刮傷 購買前有要求全部烤漆
結果也不是 還強詞說有
6.換掉2個輪胎 因為是消耗品
7.因冷氣不涼....補冷媒1200元 因為也是消耗品
8.打蠟發現天窗有一支彈簧已鏽損 後導致
天窗打不開 經其介紹至永樂街維護 經
天窗師傅敲打天窗即可開啟 熊麻吉即論
定 天窗可以開 那是消耗品 跟彈簧無關
(問題是:在往後想開天窗 都要下車拍打
天窗囉?) 如果想要彈簧就不能要求他天
窗能不能開! 並揚言照程序來也可以...
意思就是告我啊~ 這種態度令人氣憤
後又表明:願意負擔1300元的一半天窗維修
費用 終了我方想說一小塊彈簧自己認賠
不與 他爭議 結果那彈簧要價是500元
ps:老天幫忙 我方在台北市找到了彈簧
是 35 元 的確是35 元
目前天窗捶打才能開啟.......
請問: 此等吭人的行為.....如何向工會
申訴 感謝
已更新項目:
感謝nancy的答覆
我方根本沒跟他計較金錢上的亂吭
氣的是一付你咬我啊的態度
然後指稱你買的是中古車
所有配件老壞 不堪使用
全是叫做消耗品
只希望不要再有人像我們這樣受欺負
(已交車一個月) 含七合一 dvd 要價3萬元
交車時加收過戶費及轉移3個多月的保險另收
1600元
1.介紹時宣稱該車一直是在原廠做保養
實際到原廠詢問:並沒有持續
2.換機油時發現引擎室底部擋泥板已經不在
再收1600元 後又追加100元螺絲費
3.告知後煞車皮已磨損 堅稱那是消耗品
強調要到他指定的維修廠堪察 指定廠認
定有磨損才願意更換 (經確認更換)
4.雨刷破損跳動吵雜 仍稱那是消耗品
更換後 收費950元
5.前護欄原有刮傷 購買前有要求全部烤漆
結果也不是 還強詞說有
6.換掉2個輪胎 因為是消耗品
7.因冷氣不涼....補冷媒1200元 因為也是消耗品
8.打蠟發現天窗有一支彈簧已鏽損 後導致
天窗打不開 經其介紹至永樂街維護 經
天窗師傅敲打天窗即可開啟 熊麻吉即論
定 天窗可以開 那是消耗品 跟彈簧無關
(問題是:在往後想開天窗 都要下車拍打
天窗囉?) 如果想要彈簧就不能要求他天
窗能不能開! 並揚言照程序來也可以...
意思就是告我啊~ 這種態度令人氣憤
後又表明:願意負擔1300元的一半天窗維修
費用 終了我方想說一小塊彈簧自己認賠
不與 他爭議 結果那彈簧要價是500元
ps:老天幫忙 我方在台北市找到了彈簧
是 35 元 的確是35 元
目前天窗捶打才能開啟.......
請問: 此等吭人的行為.....如何向工會
申訴 感謝
已更新項目:
感謝nancy的答覆
我方根本沒跟他計較金錢上的亂吭
氣的是一付你咬我啊的態度
然後指稱你買的是中古車
所有配件老壞 不堪使用
全是叫做消耗品
只希望不要再有人像我們這樣受欺負
All Comments
By Lucy
at 2014-01-24T07:47
at 2014-01-24T07:47
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TEL:03-3769020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3769020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FAX:03-3630064C/P:0978-589580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978-589580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E-mail:[email protected]桃園市漢中路68號1樓
By Ina
at 2014-01-21T05:13
at 2014-01-21T05:13
民法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
減少其價金。
民法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或
民法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
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
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務人遲延者,
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其實這種問題層出不窮,民法中對這方面的保障很充足,
你不但可以跟他請求解約還錢,還可以請求他賠償因此所生的各種損害!!
告死他...
有問題再討論 Line:nancy60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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