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鑑定,路權優先為鑑定原則嗎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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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民國100年7月9日,於台南永康與小貨車發生事故,兩方皆是五個號誌的路口,當時為凌晨五點左右,故為閃燈狀態,我方為閃紅燈,對方為閃黃燈,於十字路口發生事故,對方撞上我左後車門接近B柱處,我方當場翻車,我與乘客一名皆有受傷,警方丈量現場煞車痕,對方約為20M左右,我方無煞車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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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1-08-05
林老師回覆您~先提供你以下觀念以及步驟參考~若有疑惑時,再來研討解決之道。我於民國100年7月9日,於台南永康與小貨車發生事故,兩方皆是五個號誌的路口,當時為凌晨五點左右,故為閃燈狀態,我方為閃紅燈,對方為閃黃燈,於十字路口發生事故,依你所述,我方因支線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
Hedy avatarHedy2011-08-04
如果在路上不小心發生車禍,就要記得先報警,還要記得打電話至投保的保險公司,跟該公司的車禍處理人員講你發生了這件事,請該公司的車禍處理人員幫忙處理。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08-04
閣下是肇事主因對方次因....即使對方超速亦不影響主次因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08-01
"我方為閃紅燈,對方為閃黃燈"從上述的隻字片語即知:版主處於路權低於對方,是整起事故的主因,而對方是整起事故的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