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 汽車
By Blanche
at 2008-08-31T00:00
at 2008-08-3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案例: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
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
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台灣法官的判決:
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錯50%,賠一半。
關於上述例子
可以用「因果關係」反駁嗎?
「因」男子違規擅闖高速公路,結「果」造成高速公路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所以是男子錯在先,我拒絕賠償。
Update:
TO 沙文型男:
我舉例有人在鐵軌上走,結果被火車撞死。火車司機如果辯稱鐵軌是專門給火車走的,所以撞死活該。那他是錯的。
好像不能這麼說吧。你用道德來作為判斷,那我也可以用常理來解釋。
交通道路有分鐵路、馬路、人行道。連小學生都知道鐵路是給火車走的,你一個行人沒有什麼特別原因,硬跑去走鐵路。那他本身的行徑就已經有問題了。又怎麼可以要他人為其之錯誤行為負責?
引伸而論,假設今天有一名男子躲在女生廁所,結果被人抓到。請問男子可以說廁所本來就是給人使用的嗎?
Update 2:
那是錯誤的,古早無論是『馬』路,火車鐵軌最早型態都是人走的小徑,後來因為方便而開始有馬車及汽車。所以路權,還是行人最大。
因此不管任何形式的道路。只要人走在上面,人都是最大的。
照你這麼說的話,今天如果我為節省時間,甚至是因為我高興,就可以隨意的走在鐵軌上嘍?反正路人最大。
所以你在人行道騎機車,看到行人,你還是得乖乖在他們後面跟著,但大家都是用喇叭很不禮貌請他們讓路。就是這樣的行為導致大家觀念錯誤。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45條第六款「駕車行駛人行道」,可處以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將摩托車騎上人行道本來就已經觸法了。
Update 3:
所以高速公路雖然是給車子用,但是現在如果有人在上面,你本應該注意。所以法官用『應注意而為未注意』,這句話套呈現在的白話叫做『過失』,所以法官寫得很清楚,是各打 50大板。
同鐵路那條解釋。一個正常的人,沒有什麼特別原因(如車子故障),為什麼會沒事在高速公路上啪啪走?
再論,如果今天因甲沒事在高速公路上閒晃,結果乙因為撞到甲,而衝到對向車道,因而造成連環車禍,導致數人死傷。請問你,是誰錯?那些傷(死)者家屬,是應該去找甲、還是乙討回公道?
再引伸,假設今天甲在外用餐,卻吃到一條鐵絲。請問老闆可以跟甲說「誰叫你自己吃之前沒看清楚」嗎?
這不是路不路人的問題,是常理的問題。
Update 4:
如果你還有憎恨的話,我在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仇家很恨一個人,因此他就在一般的巷道『堵人』,發現仇家出來,加快油門撞死對方,然後跟法官說,我開車在巷道裡,他不應該走在馬路上,所以我不用負責。你想這樣是變成怎樣的一個社會。
在台灣,一般巷道都有限速(40左右),這樣的速度,常理而言根本撞不死人。所以你所舉的例子,很明顯是刻意為之。更不用說有些較狹小的巷子根本就禁止汽車進入。
Update 5:
所以,不能因為他是高速公路,他是一般道路而有所區別。你看火車司機看到鐵軌有人,無論來不來得及煞車,他還是得緊急煞車。飛機降落在機場,發現跑到有人,他還是得拉起飛機重新降落。
你所舉的火車、飛機例子,機(車)長所做的,是作為一個尊重生命的人類所應當做的。但不能要求他為因此而撞死人負責(通常被火車、飛機撞到不死很難)。
至於這高速公路的事故,你角色互換去想想,失去親人時,還被對方冷眼相待時,情何以堪,所以法官的判決是相當合情與合理。
合情我同意,但合理我就不太同意了。
Update 6:
若您想再辯駁,法官則會告知您,高速公路除超車外禁行內側車道,你是超哪輛車,這時候你要如何舉證,苦主如果以此反告您違反交通規則,你是否要賠八成。
不好意思,是我沒將條件列清楚。
案例中的開車人為正常駕駛狀態。
所以我建議人都死了。活著的一方或許有些財損,至少你還能在此上網跟大家討論,也是很有福氣了。
我只是案例討論。
Q.Q
Update 7:
TO 可樂比亞:
如果台灣每個人都能夠再遵守交通法規一點。
我相信每年車禍死亡人數就不會有2、3千人了。
因此,我比較偏向於捍衛「絕對路權」
人走人行道、車走車行道,誰也不會危害到誰。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
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
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台灣法官的判決:
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錯50%,賠一半。
關於上述例子
可以用「因果關係」反駁嗎?
「因」男子違規擅闖高速公路,結「果」造成高速公路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所以是男子錯在先,我拒絕賠償。
Update:
TO 沙文型男:
我舉例有人在鐵軌上走,結果被火車撞死。火車司機如果辯稱鐵軌是專門給火車走的,所以撞死活該。那他是錯的。
好像不能這麼說吧。你用道德來作為判斷,那我也可以用常理來解釋。
交通道路有分鐵路、馬路、人行道。連小學生都知道鐵路是給火車走的,你一個行人沒有什麼特別原因,硬跑去走鐵路。那他本身的行徑就已經有問題了。又怎麼可以要他人為其之錯誤行為負責?
引伸而論,假設今天有一名男子躲在女生廁所,結果被人抓到。請問男子可以說廁所本來就是給人使用的嗎?
Update 2:
那是錯誤的,古早無論是『馬』路,火車鐵軌最早型態都是人走的小徑,後來因為方便而開始有馬車及汽車。所以路權,還是行人最大。
因此不管任何形式的道路。只要人走在上面,人都是最大的。
照你這麼說的話,今天如果我為節省時間,甚至是因為我高興,就可以隨意的走在鐵軌上嘍?反正路人最大。
所以你在人行道騎機車,看到行人,你還是得乖乖在他們後面跟著,但大家都是用喇叭很不禮貌請他們讓路。就是這樣的行為導致大家觀念錯誤。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45條第六款「駕車行駛人行道」,可處以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將摩托車騎上人行道本來就已經觸法了。
Update 3:
所以高速公路雖然是給車子用,但是現在如果有人在上面,你本應該注意。所以法官用『應注意而為未注意』,這句話套呈現在的白話叫做『過失』,所以法官寫得很清楚,是各打 50大板。
同鐵路那條解釋。一個正常的人,沒有什麼特別原因(如車子故障),為什麼會沒事在高速公路上啪啪走?
再論,如果今天因甲沒事在高速公路上閒晃,結果乙因為撞到甲,而衝到對向車道,因而造成連環車禍,導致數人死傷。請問你,是誰錯?那些傷(死)者家屬,是應該去找甲、還是乙討回公道?
再引伸,假設今天甲在外用餐,卻吃到一條鐵絲。請問老闆可以跟甲說「誰叫你自己吃之前沒看清楚」嗎?
這不是路不路人的問題,是常理的問題。
Update 4:
如果你還有憎恨的話,我在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仇家很恨一個人,因此他就在一般的巷道『堵人』,發現仇家出來,加快油門撞死對方,然後跟法官說,我開車在巷道裡,他不應該走在馬路上,所以我不用負責。你想這樣是變成怎樣的一個社會。
在台灣,一般巷道都有限速(40左右),這樣的速度,常理而言根本撞不死人。所以你所舉的例子,很明顯是刻意為之。更不用說有些較狹小的巷子根本就禁止汽車進入。
Update 5:
所以,不能因為他是高速公路,他是一般道路而有所區別。你看火車司機看到鐵軌有人,無論來不來得及煞車,他還是得緊急煞車。飛機降落在機場,發現跑到有人,他還是得拉起飛機重新降落。
你所舉的火車、飛機例子,機(車)長所做的,是作為一個尊重生命的人類所應當做的。但不能要求他為因此而撞死人負責(通常被火車、飛機撞到不死很難)。
至於這高速公路的事故,你角色互換去想想,失去親人時,還被對方冷眼相待時,情何以堪,所以法官的判決是相當合情與合理。
合情我同意,但合理我就不太同意了。
Update 6:
若您想再辯駁,法官則會告知您,高速公路除超車外禁行內側車道,你是超哪輛車,這時候你要如何舉證,苦主如果以此反告您違反交通規則,你是否要賠八成。
不好意思,是我沒將條件列清楚。
案例中的開車人為正常駕駛狀態。
所以我建議人都死了。活著的一方或許有些財損,至少你還能在此上網跟大家討論,也是很有福氣了。
我只是案例討論。
Q.Q
Update 7:
TO 可樂比亞:
如果台灣每個人都能夠再遵守交通法規一點。
我相信每年車禍死亡人數就不會有2、3千人了。
因此,我比較偏向於捍衛「絕對路權」
人走人行道、車走車行道,誰也不會危害到誰。
All Comments
By Ursula
at 2008-09-04T08:07
at 2008-09-04T08:07
(請注意,以前為相對路權,從93年後改為絕對路權)
http://tw.myblog.yahoo.com/jw!97VLGEyTEhTMZ7phKE1n...
http://tw.myblog.yahoo.com/jw!mtrMYROYERz5j4s6tyKB...
http://www.igotmail.com.tw/police/20858?f=0&p=20
才再討論後續的車損及人傷(這為"果")
所以說以前的觀念都已經不合時宜
什麼大車撞小車,汽車撞行人
一定是"大"的那一方有錯
以現在來說
不信邪
好!
來一個撞一個
看你的肉多
還是我的鐵板厚
我還會要求你要賠我的車損咧
言歸正傳
高速公路路權是專屬於車輛使用的
如同鐵路一樣為專屬路權
其為封閉式設計
行人本就不應於其上行走
2008-08-31 03:32:14 補充:
但須注意是否為"未然"或"已然"的情況
By Frederic
at 2008-09-04T21:22
at 2008-09-04T21:22
By Vanessa
at 2008-09-04T03:50
at 2008-09-04T03:50
首先在交通法規裡面,立法有個『不成文規定』,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不用明講本該如此的意思。
道路是給誰用的,誰才是最大的。自古以來路就是給人用的。
我舉例有人在鐵軌上走,結果被火車撞死。火車司機如果辯稱鐵軌是專門給火車走的,所以撞死活該。那他是錯的。
那是錯誤的,古早無論是『馬』路,火車鐵軌最早型態都是人走的小徑,後來因為方便而開始有馬車及汽車。所以路權,還是行人最大。
因此不管任何形式的道路。只要人走在上面,人都是最大的。
所以你在人行道騎機車,看到行人,你還是得乖乖在他們後面跟著,但大家都是用喇叭很不禮貌請他們讓路。就是這樣的行為導致大家觀念錯誤。
所以高速公路雖然是給車子用,但是現在如果有人在上面,你本應該注意。所以法官用『應注意而為未注意』,這句話套呈現在的白話叫做『過失』,所以法官寫得很清楚,是各打 50大板。
如果你還有憎恨的話,我在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仇家很恨一個人,因此他就在一般的巷道『堵人』,發現仇家出來,加快油門撞死對方,然後跟法官說,我開車在巷道裡,他不應該走在馬路上,所以我不用負責。你想這樣是變成怎樣的一個社會。
所以,不能因為他是高速公路,他是一般道路而有所區別。你看火車司機看到鐵軌有人,無論來不來得及煞車,他還是得緊急煞車。飛機降落在機場,發現跑到有人,他還是得拉起飛機重新降落。
至於這高速公路的事故,你角色互換去想想,失去親人時,還被對方冷眼相待時,情何以堪,所以法官的判決是相當合情與合理。
若您想再辯駁,法官則會告知您,高速公路除超車外禁行內側車道,你是超哪輛車,這時候你要如何舉證,苦主如果以此反告您違反交通規則,你是否要賠八成。
所以我建議人都死了。活著的一方或許有些財損,至少你還能在此上網跟大家討論,也是很有福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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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有到過三芝,也不知道怎樣從淡水這邊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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