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照駕駛加肇事逃逸最高可罰多少? - 汽車
By Tom
at 2008-04-10T00:00
at 2008-04-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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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騎車在路上被一台米色的bubu撞,當時的詳細狀況我也不是記的很清楚,應該說是當時發生的事我都失憶了!
聽朋友口述似乎是米色的bubu撞到一台黑色的bubu在撞到我,
而我被撞飛後腰先著地腦袋跟著撞到地上,隨後被人送去南x醫院去了,從我有意識開始是在醫院,我摸到我頭上在流血,醫生帶我去照x光,分析出來說有暫時性失憶、輕微腦震盪,所幸是好險沒傷到骨頭還有裡面。
而我在看完急診後,隨後到警察局去做筆錄,對方是個未滿18歲的人,不但無照又肇事逃逸,由於警方有記到車牌,並且告知我說會請肇事者跟我聯絡。
大約晚上7點時我接到電話,似乎是對方的叔叔還是誰打來的,因為肇事的人不敢接電話,對方一打來就用很謙虛的口氣問我有沒有怎樣,又說小孩子不懂事什麼的,我相信警方一定跟他說要他私下和解,搞不定就開他單,我跟他說等我修車的錢估好後再把所有費用報給你。
現在重點是我跟我朋友打算跟他敲8萬,聯合修車錢還有醫藥費加精神賠償,如果他不給,我回電給警局他可以被罰多少?
我醫藥費跟修車錢算民事賠償也可以跟他另外算嗎?
聽朋友口述似乎是米色的bubu撞到一台黑色的bubu在撞到我,
而我被撞飛後腰先著地腦袋跟著撞到地上,隨後被人送去南x醫院去了,從我有意識開始是在醫院,我摸到我頭上在流血,醫生帶我去照x光,分析出來說有暫時性失憶、輕微腦震盪,所幸是好險沒傷到骨頭還有裡面。
而我在看完急診後,隨後到警察局去做筆錄,對方是個未滿18歲的人,不但無照又肇事逃逸,由於警方有記到車牌,並且告知我說會請肇事者跟我聯絡。
大約晚上7點時我接到電話,似乎是對方的叔叔還是誰打來的,因為肇事的人不敢接電話,對方一打來就用很謙虛的口氣問我有沒有怎樣,又說小孩子不懂事什麼的,我相信警方一定跟他說要他私下和解,搞不定就開他單,我跟他說等我修車的錢估好後再把所有費用報給你。
現在重點是我跟我朋友打算跟他敲8萬,聯合修車錢還有醫藥費加精神賠償,如果他不給,我回電給警局他可以被罰多少?
我醫藥費跟修車錢算民事賠償也可以跟他另外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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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08-04-14T01:50
at 2008-04-14T01:50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3。但是在解釋上,逃逸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2)行為主體:
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
d.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
刑法通論下冊,林山田,增訂六版,一九九八年二月,第五八五頁。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規定「逃逸」之用語,反會造成處罰範圍過大,有突襲之嫌,且一般社會通念中所認知之逃逸,應該只限於消極棄置,遇有其他兩種情形時,直接主張遺棄罪即可解決。
行為主體,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肇事致人死傷之人。
本罪最主要乃在處罰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至於逃逸行為之前的肇事行為,乃決定了本罪所要處罰之肇事者的範圍,既然本罪字面上已經規定「.....肇事,致人死傷」則可得知以下幾點關於行為主體之範圍的判斷標準:
a. 肇事必須致人死傷
(不包括無人死傷的情形)。
雖然實際上不少肇事車禍雖未造成死傷,但所形成的公共危險可能更大於死傷。
例如:大貨車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或如天橋上的貨櫃車撞斷護欄,車頭搖搖欲墜;油罐車翻覆,燃油四溢,隨時有爆
炸危險; 但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本文認為,無人死傷的情形應不在本罪的規範範圍之內。換言之,立法者不能要求肇事者撞斷電線桿之後,還在原地等著別人發現,然後被處罰,這是違反自證有罪原則的,且與本法「致人死傷」之規定亦不合。【至於加了致人死傷這四個字,本條所保護的法益(可能是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之保護),與未加(可能是公共危險或當事人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護)有何不同,在後面保護法益的地方會討論。】
b.肇事當時必須致人死傷
2008-04-10 11:02:05 補充:
(一)刑事責任:
1-1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2-1侵害生命權之賠償
(1)殯葬費: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扶養費: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慰撫金: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By Megan
at 2008-04-10T04:39
at 2008-04-10T04:39
不要敲竹槓敲不成反被對方以“污告”與“勒贖”告上警局。
既然未滿十八歲就可以知道是無照駕駛這如果肇事連家屬都有
連帶責任的 .....
但是冒人頂替的話查照屬實該頂替人須負刑責的
應立即到警局備案後再作人員與車輛理賠部份詢問
人如果有受傷的話應備妥就診紀錄
車輛維修部份依雙方協調明確後行之 .....
PS : 通常在人員沒有死亡或受傷的前提下警察會希望雙方和
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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