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肇事逃逸或不知肇事而逃逸~感謝大大幫回 - 汽車
By Delia
at 2007-06-17T00:00
at 2007-06-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情經過~
某日...我駕駛"公司車輛"執行勤務....
因與某大百貨公司有其相關勤務必須執行....
故駛入其平面停車場時....本公司不需繳費即可通行!
唯當日停車亭收費人員表示因停車柵欄故障.....
可直接進入不需等待柵欄放下.....
30分鐘後勤務執行結束...我駕公務車駛離該停車場.....
此時.前有其它來賓正在出口等待收費員繳款.我也於後等待....
待其駛離後.我驅車向前轉頭欲向收費員打招呼表明"勤務執行完成欲離開"(此時柵欄未放下)......
待我轉頭放開腳煞車(因自排車會有點動力)準備前進時..
發現柵欄竟已放於檔風玻璃雨刷下上.....(該公務車為得立卡箱型車)
但是再踩煞車時.已造成柵欄橫桿微微變形....
而收費員也驚覺不對..趕緊將柵欄升起.......
此時我再開車往前5公尺時....從後照鏡觀察柵欄仍可使用..
便因公務緊急即駕車離開...
2個小時後..公司電詢本人有無撞壞柵欄.....要求本人回去處理~
但是回到現場時....該保全公司已將撞彎部份(鎖螺絲的地方)摺斷..
並取用碰撞後柵欄橫桿挖洞鎖上繼續駛用......
然經詢問事發相關責任.....該公司說我撞"斷"該橫桿要我賠償6000元
待我領薪水當天.帶6000元要去賠償時..該公司又給我估價單寫8000元.並將柵欄公司業務電話給我..要我自行處理...
我想問的是.......
1.這樣算肇事逃逸嗎?應該擔負什麼法律刑責?
2.不是我不賠..是因為單純空心旅橫桿要價8000元..實為坑人~
3.公司說肇事保險理賠要超過1萬元公司(自己要出1萬)才出面..低於1萬元自行負責...有這種汽車保險嗎?公司應該出面幫賠嗎?
4.我查過相關法條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肇責之一方對於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積極損害(如:受損財物之恢復原狀費") 我又想問該柵欄並非無法使用.只是短了30公分....而且我撞到的又不是全新的...我怎麼知道之前是不是已經有損壞了....是不是可以拿相關材質(或是舊的)補上其要求長度?不需購新品呢.....
5.現在該公司欲循警察方面報警處理....我該注意什麼或是花8000了事~?
已更新項目:
1.出口柵欄為人工控制....向收費員繳完錢後.收費員再打開!過幾秒後自動放下.....當天本人誤以為是"入口"跟"出口"都故障....改為手動控制....
2.該保全公司為繼續營業而私自破壞物證.... 但仍僅保有當時的錄影存證...反正不管我說什麼.都說是我撞的!賠錢就對了~
3.公司真的都不用出面處理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公司並不了解事發原因 . 而且也沒有幫助我處理的意願 . 現在我已經離開公司 . 卻一天到晚要我趕緊處理不然就要報警 . 希望不要因為幾千元毀了自己的人格 . 從頭到尾公司只希望事情趕快落幕 (因為該百貨公司保全一直問). 公司的汽車保險制度並沒有在應徵時說明"一萬元以內要自己賠 跟 要報保險先記大過~"造成其它同事車禍後都私下賠償 . 因為不想被記過罰3000..............
事發當天.我想停車場收費員也沒有看到我的車子停在它面前..只顧著收錢...萬一打到的是"立委"的車子~不知道結果是什麼?
某日...我駕駛"公司車輛"執行勤務....
因與某大百貨公司有其相關勤務必須執行....
故駛入其平面停車場時....本公司不需繳費即可通行!
唯當日停車亭收費人員表示因停車柵欄故障.....
可直接進入不需等待柵欄放下.....
30分鐘後勤務執行結束...我駕公務車駛離該停車場.....
此時.前有其它來賓正在出口等待收費員繳款.我也於後等待....
待其駛離後.我驅車向前轉頭欲向收費員打招呼表明"勤務執行完成欲離開"(此時柵欄未放下)......
待我轉頭放開腳煞車(因自排車會有點動力)準備前進時..
發現柵欄竟已放於檔風玻璃雨刷下上.....(該公務車為得立卡箱型車)
但是再踩煞車時.已造成柵欄橫桿微微變形....
而收費員也驚覺不對..趕緊將柵欄升起.......
此時我再開車往前5公尺時....從後照鏡觀察柵欄仍可使用..
便因公務緊急即駕車離開...
2個小時後..公司電詢本人有無撞壞柵欄.....要求本人回去處理~
但是回到現場時....該保全公司已將撞彎部份(鎖螺絲的地方)摺斷..
並取用碰撞後柵欄橫桿挖洞鎖上繼續駛用......
然經詢問事發相關責任.....該公司說我撞"斷"該橫桿要我賠償6000元
待我領薪水當天.帶6000元要去賠償時..該公司又給我估價單寫8000元.並將柵欄公司業務電話給我..要我自行處理...
我想問的是.......
1.這樣算肇事逃逸嗎?應該擔負什麼法律刑責?
2.不是我不賠..是因為單純空心旅橫桿要價8000元..實為坑人~
3.公司說肇事保險理賠要超過1萬元公司(自己要出1萬)才出面..低於1萬元自行負責...有這種汽車保險嗎?公司應該出面幫賠嗎?
4.我查過相關法條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肇責之一方對於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積極損害(如:受損財物之恢復原狀費") 我又想問該柵欄並非無法使用.只是短了30公分....而且我撞到的又不是全新的...我怎麼知道之前是不是已經有損壞了....是不是可以拿相關材質(或是舊的)補上其要求長度?不需購新品呢.....
5.現在該公司欲循警察方面報警處理....我該注意什麼或是花8000了事~?
已更新項目:
1.出口柵欄為人工控制....向收費員繳完錢後.收費員再打開!過幾秒後自動放下.....當天本人誤以為是"入口"跟"出口"都故障....改為手動控制....
2.該保全公司為繼續營業而私自破壞物證.... 但仍僅保有當時的錄影存證...反正不管我說什麼.都說是我撞的!賠錢就對了~
3.公司真的都不用出面處理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公司並不了解事發原因 . 而且也沒有幫助我處理的意願 . 現在我已經離開公司 . 卻一天到晚要我趕緊處理不然就要報警 . 希望不要因為幾千元毀了自己的人格 . 從頭到尾公司只希望事情趕快落幕 (因為該百貨公司保全一直問). 公司的汽車保險制度並沒有在應徵時說明"一萬元以內要自己賠 跟 要報保險先記大過~"造成其它同事車禍後都私下賠償 . 因為不想被記過罰3000..............
事發當天.我想停車場收費員也沒有看到我的車子停在它面前..只顧著收錢...萬一打到的是"立委"的車子~不知道結果是什麼?
All Comments
By Kumar
at 2007-06-20T07:10
at 2007-06-20T07:10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被害人 Ass hole 百貨公司 其代理人或使用人 : 當日停車亭收費人員
因為當日停車亭收費人員的鳥蛋指示 害你撞上了他們的東東
所以你不必賠那麼多 因為他們與有過失
但是
真的是這樣子嗎??????
大錯特錯 貴公司( 感覺不太負責任 )才是被害人
你依他們的指示 何錯之有 ??????
是他們的錯啊 是他們的工作物 他們每天在掌控的東西 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Ass hole百貨公司 該賠你的精神損害與你公務車的擦傷
若有錯 錯在你當時沒有馬上停下來 但這樣的錯 是處世技巧的不妥 無關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對不對 ^_^
一毛錢都不要賠
去問這裡 http://www.laf.org.tw/tw/intro/index.php
2007-06-26 20:59:55 補充:
唯當日停車亭收費人員表示因停車柵欄故障.....
可直接進入不需等待柵欄放下.....
他既沒有細說 是出口還是入口 那麼你把他解釋成both出口and 入口
我想難謂你有過失啊 縱有 也不多啊 ^_^
跟你的上級主管談一下
2007-06-26 21:02:10 補充:
若百貨公司硬ㄠ是你的錯 貴公司要連帶負責任 因為你是在執行職務 所以貴公司實在是要出面啊 何況 這也是人情事故
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007-06-27 08:58:08 補充:
>>>>>>若有錯 錯在你當時沒有馬上停下來 但這樣的錯 是處世技巧的不妥
當時下車跟他們理論 比較好 證據比較能保全
>>>>>>他既沒有細說 是出口還是入口 那麼你把他解釋成both出口and 入口
難謂你有過失啊
2007-06-27 12:00:23 補充:
你可以主張的是 工作物(停車柵欄) 他們的工作物致你(公司)的權利(公務車的刮傷)受侵害
民法
第 191 條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2007-06-27 12:03:10 補充:
以及
我不確定你停車在他那邊 算不算契約?????? 我認為算 因為合意一致了啊
民法
第 227 條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是因爲Ass hole百貨公司的使用人的指示 而生你(公司)的損害 你公司自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227-1 條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2007-06-28 11:24:39 補充:
你的問題 我再幫你問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因為我自己 也很感興趣 ^_^
2007-07-11 20:32:33 補充:
這裡回答了 ^_^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By Doris
at 2007-06-17T03:06
at 2007-06-17T03:06
但是它們一口咬定我"撞壞"了~
By Michael
at 2007-06-20T04:22
at 2007-06-20T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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