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互告傷害的車禍 - 汽車
By Ina
at 2011-12-11T00:00
車禍發生經過:我回家快到門口的時候打方向燈左轉(時速20)只看到原本遠方的直行車車速過快撞上我的排氣管(對方宣稱騎很慢60-65)當時的產業道路沒有畫分道線對方將我撞飛之後有移動我的車(產業道路限速40)(對方當時離我很遠,是因為他車速過快才會撞上我)警察來之前對方自稱他的車頭全毀修車費大約要1萬8新台幣隔天就說修車1萬8要我賠償對方車上的小朋友腳踝有一個小拇指大小傷口於是對我提出傷害告訴(無驗傷單)我多處受傷也向對方提出傷害告訴(有驗傷單)簡易判決下來說我是轉彎車沒有讓直行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7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94條第3項第284條第1項由於我當月本才剛開始準備考駕照所以無照部分有第86條第1款加重其刑可是我無照部分已經有開罰單也繳了駕照也再當時補考完畢對方申請調解無故未到後來法院送調解對方宣稱要我撤銷對他的提告不然我車牌行照駕照會被吊銷車禍發生隔天對方的車就修好了他打電話到我家中向家人要1萬5向我要1萬8宣稱說會給我醫藥費1千元新台幣我自己修車就花了兩萬八千多,加上無法上班的損失,車禍當時眼鏡跟手機毀損對方根本沒有過問直逼我要給他一萬八修車費咬定我無照一定賠償他對方沒有驗傷單也沒有修車收據這樣我須要賠償他?對方說自己為低收入戶所以超速部分他也不用被開罰?我無照部分我甘願被開罰,但是有到扣排扣行照扣駕照扣車嗎?對方跟我是1號發生車禍後來對方說他自己12號又發生車禍導自車體報廢無法跟我做車禍的鑑定調解當時的調解主席說我直行車為讓轉彎車算危險駕駛?對方自稱他這幾年大大小小發生了40起車禍經驗老道就算我當時除了多處挫傷擦傷以外就算骨折他也沒有事要我撤銷告訴對方說我無照駕駛所以要告我預謀殺人對方車禍當時跟我家人說再外欠債400萬沒錢修車還想跟我家人借兩萬這樣是他預謀殺人還是我預謀殺人?
《前幾天調解則是說(他想撤銷告訴)並且要求我也撤銷》以上不已證實本案雙方都已正式提出告訴,已進入訴訟程序了嗎?TO:輝(初學者3級)台端怎還停留在《對方一直聲稱自已沒錯又一直沒有對您提告又一直叫您徹告一定有問題為什麼他不告》尚未告訴的觀點上回覆本案?2011-12-1619:21:16補充:簡易判決下來說我是轉彎車沒有讓直行車肇事主因!我無照部分已經有開罰單也繳了駕照也再當時補考完畢再度強調"無照駕駛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看[有無駕照]的。對方申請調解無故未到後來法院送調解對方宣稱要我撤銷對他的提告不然我車牌行照駕照會被吊銷同上說明:不用聽對方在胡扯!對方說我無照駕駛所以要告我預謀殺人同上說明:不用聽對方在胡扯!與預預謀殺人截然無關!對方沒有驗傷單可是有提出傷害告訴只要有就醫記錄"診斷書可以事後補證。說不定已隨案附卷,他或警方都沒必要也沒義務告訴你,提告的細節與內容。傷口是當天交通警察拍攝大小不到一個指寬既然對方的小朋友,也有受傷的事實存在"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車損"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你]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試算公式:零件材料費X0.369X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修復費用總金額,減去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然本案雙方都有受傷事實"[雙方都有過失],雙方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無誤。就成為"互控過失傷害案件倘若雙方都堅持己見,拒絕或無法達成和解,其最終結果就是,雙方都會被檢方提起公訴ˋ進而被院方判刑。以刑逼民"向來是受傷被害人手上的最佳籌碼,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的訴訟手段與技巧。本案若最終鑑定結果,雙方都有肇責存在"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雙方都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50天計算也要花五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刑事庭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起訴ˋ判刑,民事部份另由民事庭裁定ˋ判決。檢察官只針對刑事部份,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裁定提起公訴與否,若雙方不能ˋ或不願意和解,唯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裁定提起公訴,移往一審法院審理ˋ判決。通常檢察官對[告訴乃論]案件,只要二造有和解意願,都會先做此善意的勸導沒錯。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至於百分比的問題"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沒有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內文,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於[保險公司自訂]的內規而已。不能做為抗衡談判的依據。所以由法官依其職權裁定之!...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例如精神賠償等等…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http://migre.me/qCszp?t...
因為妳傷的較重,財損較多,反而要被害人委屈都自己吞,否則還要他賠償你的損失,即使合法也不近人情,將心比心,如果是你,你會作何感想?
對方一直聲稱自已沒錯又一直沒有對您提告又一直叫您徹告一定有問題為什麼他不告很有可能他早已是慣犯看您敘述對方對於整個流程是熟悉的又說自已車禍不斷跟您相撞後馬上修好又撞了到這裡我們已合理懷疑對方的車子是他的生財工具如果該車一直無法開動就無法再有下個給他錢的人當他第一時間移動您的車時就已露出有意消毀第一現場當然這是我們所懷疑的不管他說什麼或是再向您或家人要一塊錢都不要給一切留給司法憑斷至今對方還沒提出告訴這點法官一定也會覺得奇怪又或者他早就是法院車禍的常客千萬不要徹告至於調解委員說什麼都不理他他又不是法官再說年底了所有單位都不想有積壓的案件這會影響他們的年度考核聽的懂我說的吧告了之後再向對方求償2011-12-1114:33:09補充:正式提告後對方說什麼都不要理他相信不九他就會一直降低自已的要求來跟您合解了等到合解內容您都滿意再澈告甚至要他賠您得醫藥費這也是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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