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開車違規撞到人都不需負責任嗎?當老師的就可以不用負責任嗎 - 汽車
By Susan
at 2008-11-14T00:00
我在今年5月28日上班途中騎機車.經過自強南路(快速道路)與六家五路口.遭到一位江小姐開車違規右囀(因為下橋禁止右轉)而且肇事者原本是在我後方.在快下橋時突然加速右轉.(因為快下橋我ㄉ車速只有3-40)我便夾在車子和黃色柱子(下橋路旁ㄉ禁止右轉ㄉ警示柱)滑出路面.當時肇事者一度想逃.還好路旁ㄉ攤販老闆ㄉ把我扶起來並要肇事者不準走.後來我請肇事者下車.看要如何處理.肇事者竟然說她要趕高鐵要拿2千塊要我自己去看醫生(當時我整個人滑出去.地面都是碎沙石左手軸擦傷至少有20公分不斷ㄉ流血而且手肘痛ㄉ無法伸直左小腿也有擦傷機車也毀ㄌ)自己去修車再到她家去找她談理賠事宜.請我不要報警.她說自己是在補習班當英文老師.撞到我她覺得很難過(從她身上看不出任何悔意)我說該難過ㄉ應該是我才對.因為我這星期日就要訂婚ㄌ.她竟然回我說把禮服換成長袖ㄉ就好ㄌ(是女生都知道即便是冬天結婚也未必會有長袖ㄉ禮服更何況是在炎熱ㄉ五月ㄌ)因為我擔心肇事者會耍賴(因為.當時肇事者一度想逃.還好路旁ㄉ攤販老闆ㄉ把我扶起來並要肇事者不準走.)我便告訴肇事者說報警對妳我都有保障.而且要報警才能出險.保險才會理賠ㄋ.她才說好.但她卻乘我打電話報警時把車移到旁邊.等警察到時.問說是誰報案ㄉ我回答是我打電話報案ㄉ.而且肇事者也把車移動到路旁.因為警察看我血流不止.便請肇事者先帶我去醫院急診再到警察局做筆錄.當肇事者開車再我去醫院ㄉ途中.我覺得她超需要保全險(車子)因為轉彎不事先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也是直接切入.到醫院ㄉ途中不斷ㄉ說下橋ㄉ警示標誌不夠高才會害她違規.到醫院時因為傷口上都是沙石.在清傷口時因為有很多沙石再上面必須清乾淨因為面積太大傷口太深(我痛到一直哭一直掉眼淚)護士便用針筒灑麻醉藥再傷口等麻醉藥發生藥效.趕緊幫我把傷口清一清.之後從醫院出來便到警局製作筆錄.肇事者不斷ㄉ抱怨下橋ㄉ警示標誌不夠高才會害她違規ㄉ.希望警察能改善.警察很不悅ㄉ說:請她向交通隊反應.交通號誌不在警察管理範圍.而且違規右轉沒開罰單就該偷笑ㄌ.之後做完筆錄.警察拿合解書給我說六個內沒有合解可對肇事者提告.(當場肇事者就想把和解肇事者書拿去簽名.警察告訴肇事者並需雙方談好和解內容才簽名)之後肇事者只有在當晚打電話說:白天她ㄉ指甲插到肉就很痛ㄌ更何況我受傷ㄉ面積更大一定很痛吧.(而且隔天我還因為輕微腦震盪一小時吐1-20次.回醫院掛急診ㄋ)約莫過ㄌ快一個月才接到對方保險公司ㄉ電話.問我有沒有機車駕駛執照有沒有報案三聯單.並詢問病情.我告知保險員因為左手調著三角巾無法騎車上下班必需搭計程車上下班不知事後是否可以理賠ㄋ.保險員說可以.之後保險有再打一次說肇事者江小姐原本保新光最近才換他們國泰產險.他說會先知會新光有事再聯絡.之後便沒有消息.本人曾在9月4日致電江小姐想詢問保險員ㄉ電話.沒想到她ㄉ態度惡劣要我直接找保險公司理賠別再打電話給她.之後她ㄉ保險員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保險可以請我去向我ㄉ保險申請理賠ㄋ?或等傷看好在申請理賠......之後又沒消息ㄌ.因為我怕超過六個內沒有提告之後她會賴皮不賠ㄋ11月10日我曾致電給保險公司請她聯絡肇事者一起出來談和解.保險公司和我約下午4點結果當天只有派保險員來而且還遲到15分鐘ㄋ...................................隨便派個保險員來就想敷衍了事...............請問各位大大難道開車違規撞到人都不需負責任嗎?當老師ㄉ就可以不用負責任嗎?有誰可以幫幫我ㄇ
先去調解看看吧!!我的建議是要叫他出面~~別把事丟給保險公司~~再不出來就提傷害~~雖然不好~~但也沒辦法~~我知道對版主而言是個公道之爭~~錢的多寡或許不是重點~~我曾遇到很多知識份子(老師最多,當然也有講理的)自恃甚高~~非常機車~~出了車禍就把責任丟給保險公司~~簡單說就是怕死~~嫌麻煩!!我遇到太多個了~~無汙蔑老師之意~因為我陳述的是事實~~搞清楚~~是當事人出車禍不是保險公司處理的人員出車禍~~對方要提告的人是當事者不是保險公司~~保險不是包山包海~~只是協助你~~幫你把傷害降到最低~~發生了就先別管誰的對錯~~畢竟傷者為大~~要爭論就等警方的現場圖出來後再吵也不急啊~~所以版主~~你也別再打給他了~~他已擺明擺爛~~丟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理賠是無辜的)調解兩次不到或無結果就可以申請調解不成立....就告ㄅㄟ!!如果你不介意他人未到場~~而與保險公司談的金額OK~~就這樣和解ㄅㄟ!!以上意見提供參考!!2008-11-2010:50:03補充:樓下的~~既然你說了那麼多~~那大家投保幹嘛??大家出車禍找你們律師就好了啊!!我曾待過保險公司~~您說的那家國x產險~~不是不賠少賠或推託~~是要賠的合理!!合理的定義~~就是要雙方達成共識不是ㄇ??擦挫傷要保險公司賠50萬~~你覺得合理ㄇ??後來對方提告~~在偵查庭被檢察官先噱了一頓後再打回調解會~~後來5萬和解~~雖有點偏高但為了維護客戶立場還是賠了啊!!所以請你不要誤導他人對保險公司的觀感~~保險公司不是當事人~~和當事人為契約關係~~那種發生車禍卻不理睬對造的人最可惡~~所以逼不得已提告為最後選擇!![保險公司的話你參考就好]?那[律師or保險黃牛的話你也參考就好]?...
1.保險公司],該賠的全都要賠給對方。[保險公司的話你參考就好]?保險公司]不幫[老師]..的負擔刑期及刑事罰金,.寫存證信函.律師函屬於私人效率,不屬於刑法範圍及法律適用性台電都已不理你了,那麼寫存證信函律師函,你覺得會有得到賠償嗎?2.因此次車禍受傷致,很無奈!事情既然已經發生了,保險公司的理賠原則是能不賠、少賠、能推就推、能拖則托,文獻酌參考的內容車禍被害者肇事者衍生法律之爭.沒有在法院審理...保險保險公司也就….犧牲當事人的空間?保險保險公司也就不付費.自行吸收付費.2008-11-1822:40:43補充:1.[我們最近處理車禍案子,當事人是原告(受傷者).被告...保的公司[國0產險].在法院審理後.全賠。被告的態度跟版主所說的[一樣,]...
備個禮去找路邊攤的老闆,就說你受傷休養到最近,心情才平復,才出來走動..一方面謝謝他,一方面技巧性的留下他的電話..以備將來可能之需..
一直不想理妳乾脆直接提告了記得在6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以刑逼民"逼肇事者出來處理還有....不是每個老師都這樣歐
本案肇責非常明顯,對方違規右轉因而肇事,因負起本案之刑ˋ民事責任。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ˋ保多少,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況且你根本就無權,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根本沒必要浪費時間,跟保險公司囉唆,你要逼的對象是肇事者,你也無權直接向他的保險公司求償,刑事部份"保險公司無法代替對方出庭。本案在刑事部份對方可只有挨打的份,只要你懂得運用[以刑逼民]就能逼他就範。現在對方就怕你真的先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告訴乃論案件,當然是雙方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你]又不撤回告訴,被告[對方]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都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無法或不願意達成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9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內[11月27日之前],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否則逾期你就無法再就刑事部份提出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才是你的最佳籌碼。訴訟程序:持診斷書"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告訴筆錄即可。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原先初步警訊筆錄的資料附卷移送地檢署,接著你就在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當然![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雖然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重點是賠償,跟你所說的一大堆無關,也跟老師無關,當然你很痛苦,但沒辦法,碰上了就是要處裡,那就把痛苦計算一下化成金額跟對方索賠。方法:1.常常打電話給那位小姐,她覺得煩就會催促保險公司跟你解決2.列出清單:修車,掛號,不能上班的損失,精神賠償,可以都列出來,但是要索賠內容要合理....不要給人獅子大開口的感覺3.她如果都不理妳,告訴他要到法院告業務過失傷害.........大部分人都怕上法院。正常都是這樣:交通事故都是保險公司來處理,她不來你沒辦法,你就天天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看怎樣處裡。...
只要是對方錯當然是都要付責任!我有朋友例子是就先跟保險員談理賠金額不滿意的話就是上法院有證據的話就打吧贏的話拿的到你要的金額但輸就都沒有了但是應該不只是"老師"吧!(不是職業問題)標題下的感覺像打翻一船的老師了.....看了標題知道你真的很不開心但是因為我也是老師但看了感覺就不是很好........
警察都受理了 聽你敘述 汽車問題很明顯 而且還有人證 就跟他告到底吧 沒悔意的人就要給他教訓 看描述 好像沒撞到他的車 所以人證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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